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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docx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1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T/CECS527-2018 玻璃纤维增强石膏(GRG)装饰饰品应用技术规程及条文说明.pdf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 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
第四条 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第五条 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国家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
第八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进口。
第九条 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第十条 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
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第十七条 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申请人凭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技术作为投资的,该技术的进口,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查或者办理登记。
第二十四条 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转让、许可者。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被第三方指控侵权的,受让人应当立即通知让与人;让与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协助受让人排除妨碍。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技术目标。
第二十六条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让与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内,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在保密期限内,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在保密技术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开后,其承担的保密义务即予终止。
第二十七条 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
第二十八条 技术进口合同期满后,技术让与人和受让人可以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就技术的继续使用进行协商。
第二十九条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二)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四)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五)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
第三十一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出口。
第三十二条 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第三十三条 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一)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技术资料出口清单;
(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轨道板灌注施工组织方案(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出口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军事技术等出口管制技术的DB43/T 1977-2021标准下载,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