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广东有色勘察安全规程.pdf9.1.2试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设施;应有防火、防爆的基本设备和措施,应有”三 废”处理措施,室内温度、湿度和空气清新度应符合作业人员安全卫生要求。 9.1.3作业人员从事有可能发生碰伤、刺激或烧伤眼睛的试验项目时,应佩戴防护眼镜和劳动防护用 品,接触浓酸、浓碱的作业人员应戴胶皮防护手套和工作帽。 9.1.4试验室中断供电、供水时,应立即将电源和水源开关全部关闭。
9.2.1试验室用电设备应有一机一闸、一机一漏、一机一箱装置,由固定在试验台或靠近试验台的固 定电源插座(插座箱)供电,电源插座回路应设有漏电保护电器,电源侧应设置独立的保护开关。 9.2.2潮湿、有腐蚀性气体、蒸汽、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作业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配 电设备。 9.2.3高温炉、烘箱等电热设备应置于不可燃基座之上,且线路绝缘良好。所有用电设备应有良好的 接地设施。 9.2.4高温炉、微波炉、红外线烘箱、电砂浴、电蒸馏器等电加热仪器,使用时应有专人值守。 9.2.5所有电器设备在取放样品时,应先切断电源。 9.2.6试验室采光与照明应满足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操作的要求,设备操作位置及潮湿的工作场所,地 面应铺设绝缘、隔潮、防滑的脚踏板或绝缘地板
【书签版】GB 50538-2020-T:埋地钢质管道防腐保温层技术标准.pdf3土工试验和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试
9.3.1使用玻璃器血配置腐蚀性试剂时,应戴防腐蚀乳胶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 9.3.2操作烘箱、压缩仪等试验设备时,应穿戴防烫手套和劳动防护用品。 9.3.3移动加热至近沸的水或溶液时,应先用烧杯夹将其轻轻摇动后才能移动。 9.3.4使用环形刀人工压切取样时,上部要垫承压物,不得用手直接加压。 9.3.5·溶蜡容器不得加蜡过满,以投入样品或搅拌时不外溢为宜。 9.3.6中和浓酸、强碱应先进行稀释,稀释强酸或强碱时应边搅拌边将酸或碱倒入耐热器血中,不得 将水直接加入浓酸中。 9.3.7开启易挥发的液体试剂和其它苛性溶液容器时,应先用水冷却后方可开启瓶盖,并应在通风环 境下进行,不得将瓶口对着作业人员自己或他人。 9.3.8有毒及腐蚀性液体取样时,只准许用抽气管或虹吸管吸取。 9.3.9试验过程中,玻璃仪器有可能爆炸、溅洒热液或腐蚀性液体时,作业人员应使用防护挡板和佩 戴坊护眼镜进行作业, 9.3.10经常使用强酸、强碱、有化学品烧伤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安全标志,在出入口就近处宜设置 应急喷淋器和应急眼睛冲洗器。
后方可使用。 9.4.2试样置备时,应先将试件夹持好后,在刀口注上冷却用水,门关闭后方可进行作业。 9.4.3操作岩石切割机时,应保证待切割样品安全固定在刀轨上,且保证样品不松动。 9.4.4进行抗压强度试验时,岩石试样应置于压力机下承压板中心,并保证上下承压板对正。试验过 程应注意观察试样与上下承压板是否均匀接触,不密合应停止试验,将压力机处于停止运行状态予以纠 正。
9.4.5压力机周边应设置保护网或防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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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原位测试与检测仪器、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说明书的使用要求: 并符合国家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 10.1.2原位测试与检测试验点不应布置在可能威胁测试和检测作业安全的位置。 10.1.3桩基检测处理桩头时,非作业人员应远离作业区,作业现场宜设置安全防护网或采取其它安全 防护措施 10.1.4原位测试与检测试验采用堆载压重时,宜在试验前一次加足堆载重量,并应均匀稳固地放置于 堆载平台上;试验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堆载物的稳定情况。 10.1.5原位测试与检测试验加载反力装置提供的反力不得小于最大加载量的1.2倍,承压板及反力装 置的全部构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10.1.6堆载平台加载后,堆载高度1.5倍范围内不的准许人员进入。 10.1.7当测试与检测试验加载至临近破坏值时,作业人员应远离试验装置周围,并应对加载反力装置 进行实时监测。 10.1.8起重吊装作业应由持证上岗的人员指挥,不的准许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不得作业时起重臂和起 重物下有人停留。
