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J262017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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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J262017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pdf

3.10.10灭火器的配置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 规范》GB50140

3.10.10灭火器的配置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 规范》GB50140

8.11.1本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0.1.1、10.1.2条内 容编写,原文为强制性条文。对于住宅供电负荷等级的判定见10.1.1条 及条文解释。

8.11.2此处采用电缆桥架敷设的电缆,不仅指消防线路电缆。

8.11.7超过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TBT3060-2016标准下载,宜在其监控区域或附近的建筑物物 内设置消防控制室。

8.11.8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可对消防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 实时监测,发生过压、过流、短路、断路等故障时,能够快速报警,并 显示故障部位和类型,从而有效保证消防设施的供电可靠性。

.11.9对于出入口控制的防护门要求能从内部手动解锁的要求是取自 国标《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第8.7.9条;对于住宅建筑,只要设有 门控装置,设置手动解锁是必备的。集中解锁也包含设有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住宅建筑的联动自动解锁。

3.11.10使用可燃气的房间含采用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的厨房、室内集

3.11.10使用可燃气的房间含采用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的厨房、室内集

中采暖用的气体燃烧锅炉间等,若户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报警系统,该 可燃气体探测器宜作为火灾探测器种类中的一部分,纳入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也可纳入家居安防系统。燃气房间也可设置独立式的可燃气体探 测器;探测器本身或附近应有声或声光报警功能。

9.0.8、9.0.9

加强措施,减少薄弱部位结构破坏的可能性。 板式住宅往往横向抗侧力构件多而纵向较少,在强烈地震中往往由 于纵向的破坏导致整体倒塌,特提出住宅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动力特性宜 相近的抗震概念。 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中规定的B 级高度的住宅结构属于超限高层,对其结构的规则性要求应该更加严 格,

9.0.10基于砌体材料的脆性性质和震害经验,限制层数和高度是砌体结 构的主要抗震措施。历次地震的宏观调查资料说明:二、三层砖房在不 同烈度区的震害,比四、五层砖房的震害轻得多,六层及六层以上砖房 的震害明显加重。故对8度抗震设防和7度抗震设防的砌体结构住宅的 层数作了从严规定。 保证砌体结构整体性和抗震性能的主要措施,包括选择合格的体 材料、合理的砌筑方法和工艺,限制建筑的体量,控制砌体墙(柱)的 高宽比,控制抗震墙的间距,在必要的部位采取加强措施(如在关键部 位设置拉结筋,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圈梁、芯柱或采用配筋砌体等)。 9.0.11底部框架一抗震墙砌体结构传力途径不直接,沿竖向的侧向刚度 和楼层承载能力往往有突变,抗震性能较差。且采用这类结构形式的住 宅往往沿街道两侧建设,产生震害时影响面较大。江苏为经济发达地区 有条件从严控制这类结构住宅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层数。在允许使用此类 结构形式住宅的地区也应谨慎采用。 9.0.12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抗震性能好,调整不均匀沉降的能力和 协调温度变化产生变形的能力强。符合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楼 盖的整体性及其与墙体、框架的可靠连接时,可采用装配整体式钢筋混 凝土楼盖。

9.0.14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满足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构造要求,以保 证其受力性能和耐久性。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构造要求应符合国家 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其他相关规范的规定:满足构 件截面尺寸和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要求,以保证构件的耐火极限。各类混 凝土结构构件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最小截面尺寸和保护层厚度见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9.0.18住宅结构构件的设备孔洞和槽口应预留,不得任意敲凿。 底层楼梯间墙体往往因安装各种表箱、管线而需要留较多的孔洞、

槽口,墙体强度和稳定性受到严重影响,应按实际开洞、开槽情况对墙 体进行强度和稳定性验算,不满足规定要求时应采取加强措施。其他结 构构件留有较大孔洞、槽口时也应进行相关验算,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加 强措施。

9.0.19屋面安装太阳能集热器时,结构措施应符合《江苏省太阳能热水 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太阳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 计标准图集》苏J28的有关规定。 非承重的厨房、卫生间隔墙往往采用半砖砌筑,墙材多为多孔砖或 轻质砌块,当有可能在墙上悬挂电热水器等重物时,可在墙内预设钢筋 混凝土构件,便于预留理件或采取其他连接措施。 设备与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必要时应进行相关验算。

10.1.1本条对供电负荷分级确定原则,主要取自现行国家规范中相关条 文的规定,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0.1.1条及《供配电系 统设计规范》GB50052第3.0.1条等。对于民用建筑,根据供电的可靠 性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进行分级不够精 细,常采取根据该建筑物分类的属性、该工程的性质、规模大小及室外 消防用水量的大小而确定该建筑物用电负荷分级的类别,本标准也采取 这种分类判定形式。对于建筑内各类负荷等级的判定,应参照现行相关 标准、规范执行。 对于地下层设置人防工程或地下车库等的住宅,该建筑物平时供电 负荷分级除按上原则判定外,还应结合国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GB50098第8.1.1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第3.0.1条、9.0.1条中的规定及本工程的设计范围等因素判定 取其高者。

