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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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 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 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017年6月29 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 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 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 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凤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 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 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 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 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要功能的区域GB/T 41681-2022 管道用Y型铸铁过滤器.pdf,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自环境影响 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 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 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 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 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 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 同时废止,

三土大、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说明:(1)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单纯混合为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过程:分装指由大包装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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