原位测试与检测工作涉及到勘探作业时,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第7章的有关规定。水域 本标准第8章的有关规定
10.2.1 标准贯入试验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起吊穿心锤前,应检查销钉是否锁紧: b) 测试过程中,应随时观察探杆的连接情况,保持探杆的紧密连接: c) 测试过程中,不得用手触及穿心锤、导向杆、下打垫和自动脱钩装置等; d) 测试结束后,试验设备应安放平稳牢固,或立即拆除。 10.2.2 静力触探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静力触探设备安装应平稳、牢固、可靠; 采用地锚提供反力时,应合理确定地锚个数和排列形式,保证有足够的反力;贯入过程中应经 常检查地锚的稳固状况,发现松动应及时进行调整; c) 采用重物做反力时,应经常检查堆载物的稳定状况,发现倾斜或不稳定时,应中止试验,进行 调整后方可继续进行试验; 探杆宜平直,丝扣应完好无损。 贯入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贯入速度和压力的变化,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试验; f 在有涨落潮的水域勘察,不宜采用静力触探
0.2.3手动十字板剪切试验,杆件、旋转装置和卡瓦的连接和固定应牢固可靠;作业过程中应注意防 上把手反弹伤人。 0.2.4旁压试验应使用合格的氮气瓶储存高压气源,放置应稳固,使用时应由专人操作;氮气瓶的搬 运和运输应轻拿轻放,平稳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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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盘要平稳,三角架高度不得小于5.5m,底腿要固定,装好平拉手:三角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 5,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b 桩锤应安装导杆,导杆要垂直;桩锤重心线应与桩身中轴线重合: 试验用三角架提拉桩锤时,在三角架负重状态下,不得移动支腿; d 锤击时,除操作自动脱钩装置的作业人员外,其他人员应站在远离试验桩的安全地带;当试验 桩的桩头低于地面时,不准许人员进入试坑内;桩锤悬空时,不得在锤下及锤落点周围作业。 10.3.7采用钻探取芯检测桩身质量时应采用液压钻机,底座安装要平稳,钻进作业应符合本标准第7 章的有关规定。
11.1.1工程物探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知识,特殊工种作业应由经专业技能培训考 核合格的作业人员操作。 11.1.2外接电源电压、频率等,应符合仪器、设备的有关要求。仪器、设备接通电源后,作业人员不 得离开工作岗位。 11.1.3水域工程物探选择震源时,应评价所选震源对作业水域环境和水中生物的影响程度和可能产生 的不安全因素。 11.1.4采用爆炸震源,编制勘察方案时应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11.1.5采用爆炸震源,应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作业,应找具有爆破资质的单位承担爆破工作。作业前 应先确定爆破危险边界,设置安全隔离带、安全标志、警戒人员或警戒船。 1.1.6当供电电压大于500v时,供电人员应使用和佩戴绝缘防护用品,供电设备要有接地装置,并 设置安全标示,安排人员看管。
11.2.1仪器外壳、面板旋钮、插孔等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2/500V。工作电流、电压不得超过仪器额 定值,进行电压换档时应先关闭高压开关。 11.2.2电路与设备外壳问的绝缘电阻应大于52/500V。电路应配有可调平衡负载,不得空载和超载运 行电路。导线绝缘电阻每公里应大于2MQ/500V,各类导线应分类置放。 11.2.3测试作业前,应检查仪器、电路和通讯工具的工作性能;未断开电源,作业人员不得触摸测试 设备探头、电极等元件。 11.2.4仪器显示不正常时,应先排除电源、接触不良和电路短路等外部原因,再使用仪器自检程序检 查仪器,仪器检修时应关机并切断电源。 11.2.5井中物探作业时,绞车、井口滑轮应固定平整牢靠,绞车与滑轮应保持不小于2m的安全距离: 电缆抗拉和抗磨强度应满足技术指标要求。 11.2.6进行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应身穿反光安全工作服,配戴防护帽、安全灯、通信器材等防 护设施。