0.1.2本配电原则也主要取自上述现行国家规范中相关条文的规定。 本标准对于一类高层住宅中的消防负荷供电要求“双重电源”,对于二 类高层居住建筑中的消防负荷供电要求用“两回线路”表示,其依据取自 国标《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第3.0.2、3.0.7条中的规定。 对于二类高层住宅消防电梯的配电要求,建筑物屋顶其它消防设备 配电要求及相关规定均取自《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第13.9.11、 13.9.10条。 建筑高度为100m及以下的高层住宅建筑,其住宅区域当消防应急 照明采用自带蓄电池照明灯具时,允许采取直接接入楼内的公共照明回 路,主要是基于在不降低应急照明安全性能的条件下,简化其配电系统,

简化其楼内的照明系统的布线。通常,高层住宅公共照明应具备两重(双 回线路)电源供电,再加上自带蓄电池照明灯具内的独立电源系统,其 电源系统的可靠性是有保证的。 当消防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组、柜作备用电源时,其配出的配电线 路应采用专放,并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第13.9.12条相关 要求,可采用树干式配电;对供电负荷为二级,消防应急照明当采用币 网交流电源专用消防电源供电时,也可按国标《住宅电气设计规范》 GJ242第9.3.1、9.3.3条的要求实施。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 住宅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应专设并自成系统。 住宅区域指纯住宅建筑或上部楼层为全住宅区域。 高层住宅设有航空障碍标志灯电源应按本建筑类别最高负荷等级 供电,也可取自该区域的消防设备电源回路;但超高层住宅出现火灾时 因有可能采用直升机救人的方式,其航空障碍标志灯应按消防电源供 电。 停车设施含地下、地上,预留充电桩电源装置的数量应根据该区域 的发展规划的要求而定,其供配电系统宜从低压接入回路起,与建筑物 内的电源设施分开设置。

10.1.310.1.3.1:套内用电负荷取8kW为最低标准,是取自省标《居住 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第3.2.1.1的规定,对建筑面积位于 120m²至150m²内的住宅,应均按此条执行;对于大于150m²以上的住 宅,可根据投资商的需求设置即按大于16kW甚至更高的用电容量配置 也可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20111214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新建 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通知》文规定对于150m~200m²部分,按 16kW计;超过200m²,再按80W/m²累计计算。 10.1.3.2:套内用电设备的功率因数取0.9,取同国家标准。 10.1.3.3:需要系数Kx值取自北京地区规定并作了些微调,仅供参

考;在具体使用时,应结合当地供电部门有关规定,统筹兼顾考虑。 10.1.3.4:对于套内电源进线,鉴于使用者对电常识多数属于非熟 练或未经培训人员,本标准推荐采用单相进线:对大容量用户可采用三 相进线,但在做配电设计时,应做好户内的三相负荷的平衡,除进户总 开关电器和配向三相用电设备的RCD设带N级分断开关外,其它三相 配电回路不宜设带N级分断开关,其插座设RCD保护的配电回路或采 用按单相或单相分组馈电型式,应尽量避免因N极开关故障引起使用中 电气设备相序的的不平衡,导致电气设备的损坏现象。 10.1.3.6主要针对底层联排或独立式住宅居民计量配电装置设置要 求;对于独立独立式、建筑面积为200m及以上的住宅,也可采用按户 设置独立的计量装置,但该计量装置宜装在户外公共部位。防雨水措施 是指设置防雨水直落到箱体的挡雨装置 10.1.3.7:强调住宅电度表箱应放置在公共部位,在地上敬开式楼梯 司、非消防前室、走廊时宜嵌墙暗装,若暗装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 司的墙面上时,应核算该墙面的耐火等级并能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住 宅电度表箱具体设置要求及安装方式可详见省标《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 设标准》DGJ32/J11第5.1.4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九层及以下住宅采用以单元为单位的集中安装方式。表箱安装位 置宜在楼道间负一层至一层半之间的墙面上。安装在负一层时,应满足 相应的照明、通风、防潮等方面的要求。 2十层及以上住宅用电计量表计安装视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 理: 1)每层户数在4户及以上时,采用每层或分层集中装表方式。表 箱宜安装在每层的配电井(间)或公用部位。 2)每层户数在4户以下时,采用分层集中装表方式。在相应楼层 设置安装表箱点(间),每个点安装的表数应不低于6只。 3)当同一单元户数较多时,其单元可装设多个多户表箱,应分别 设表箱供电电源。高层住宅同一处安装多个多户表箱时,相邻表箱之

可供电电源,可通过加装电源过渡箱方式连接。 4)表箱宜采用嵌入安装方式,安装高度为表箱下沿距楼面(地面) .4m~1.6m之间。当表箱设置安装在专用表计间、配电间时可采用明装 方式,安装高度为表箱下沿距楼面(地面)大于1m。安装在户外的单 户表箱下沿距地面1.6m1.8m。若距楼面(地面)小于上述要求,应采 取安全防护措施。

