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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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docx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常务委员*第十一次*议通过  根据2023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第三十一次*议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计量法》的决定修改   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家利益、社*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桩径有1.2米和1.4米两种*工挖孔桩施工组织设计,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公共利益、公众安*的项目;

(二)*部或者部分使用*有资金投资或者*家融资的项目;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招标*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有权自行选择招标*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指定招标*理机构。

招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中介组织。

招标*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 招标*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进行资格审查;*家对投标*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不得向他*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应当确定投标*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五条 投标*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适用本法有关投标*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家有关规定对投标*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与主要技术*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少于三个的,招标*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不得强制投标*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或者其他投标*的合法权益。

投标*不得与招标*串通投标,损害*家利益、社*公共利益或者他*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以向招标*或者评标委员*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或者其推选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由招标*的**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数为五*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可以要求投标*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

JJF(晋) 15-2013 击实仪检测规范.pdf招标*根据评标委员*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确定中标*。招标*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直接确定中标*。

第四十一条 中标*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前高层基础接地极技术交底,招标*不得与投标*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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