不得进入情况不明的地下管道作业;应在管道口设置安全防护栏和安全标志,并有专人负责安 全警戒,夜间应设置安全警示灯。 11.2.7 电法勘探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测站与跑极人员要联系紧密,供电过程中不得接触电极和电缆: b) 测站应与大地绝缘,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05Q; ) 供电作业人员要使用和佩戴绝缘防护用品,接地电极附近应设置安全标志,并安排专人看管: d 不得在易燃、易爆管道上直接进行供电法和充电法作业。 11.2.8地震法勘探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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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物探仪器应放置在震动影响范围之外; b) 爆炸物品存放应符合第11章和第14章的规定。 1.2.9 地磁法勘探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发动机和控制器开机前应先置于低电压档次,变压开关不得连续扳动:关机时应先返回低电压 档后再切断电源: 6) 不得大于仪器说明书中的最大电压、最大供电电流、最大输出功率供电: C) 接收站不应布置在靠近强干扰源和金属干扰物位置: d 10kv以上的高压线下不得布设发送站和接收站。
11.3.1水域工程物探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作业前应详细检查设备、仪器、电缆、保险绳、绞车、吊机等,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b) 作业过程中,水下拖动的设备、电缆等不得超过钢缆的额定拉力; c) 遇到危及作业安全的障碍物时,应停止作业并收回水下拖动的设备。 11.3.2在浅水区或水坑内进行爆炸作业时,装药点应距水面不少于1.5m。 11.3.3震源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爆炸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少于 150m 1.3.42 采用电火花震源,船上作业设备、作业人员应配备防漏电保护设施和装备。 1.3.5 采用机械式震源船时,震源船应无破损和漏水,不准许带故障工作。 11.3.6作业过程中,当发现水下拖电设备、吊放设备拉力超过钢缆最大扩张力时,应立即降低船速。 发现有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障碍物时,应停止作业并收回水下拖设备。 1.3.7作业过程中或作业完成后,收、放电缆尾标应停车作业,并收回所有缆绳
12.1.1勘察作业人员应按照勘察设备、仪器使用说明书规定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不得超载作业或任 意扩大使用范围。 12.1.2勘察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报警装置应完好无故障。不得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 失效的勘察设备。 12.1.3勘探作业现场应根据设备和仪器的安全使用要求,钻塔基础应坚实牢固。 12.1.4勘察设备搬迁、安装和拆卸应由专人统一指挥。 12.1.5勘察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台构件的规格、数量和形式应符合勘察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勘察设备机架与基台应使用坚固的螺丝牢固连接,设备安装稳固、周正、水平; 汽车运输勘察设备时,设备要装稳绑牢,不得人货混装; d 无驾驶执照人员不得驾驶车装助察设备: e) 使用人力装卸设备时,起落跳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坡度不得超过30°,下端要有防滑装置。 12.1.6机械设备的皮带传动系统和外露转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杆。运行中的设备不得进行拆 卸或维修。 12.1.7勘察设备使用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开机。 12.1.8动力设备应在无载荷状态下启动;有多挡速度的机械设备,运转中不得换挡变速;需要变速时 应断开离合再行换档变速。