10.1.4.1:用于居民用电的电源宜采用单独进线,自成系统。对于住宅, 高层住宅中设有电梯及其他公共部位较大容量的设备用电,应与居民用 电分开进线,这既便于分开计量,同时也相对保证居民用电的可靠性, 体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性;对于没有电梯设施的住宅,公共部位的小容 量的设备用电如公共走道的照明,弱电系统设备的电源插座等,可取自 居民用电配电系统。非居民性质的用电用户,不应接入居民用电的配电 系统。 10.1.4.2:取自国家规范并在其基础上结合工程实践,进行了深化 补充,此剩余电流功能保护的断路器或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结合工程的 具体情况,可设置于每幢电源进线处,也可设置在每住宅单元或各楼层 电源进线处;此装置要求应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或报警功能主要是用于 防止电气设备因接地故障而引其火灾:根据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第10.2.7条及行标《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第7.6.7.1 条规定,在上述电源进线处也可设置独立型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或采用网 络型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剩余电流保护(或报警)功能断路器或设电气 火灾监控装置剩余电流动作值应根据所设环境类别按现行规范相关条 文执行:对于住宅、商业、物业办公及地下车库等非火灾危险场所,其 剩余电流动作值可取不大于500mA。 10.1.4.4:电气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要求,除满足导线载流量、绝缘 性能及按环境的需求进行敷设外,还应考虑公众利益、消防对配电线路 的要求,如阻燃电缆、耐火电缆、防火电缆、低烟无卤电缆的选用及明

热水器并需采用电源辅助加热时对其配电线路设置保护要求,当屋顶设 有外部防雷装置时,这些设备应在其保护的范围内,电涌保护器SPD应 根据该建筑物的防护类别及该配电回路所处的配电级别选择参数值。 10.1.4.8.1:住户配电箱应设有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总开关 电器,系取自国标《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第8.7.3条。该开关电器 应具有隔离功能,以便于住户用电检修的方便。对于某些经济发达地区 或建设方的需求,此开关电器除设有短路、过负荷或隔离保护功能外, 还可加设带自恢复的过、欠压保护装置。 10.1.4.8.3):配电箱严禁装设在卫生间0~2防护区墙(含外墙)面 也是据国标《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部分:特殊装置与场所的要求,第 701节:装有浴盆或淋浴盆场所的电气装置》GB16895.13相关条文的内 容而规定,以免0~2防护区潮湿(渗漏)的墙面而影响配电设备绝缘 性能,从而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10.1.4.8.4):照明、普通插座、空调插座与厨房电源插座等大容量 配电回路应分开敷设,主要是从各回路设备的容量大小及减少各回路故 障的影响面而规定。大容量用电设备回路通常指户集中式空调机组、电 即加热设施、电集中采暖等。对于卫生间及地下储藏间内的照明器具充 许接入插座配电回路是基于行标《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第 9.4.4条对设有洗浴功能卫生间照明设施有保护的要求,照明器具可含照 明灯具、浴霸、排风机等;地下储藏间(指不与地上一层住户直接连通 的)的照明设施简单,为简化住宅的配电系统,采取与插座回路共回路 的做法已普遍采用。 10.1.4.8.5):装配式住宅建筑常设置整体式厨房、卫生间,制定此 条以适应市场的需要;专放的回路数及容量应满足整体式厨房、卫生间 产品的需求。 10.1.4.8.7):除一般的一居室户型外,一般的住宅,户内至少有3 个以上的居住空间,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电脑、各种类型的 家用电器的广泛使用,电源插座的需求量在增多,同时也是为了减少故

10.1.5室内照明设计,应满足绿色照明的要求,除尽可能采用高效、 节能荧光系列、LED等光源和灯具外,还应尽可能的采用分散性灯具控 制开关、自动感应开关、节能自熄开关等,这些内容在国标《建筑物照 明设计标准》GB5003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中,有的以强制性 条文形式提出,有的从应、宜的方式提出,照明节能应引起广大设计者 的重视。对于住宅公共区域照明不应采用集中、定时限的单控控制方式 10.1.5.2.1)项是取自国标《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第8.7.5条。 【条文说明】10.1.5.2.3】~10.1.5.2.6)是取自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第10.3.1~10.3.5条编辑而成。在高层住宅建筑中,须设置 备用照明的场所基本上为变电房、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等火灾时 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其备用照明应满足正常照明标准照度值的要求; 对于高层住宅强、弱电竖井备用照明连续工作时间同疏散照明标准是基 于居住建筑的特除性、经济性、实际可操作性及安全性等综合性考虑做 出的规定。对于27m及以下住宅的强、弱竖并可设置正常照明方式;地 下汽车库、人防空间的消防应急照明、正常照明的设计应按其规范的相 关条文执行。 10.1.5.2.7)本项对住宅的楼梯间及室内公共走道区域按省标《江苏 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GJ32/J173第10.3.9条要求应设置节能自熄开关 控制,其它区域由设计人根据工程的具体状况自行判定。对于底层架空 部位照明电源,可取自该工程公共部位的照明电源配电系统,也可取自 该区域的路灯照明回路,也可根据该工程后期物业管理模式的要求取自 其提供的电源回路。此部位的照明也可纳入路灯控制模式中去,不宜采 用短时节能自熄开关控制。对于住宅建筑下的自行车库,根据车库规模 大小可考虑部分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方式。当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采用 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可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现应急时自动点亮 的要求或按行标《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第9.2.3条要求实施 并具有可操作性。 10.1.5.2.8)此项根据行标《住宝建筑电气设计规范》IGI242第9.2.

