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Z 169—2020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ICS13.100 c 60
Diagnosticprocedureandrequirementforoccupationalradiation sickness
DGJ32TJ165-2014建筑反射隔热涂料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
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
华东公共卫生 ww ecphf . cr
GBZ1692020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诊断程序 5档案管理 6 保密要求 7疾病报告 附录A(资料性附录)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关文件. 附录B(资料性附录)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格式和要求. 附录C(规范性附录)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卡格式和填报说明 0 参考文献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4诊断程序 5档案管理 6保密要求 7疾病报告 附录A(资料性附录)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关文件. 附录B(资料性附录)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格式和要求. 附录C(规范性附录)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卡格式和填报说明 参考文献
GBZ 1692020
本标准的4.8.2、4.10和5.3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169一2006《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和GBZ156一2013《职业性放射性 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与GBZ169一2006和GBZ156一2013相比,除编辑性的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GBZ156一2013的第1章和GBZ169一2009的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GBZ156一2013的第2章和GBZ169一2009的第2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删除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的病种(见GBZ156一2013的第3章); 删除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机构(见GBZ169一2006的3.1); 删除了从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具备的条件(见GBZ169一2006的3.2); 删除了疾病诊断原则(见GBZ169一2006的3.4); 修改了诊断程序(见第4章,GBZ169一2006的3.3); 修改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审核及签发(见4.9,GBZ169一2006的第4章); 增加了诊断程序文件(见4.10); 修改了档案管理(见第5章,GBZ169一2006的3.5); 增加了疾病报告(见第7章); 修改了疾病报告时间和方式(见7.1,GBZ156一2013的第4章); 修改了疾病报告卡格式和填报说明(见7.2,GBZ156一2013的第5章)。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 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苏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 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肿瘤医院、台山核电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玲、孙全富、高艺莹、刘强、刘玉龙、杨宇华、张钊、赵风玲、乌丽亚、王 捷、张雅奇。 本标准代替GBZ169—2006和GBZ156—2013。 GBZ156一2013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8200—2000; GBZ/T156—2002。
本协准规定职业性放射性疾纳的诊断程序 要求和告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GB/T 16149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 GB/T 17982 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式利 GBZ 951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 GBZ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9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 GBZ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 GBZ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1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 GBZ103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 GBZ104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 GBZ105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 GBZ106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 GBZ107 职业性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 GBZ108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 GBZ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 GBZ 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 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 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 GBZ/T 270 矿工氢子体个人累积暴露量估算规范 GBZ/T 301 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GBZ 1692020
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
亚性放射性疾病occupationalradiation sid
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受超剂量限值电离辐射照射而引起的疾病。
GBZ 1692020
除了国家法规、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按规定已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 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所有照射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履行职业病诊断告知义务, 告知放射工作人员(简称“就诊者”)职业性放 病诊断工作流程,发放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收集就诊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及表中要求的相关诊断材料。
4.4.1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对就诊者提供的诊断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就诊者退回其所提 交的就诊材料,告知再次就诊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就诊者发出接诊通知书,并将接诊材料转 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 4.4.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对转交的诊断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对材料审查不齐全的就诊者,应 提出补充材料的清单和/或开展放射性疾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和调查的建议书;对材料齐全的就诊者, 应完成诊断。
4.5.1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按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提供的补充材料清单,根据国家法规要求发 函至就诊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或/和所属地的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协助完成补充材料。 4.5.2职业病诊断机构对收回的公函和/或现场调查报告,应在完成材料审核整理后将其移交职业性放 射性疾病诊断医师。
4.6临床和实验室检查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依据就
GBZ1692020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应组织专 业人员依据审查、检测和调查后的材料估算就诊者个人受照剂 量,估算方法应参照GB/T16149、GB/T17982、GBZ97、GBZ/T244、GBZ/T261、GBZ/T270、GBZ/T301。
4.8.1依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GBZ95、GBZ96、GBZ97、GBZ99、GBZ100、GBZ101、GBZ102、 GBZ103、GBZ104、GBZ105、GBZ106、GBZ107、GBZ108、GBZ112、GBZ219),及就诊者的职业受 照史、受照剂量、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疾病,作出诊断。
a 根据诊断需要,可邀请从事放射防护、物理剂量估算、生物剂量估算和其他相关专业专家参与 会诊讨论; b 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可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GB/T 50585-2019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对不同意见如 实记录。参加会诊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弃权; C 诊断过程如实记载在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其表有参加会诊讨论的全体人员签名 4.8.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应对诊断结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交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
4.9.1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完成职业病诊断证明
9.1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完成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审核。 9.2职业病诊断机构对不同意签发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将其交回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 医师应完成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修改和/或再讨论,并移交职业病机构再次审核;对同意签发的职 断证明书,应统一编号、加盖职业病诊断机构公章并发出,记录送达方式,保存送达凭证。
10.1诊断程序示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流程、职业 性疾病诊断登记表、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格式和要求参见附录A的A.1~A.4。 10.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及要求参见附录B。
GB/T 51317-2019 石油天然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5.1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建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档案管理制度 5.2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永久保存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档案。 5.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档案内容要求参见附录A的A.5
5.1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建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