10.1.6一般情况下,当其空间设有两只或以上插座时,各插座应布置 在不同的墙面上,但对于小空间的卫生间,也许不一定能做到可采用集 中设置:对于厅及双人卧室等在家用电器集中设置区域也可靠近安装2 只或控制在1.5m的范围内,故本条采用宜表示。 10.1.6.2住宅建筑除专用设备用房外,所有电源插座当安装高度低 于1.80m以下时,均应采用安全型的:此条取自国标《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第8.7.4条。 10.1.6.327m以下的住宅,因其负荷等级为三级且回路负荷小,其 公共部位插座电源回路不作具体要求;但对于27m及以上的住宅,楼内 设有满足一(二)级负荷的照明电源,取自其专用配电回路,以尽可能 提高其插座电源的可靠性。 10.1.6.4.1)起居室(厅)、双人卧室等居住空间内的插座数量比原 标准均增加1只,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其它空间插座数量取用原标准。 各家用电器所需电源插座不在其规定的数量内,应按规定单独设置。 10.1.6.4.4)此项根据国标《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部分:特殊装 置与场所的要求,第701节:装有浴盆或淋浴盆场所的电气装置》 GB16895.13第701.53条文的规定,主要从保证使用者人身安全考虑。 10.1.6.4.3)~8)单相插座指应含有三眼功能的插座;对于成品房 大容量固定式家用器其旁应根据需求设置电源插座。 10.1.6.4.8)家居智能不少信息设施及控制设备均为有源设备,需电 源的提供;对较为高档的商品住宅,在卫生间、厨房及其他空间有设置 机城排风的需求为此需应设置由源插应

10.1.7此条主要为适应装配式住宅建设的发展的需求,在做此类住宅 设计时,应事前做好各工种的配合工作;在预应力预制构件上严禁敲打 孔洞、线槽安装、数设。

10.1.8在各区域电源进线处设置总等电位联结,旨在降低建筑物内间 接接触电压和不同可导电部件间电位差,并消除从建筑物经电气线路和 各种金属管道引入高电压的危害,也是建筑物防雷技术措施中所必需。 本标准强调的是各区域的电源进线处设置总等电位联结:也可以在楼 层,由底部区域的接地装置专设接地线做总等电位连接(含重复接地连 接),总之应结合该建筑的特点,在各电源进线处设置总等电位联结的 做法较为符合实际情况。各区域处的总等位联结装置通过利用该建筑物 外沿地梁内主筋做等电位联结装置(带)的主筋连接,而对整个建筑物 起分流、均压、等电位的作用。在EC国际电工相关标准条文中,在低 压配电系统中,实施等电位联结是一项基本的、有效的防电气设备接地 故障及保障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在做具体设计时,可参照省标图集《等 电位联结设计与安装》苏D01及国标图集《等电位联结安装》15D502 中相关要求及具体做法实施之。 10.1.8.3此条套用国家标准。对于毛坏房,在设有洗浴功能的卫生 间内,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板(盒),以供用户后续装修时连接之用; 当设置整体式卫生间并有专用接地连接线时,局部等电位装置应与其连 接。

10.1.11此条主要针对成品住房的建设要求。

10.2.1此条主要界定家居智能化设计范围,即仅限于住宅单体供住户内 使用的智能化系统:供居住公共区域使用的智能化系统均不在家居智能 化系统设计范围内;同样,在住宅单体内设置的信息网络的控制中心机 房等智能化系统设施,也不在家居智能化设计范围。对于住户内家电设 备、室内照明灯光的远程、遥控等控制系统,因使用量较少,故对于一

0.2.9~10.2.10可根据建设方的单项委托要求进行设计。家居安全防范 系统中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通常不应纳入公共系统中去,若建设方有需 求,应设置独立的户内系统。

0.3.1生活用水是居民生活和提高环境质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住 宅内应设给水排水系统,并且管道要设计到每一用水点。

宅内应设给水排水系统,并且管道要设计到每一用水点。 10.3.2将住宅类别划分为普通住宅和联排式住宅,独立式住宅两大类 是因为他们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每户联排式住宅,独立式住宅都有大小 不等的绿地和自用的停车库,普通住宅就没有私人绿地,私人汽车只能 停放在公共车库。 住宅的卫生器具设置标准直接反映了居民的生活水平,是决定居民 生活用水定额的主要因素。普通住宅I是目前住宅建设中卫生洁具的基 本配置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时,应按本条所列表格的“用水定额、“小时 变化系数”等标准执行。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中的“节水用水定额”专供“节水设计专 篇”中计算节水用水量和进行节水设计评价用。

10.3.3按户设置计量仪表是节能节水的重要措施。设置的分户水 括冷水表、中水表、集中热水供应时的热水表、集中直饮水供应时

10.3.3按户设置计量仪表是节能节水的重要措施。设置的分户水表包 括冷水表、中水表、集中热水供应时的热水表、集中直饮水供应时的水

10.3.4近年来,由于分户水表的出户,表后户内供水管(包括太阳能热 水器的进出水管)穿越其他套的套内空间的设计时有出现,给住户的维 修和二次装修带来不便,因此,规定分户水表后的户内管道不得穿越其 他套的套内空间。 10.3.5为了保证变配电房、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电器房间等以及烟 道、风道、电梯井的正常安全使用,因此规定给水管道不得穿越和敷设 在上述区域。给水管道不宜穿越卧室,当必须穿越时除采取必要的防渗 漏措施外,还应采取防水流噪声措施。

10.3.4近年来,由于分户水表的出户,表后户内供水管(包括太阳能热 水器的进出水管)穿越其他套的套内空间的设计时有出现,给住户的维 修和二次装修带来不便,因此,规定分户水表后的户内管道不得穿越其 他套的套内空间。

10.3.5为了保证变配电房、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电器房间等以及烟 道、风道、电梯井的正常安全使用,因此规定给水管道不得穿越和敷设 在上述区域。给水管道不宜穿越卧室,当必须穿越时除采取必要的防渗 漏措施外,还应采取防水流噪声措施。

0.3.6因水表位置选择不当造成水表损坏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规 定装设水表的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便于读数和检修; 2不被损伤,不被曝晒,不易结冻,不受污染和不被淹没; 3分户水表或分户水表的数字显示应设在分户的门外; 4IC卡表应设置在符合产品要求的环境中。 具体设计时可采取下列几种方式: 1分层集中设在专用的水表间(箱); 2分区集中设在设备层(间)、(半)地下室、避难层等; 3室外地坪下水表井应确保水表和管道不结冻、不受污染和不被淹 没,否则该方式不宜采用。 4采用智能化远程抄表时,数据采集箱宜设在一层管理室内。

料设备性能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区供水的目的不仅为了防止损坏给水配 件,同时可避免过高的供水压力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入户管的给水压力的最大限值规定为0.35MPa,与《住宅建筑规范》 一致。要求用水器具的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a,与《民用建筑节水设 计标准》一致,其目的都是要通过限制供水压力,避免无效出流状况造 成水的浪费。超过压力限值,则要根据条文要求采取系统分区、支管减 压等措施。提出最低给水水压要求,是为了确保居民正常用水条件,可 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提供的卫生器具最低工作压力确定。对 于成品房,应按所购卫生器具的额定压力值确定。 为了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的现有压力,减少能耗,要求尽量利用 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10.3.9住宅设置热水供应设施,以满足居住者洗浴的需要,是提高生 活水准的必要措施,也是居住者的普遍要求。由于热源状况和技术经济 条件不尽相同,可采用多种热水加热方式和供应系统,如集中热水供应

系统、单户燃气热水器(或家用燃气热水机组)、太阳能热水器、空气 源热水器和电热水器等。江苏地区推荐分户采用太阳能热水器+燃气 (电)热水器和空气源热水机组+燃气(电)热水器。对于毛交付的 住宅应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及接管的条件。 10.3.10配水点水温是指打开用水龙头约15s内的得到不低于45℃的水 温。为避免使用热水时需要放空大量冷水而造成水和能源的浪费,集中 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分户热水表前设循环加热系统,无循环的供水支管长 度不宜超过8m。当热水用水点距水表或热水器较远时,需采取上述措 施,保证水温。 10.3.11住宅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是可再生能源在住宅建筑中 应用的要求。当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因建筑型式、给水系统等因素的影 向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空气能源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热水系统等替代。 我省大部分区大阳能资源等级为Ⅲ级因此大阳能(包抚空气源

系统、单户燃气热水器(或家用燃气热水机组)、太阳能热水器、空气 源热水器和电热水器等。江苏地区推荐分户采用太阳能热水器+燃气 (电)热水器和空气源热水机组+燃气(电)热水器。对于毛坏交付的 住宅应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及接管的条件。

10.3.10配水点水温是指打开用水龙头约15s内的得到不低于45℃的水 温。为避免使用热水时需要放空大量冷水而造成水和能源的浪费,集中 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分户热水表前设循环加热系统,无循环的供水支管长 度不宜超过8m。当热水用水点距水表或热水器较远时,需采取上述措 施,保证水温。

10.3.11住宅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是可再生能源在住宅建筑中 应用的要求。当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因建筑型式、给水系统等因素的影 向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空气能源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热水系统等替代。 我省大部分区域太阳能资源等级为级,因此太阳能(包括空气源 热泵热水机组)不能作为热水系统的单一热源使用,应设置辅助热源及 其加热设施,并应按设计总热负荷进行配置。辅助热源可因地制宜选择 城市热网、燃气、燃油、电等。集中储热的辅助热源及其加热设施应设 在专用设备间内,分散储热的辅助热源及其加热设施应设在套内。

1建筑本体结构的外面存在有地下水时,如池体结构与本体结构共 用,一旦本体结构出线渗水时,室外的地下水就会渗入水池而污染水质 故要求水池池体结构与建筑本体结构完全脱开,两者之间至少有一条可 供渗水自流排出的缝隙; 2生活饮用水的水中含有氯离子,要防止它渗入建筑本体结构后对 钢筋的腐蚀作用而引起的对本体结构强度的损害。所以,亦要求池体结 构与建筑本体结构完全脱开。两者之间至少有一条可供渗水自流排出的 缝隙; 3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不得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共用分隔池壁 是指它们并列在一起时,两者之间不得只用一幅分隔墙壁,必须各自有 独立的池壁,两壁之间的缝隙渗水,应能自流排出。以防止因共用分 墙壁渗水而造成水质的交叉污染; 4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应分隔设置。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推荐 采用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装配式水箱。如不锈钢水箱、玻璃钢水箱等。 10.3.14位于地下室的生活饮用水水池设在专用房间内,有利于水位配管 及仪表的保护,防止非管理人员乱动引发事故。位于屋顶的屋顶水箱, 不论是结冻低区还是不结冻低区,都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在结冻地区将 水箱设置在房间内固然有利于防冻,在非结冻李节,无其在夏李,如果 将水箱在日光下曝晒,箱内水温升高,余氯加速挥发,细菌生长,无其 会引发军团病菌的生长,使用者也不能得到应得的凉水”,这就是水受 到了“热污染”。其次,暴露在屋顶的水箱,其通气管所处的环境空气质 量较差,而在室内空气质量将会有较大的改善,尤其是风沙天气。暴露 在屋顶的水箱还受到飞鸟的栖息和鸟粪的污染,更有甚者,麻雀会在不 规范的溢流管(在侧壁理一水平短管)中做窝。老建筑的水箱几乎都在 水箱间内,后来在忽视环保的潮流下片面节约,把水箱间省掉了,所以 本条条文只是恢复将水箱放在水箱间。 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上方,应是洁净且干燥用房,不应设置厕所、浴

生渗漏时和排水管道渗漏时污染水质,同时水池上方也不应敷设排水管 道。 10.3.15生活给水系统中往往有多种调贮水装置,如水塔、水池、水箱等 等。设计时除执行本条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 范》。

10.3.18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横支管规定设置在本层套内,不得穿 越楼板进入他户是为了便于管道的疏通和检修在本套内完成,避免对下 层住户的干扰。本条意在解决户与户之间的干扰。

10.3.19同层排水形式有降板式和不降板式,设计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

10.3.21空调冷凝水的排放处理不当,易引发邻里的矛盾纠纷。因此, 规定设计冷水排放管,且其立管底部应间接排入雨水沟头或明沟。为 了减少建筑外墙上的立管数量,可将冷凝水排入阳台雨水排水立管。但 冷凝水和阳台排水都不应接入屋面雨水立管。 敬开阳台应设阳台雨水排水立管和地漏或排水短管,且其立管底部 应间接排入雨水沟头或明沟。封闭阳台可不设地漏。 阳台雨水排水和空调冷凝水排水均可不设存水弯

10.3.22洗衣机是住宅设计必须布置的设施之一,洗衣机排水属于生活 污废水,因此不得排入雨水管道系统。 洗衣机一般可布置在卫生间、厨房、封闭阳台或专用洗衣间等处 洗衣机不宜布置在套内的室外空间内,如不封闭阳台,平台等。

10.3.23住宅设置户式中央空调和热水机组时,往往会设有设备平台, 因此规定设备平台应考虑设地漏等排水设施。当设备平台设有热水机组 时,还应考虑预留热水机组的进水管接口。

10.3.24住宅内除在设淋浴器、洗衣机的部位设置地漏外,卫生间的地 面可不设地漏。地漏构造内的自带水封深度和存水弯的水封深度均不得

10.3.26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时,室内地面应考虑排水,并设排水泵 提升排出,不得直接排入室外排水管道。包括天井、窗井、下沉式庭院 半地下(地下)室地面排水等。当室内空间无用水点且无直接通往室外 的口部时,可不设排水设施。

10.3.27住宅建筑排水系统的分类一般为生活污水排水系统、雨水排水 系统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系统。 如工程需要收集优质杂用水,则卫生间应根据需要采用污废分流的排水 系统。 江苏地区住宅排水一般采用室内污、废水合流统称为生活污水,厨 房、卫生间分设立管,屋面雨水、空调冷凝水分设立管,室外雨、污水 分流的排水体制。

10.3.28为了满足居住环境整洁、美观的要求,规定给水、排水立管宜 暗敷。 给各层住户供水的给水立管(包括每层水表)和水表集中布置在底 部表后每户的供水立管均应设置在公共部位的管道并内,管道井的位置 应便于检修。

10.3.30为了保证住宅建筑的使用安全,必须确保住宅内给排水管道及 共水设备的正常使用。因此供住宅建筑使用的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人防 围护结构,其设备用房也不得设在人防防护单元内,且设备用房的疏散 门不能开向人防防护单元。同时为了保证住宅的防火和安全疏散以及人 员有序管理,要求住宅和设备用房的出入口分开设置,设备用房的出入 口应能直通室外或直接进入直通室外的楼梯。用于消防系统的设备用房 还应同时满足有关消防规范的要求。

10.4.1本条规定了每户住宅的最低设计燃气用量。每户不同燃气计量 表的规格,应能满足双眼灶和12L燃气热水器各一具的设计燃气用量的 需要。即使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应预留住宅选择采用单户燃气热 水器的条件。

10.4.4燃气热水器设置的原则是靠近热水供应点、燃气供应较便捷、能 确保燃烧后废气直接排出室外的烟道顺畅和安装、维修的方便。受各种 条件制约,传统的燃气热水器大多设置在厨房里,其主要缺点是:配置 了较多的燃气管道和相应管件;燃具工作时,要消耗大量氧气和产生相 应的废气等等。将燃气热水器设置在套内服务阳台有通风条件的箱(柜) 内,就可以避免因燃烧而需要小号厨房内氧气等不利因素,如进一步将 室内燃气支管、燃气计量表和燃气热水器一并安装在服务阳台,则可大 大改善厨房工作环境,提高卫生质量。 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安装维修方便、排烟道出口顺畅和与燃 气、冷热水管道连接便捷的要求。因此,规定设计时,必须考虑预留热 水器位置和给排气的孔洞。

10.4.6燃气管道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其目的是 为了确保消防安全。敬开楼梯间,具有良好的通风功能,不会因燃气泄 露而积储可燃气体,故充许燃气管道设在敬开楼梯间内。燃气管道不应 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卫生间是为了保证人身安全。 10.4.7燃气设计是安全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上述各条仅是设计中应 予遵循的最基本的要求。同时,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 筑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和现行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4.6燃气管道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其目的是 为了确保消防安全。开楼梯间,其有良好的通凤功能,不会因燃气泄 露而积储可燃气体,故充许燃气管道设在敬开楼梯间内。燃气管道不应 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卫生间是为了保证人身安全。

10.4.7燃气设计是安全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上述各条仅是设计中应 予遵循的最基本的要求。同时,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 筑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和现行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 的有关规定。

10.5供暖、通风与空调

堵塞的现象,造成暖气不热,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无其是住宅设置热 计量表和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后,对水质要求更高。建筑物供暖入口和分 户系统入口应设置过滤设备,户内管材宜优先采用复合材料。 10.5.7对于住宅的底层商店、门厅、地下室和有供暖要求的楼梯间等公 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其供暖系统应单独设置。这样,既可以解决使用时间 不同的矛盾,又有利于保证住宅供暖系统正常运行和系统热计量。 10.5.8住宅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应当使用双管系统。双管系统能形成变 流量水系统,循环水泵可采用变频调节,能较好的解决分户冷(热)计 量装置的安装。室内供暖系统可采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也可 采用散热器供暖系统。设计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供 暖环路,并采用分室温控制,有利于节能。 10.5.9设有集中供暖(空调)方式的住宅,应设置分室温度控制及分户 计量设施。室温控制是为了保证舒适度,分户计量是用户缴费的依据及 不便于管理。 10.5.10本条是基于国内的实践经验并参考有关资料制定的,主要目的是 为了减少供暖系统管材与配件的承压,增加使用寿命,保证系统安全运 行。 10.5.11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和平衡式强制排烟的系统是确保安全运行的 条件。户式燃气炉运行会产生有害气体,因此,系统的排烟口应保持空 气通畅加以稀释,并将排烟口远离人群和新风口,避免污染和影响室内 空气质量。

10.5.10本条是基于国内的实践经验并参考有关资料制定的,主要目自 为了减少供暖系统管材与配件的承压,增加使用寿命,保证系统安 行。

保证热泵系统的正常启动及运行,热泵供暖系统必须持续供电,因此应 将系统的供电回路与其它电气设备分开,保证该系统用电的可靠性。 10.5.13本条规定是防止住宅采用毛细管辐射空调系统顶面结露而定的。 毛细管辐射供冷一般不能有瞬时大量的热负荷进入,如开窗开空调,系 统设计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如保持室内温度高于露点温度1~2℃,就能 防止顶面结露,保证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 10.5.14未设置集中供暖(空调)的住宅,应设计统一的分体空调室外机 的安放搁板,因为室外机的安装位置直接涉及节能、安全以及对室外和 其他住户环境的影响问题,因此暖通专业应按本标准7.3条的设置原则, 向建筑专业提出,或校核建筑专业确定的空调室外机的设置位置,使其 达到最佳。 10.5.15除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外,住宅宜采用直接膨胀空调方式,如分体 空调(包括多联机)。该系统安装方便、使用灵活,具有能够实现分室 温控的功能。 10.5.16厨房和卫生间竖并应具有防火、防倒灌及排气的功能。为了改善 排风效果可以在竖向排风并出口处安装无动力通风置换器,这样平时不 使用排油烟机或卫生间通风器时,也可以通过竖井上无动力通风置换 器,对厨房和卫生间进行换气。住宅的厨房不应对公共部位排放烟气。 10.5.17为了改善室内空气质量,设有供暖和空调的房间,新风量宜满足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和国内宾馆客房新风量标准的相关 规定。由于家庭生活水平不同,各个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存在较大差异, 有些家庭远远超过人均居住面积,也有些家庭人口多,居住面积小,为 方便设计,由人均新风量及换气次数归纳总结,根据居住面积指标确定

10.5.15除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外,住宅宜采用直接膨胀空调方式,如 空调(包括多联机)。该系统安装方便、使用灵活,具有能够实现 温控的功能。

换气次数如下表所示:(房间层高以2.80m计算)

表10.5.17换气次数计算方法

住宅新风通常有集中式处理和分散式处理两种方式,集中式新风处 理宜带热回收装置,分散式新风宜选用节能效益高的机械通风换气装置 (如自平衡新风系统)。

住宅新风通常有集中式处理和分散式处理两种方式,集中式新风处 理宜带热回收装置,分散式新风宜选用节能效益高的机械通风换气装置 (如自平衡新风系统)。

10.5.18通风系统的设置能起到降温、除湿和消除有害物质的作用。配电 司、水泵房等无人值守的房间,若其没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口或 洞口,则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10.5.18通风系统的设置能起到降温、除湿和消除有害物质的作用。配电 间、水泵房等无人值守的房间,若其没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口或 同口,则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0.5.19为了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改善建筑室内环境和提高我 省居住建筑物供暖、空调等方面耗能的使用效率,住宅供暖空调系统设 计、设备选型等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及《房 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的要求。

11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11.0.1在住宅设计阶段计算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是住宅从计划、规划 到施工、管理各阶段技术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要求计算的5项主 要经济指标,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计算出来并标注在图纸中。本次修编由 原规范的8项经济指标简化为5项,并对其计算方法进行了部分修改, 其主要目的是避免矛盾、体现公平、统一标准,反映客观实际。

素的计算结果。 4本次修编增加了住宅楼总建筑面积这项指标,便于规划设计工 作中经济指标的计算和数值的统一。 近年来,常有套型通过增加各种形式的阳台(生活阳台、服务阳台 入户花园、空中花园等)增加建筑使用面积,使用面积的增加实际上将 增加整个住区的容积率,提高居住密集度,降低了住区各类配套设施配 置标准,不利于整个住区的环境质量和配套设施服务水平的提升。后期 住户改造为房间也会影响到整个建筑的保温隔热体系,不利于建筑节能 降耗。因此住宅的阳台面积不宜过大。 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m的小套型,每套住宅的套型阳台投影面积之 和不宜超过套内建筑面积的15%;套型建筑面积较大时,阳台面积占套 型建筑面积比例应适当降低,套型建筑面积90m²~144m²时,套型阳台 投影面积之和不宜超过12%;大于144m²的大套型,套型阳台投影面积 之和不宜超过10%。。即阳台面积在10~12m²左右,能够满足设置一个 生活阳台和一个服务阳台的要求。 11.0.3套内使用面积是住宅平面设计最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是衡量住 宅设计水平的一项指标,并明确规定了计算范围。 11.0.4原标准没有要求计算套型的总建筑面积,不能直观地反映一套住 宅所涵盖的建筑面积到底是多少,本次修编对此给予明确: 1原标准的套型面积计算方法是利用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 求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参数以标准层为计算参数。本次修编以住宅整 栋楼建筑面积为计算参数,该参数包括了本栋住宅楼地上的全部住宅建 筑面积,但不包括本栋住宅楼的套型阳台面积总和,这样更能够体现准 确性和合理性,保证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楼总建筑面积一致。 本栋住宅楼地上全部住宅建筑面积包括了供本栋住宅楼使用的地上机 房和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以及当住宅和其它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

时,供本栋住宅楼使用的单元门厅和相应的交通空间建筑面积,不包括 本栋住宅楼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2本次修编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包括本栋 住宅楼地上的全部住宅建筑面积,但不包括本栋住宅楼的套型阳台面 积),得出一个用来计算套型总建筑面积的计算比值。与原规范采用的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含义不同,该计算比值相当于全楼的使用面积 系数,采用该计算比值可避免同一套型出现不同建筑面积的现象。 3利用计算比值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套型总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 积、通过计算比值反算出的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1.0.5省内各地对于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设备平台面积的计算方法均 出台了地方规定,对于此类面积的计算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 执行。

DB51/T 1502-2012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程.pdf12 保障性住房基本标准

本条为保障性住房套型面积标准

12.1.4本条为保障性住房使用标准 1、卧室:双人卧室以双人床(1500X2000)、存衣柜(600X1800) 床头柜三件基本家具和人行为尺度为依据,规定双人卧室的最小面积, 满足夫妇休息、活动、睡眠的基本生活需求。 2、单人卧室为单人床(1000X2000)和写字台(600X1000)、吊柜 (存衣)三件基本家其和人行为尺度为依据,规定单人卧室的最小面积。 3、厨房:独立封闭式厨房在满足操作面净长不小于2.10m,操作台 深度不小于0.55m,同时布置生活必不可少洗涤池、燃气灶、操作台、 冰箱及排油烟气管道。操作空间按单人考虑不小于0.90m的条件,按经 济布置方式为U型,其使用面积可以做到3.50m²。 4、卫生间:在配置冲淋(900X900)、座便器、盟洗盆三件基本卫 生洁具,保证正常人体操作活动尺度的情况下,采用紧凑型布置,冲淋 区与盟洗台两个空间相互借用,因此卫生间最小使用面积可控制在2.50 m?。 5、单室套厨房、卫生间只适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中单人或一对夫妇 过渡性居住使用,在高层住宅中,将交通核心建筑面积、走廊面积扣除 后,每户实际可用面积在25~28m。因此,卧室、起居。厨房、卫生间, 阳台不能形成独立空间,必须相互借用。卧室与起居复合使用、厨房与 走道复合使用,卫生间、阳台因功能要求必须为独立空间。但必须满足 安全、卫生间的基本要求。厨房内灶具不能采用燃气灶具,只能布置电

磁灶或微波炉等非燃气灶具。为了保证空间空气质量,还须设置排油烟 机及配套排油烟气专用竖向排气道。

6、阳台:保障性住房阳台,尤其是公共租赁住房宜采用封闭式阳 台。因此阳台内均可布置洗衣机或预留洗衣机的位置及相应给排水专用 管道,同时也方便住户晒衣。 7、层高:保障性住房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满足高容积率的规划 要求,因此层高必须控制在 2.80m以内。

12.2.8保障性住房指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本节根据保障性住 房使用需求合理制定用电负荷容量、电源插座设置要求及数量等规定 条文中未述及内容均按本标准第8.12、10.1、10.2节相关条文执行。

12.3.2保障型住宅中无论是产权类住房还是租赁类住房临时结构设计计算指南,都应按套设置 水表和燃气表(有燃气时)。 12.3.3本章节未涉及的内容,设计时应按本标准第10章《设备标准》 的相关内容执行。同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其他相关的规范和标

12.4.5~12.4.6装修设计除满足本标准外,还应满足江苏省《成品住房装 修技术标准》DGJ32/J99的要求。 装修标准各地区应根据本地政府要求实施,不宜低于表12.4.5 12.4.6的装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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