12.1.1勘察作业人员应按照勘察设备、仪器使用说明书规定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不得超载作业或任 意扩大使用范围。 12.1.2勘察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报警装置应完好无故障。不得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 失效的勘察设备。 12.1.3勘探作业现场应根据设备和仪器的安全使用要求,钻塔基础应坚实牢固。 12.1.4勘察设备搬迁、安装和拆卸应由专人统一指挥。 12.1.5勘察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1勘察作业人员应按照勘察设备、仪器使用说明书规定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不得超载作业或任 意扩大使用范围。 12.1.2勘察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报警装置应完好无故障。不得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 失效的勘察设备。
12.2.1 钻机组在场地内迁移时,应将钻塔放下,非车载钻机组不得整体迁移。 12.2.2 钻塔安装和拆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钻探作业人员应掌握钻塔额定负荷量;钻塔额定负荷量应大于配套钻机卷扬机最大起重量; b) 钻塔座式天车应有卷扬防护装置; ) 钻塔天车轮前缘切点、立轴(或转盘)中心与钻孔中心应在一条中心线上,各相应的传动轮宜对 线; d 钻塔起落范围内,作业人员和非作业人员均不得停留或通过,不得放置设备和材料: e) 钻塔塔腿与钻机底座应用螺栓牢固连接,钻塔扶梯或脚应定位牢固; 钻塔构件应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在钻塔构件上打眼、调换或改装; 名 作业人员不得在钻塔上、下同时作业:不得从钻塔上往下任意抛物件:不得穿硬底鞋上高处 安装或拆卸钻塔; h) 整体起落钻塔时,操作应平稳、准确,应控制好钻塔起落方向和速度,防止突然倾倒。不准许 钻塔自由摔落。 12.2.3 轻型钻机不得在坡度超过15°的坡面、凹凸不平或松软地面进行钻孔间整体迁移,不得在架空 高压输电线路下方、铁路和公路进行整体迁移。 12.2.4 钻机操作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启动前应检查操纵系统、制动系统、分动机构等是否运转正常; b) 启动时,离合器应置于“断开”位置,不得带负荷启动; c) 液压钻机启动后应检查液压系统是否正常,有无漏油现象; d) 用卷扬机提升钻具时,分动手把不得放置在回转和提升联动位置,变速手把不得置于反转档位; 利用钻机转盘拧卸钻杆应使用最低转速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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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冲击钻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保证钻具连接牢固,钻具总重不得超过钻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重量: 活芯应灵活,锁具应紧固; c 钢丝绳与活套的轴线应保持一致。 .2.6 泥浆泵操作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泥浆泵应安装在稳固的基台上,各连接部位牢固; 6) 启动前,吸水管、底阀及泵体内应注满清水,压力表缓冲器上端应注满机油;应将出水阀门和 分水阀门打开,并调整到适当位置; C) 不得在超过额定压力运转。 停用时,应清洗各部位的泥砂、油垢,将曲轴箱内润滑油放尽,并应采取防锈、防腐措施。 .2.7 柴油机操作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启动前应检查曲轴箱内润滑油油面是否在标尺规定范围内,冷却水系统水量是否充足、有无渗 漏,风扇皮带是否松紧合适,油管及接头处有无漏油现象,各连接件是否安装牢固,附件是否 完整、无缺损; b) 启动时,离合器应置于“断开”位置,不得带负荷启动: C) 用直流起动机启动时,每次启动时间不得超过10s,当连续进行三次仍未能启动时,应检查原 因排除故障后再启动; d) 用摇把启动时,应紧握摇把不得中途松手,启动后应立即抽出摇把,用手拉绳启动时,启动绳 一端不得缠绕在手上; e 运行过程中应观察油压、水温以及仪表数据是否符合说明书规定,如冷却水温度过高时,应继 续急速运转降温,不应立即停机;不得用冷水注入水箱或泼洒内燃机体; 运行过程中当冷却水沸腾需开启水箱盖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手套、面部应避开水箱盖口; g 遇柴油机“飞车”时,应迅速切断进气通路和高压油路,作紧急停车,不得使用关闭油箱开关 的方法停机; 不得便用减压装置的减压杆进行熄火停机: 排气管向上的柴油机,停机后应在排气管口上加盖,防止雨水进入。
2.3.1 离心水泵操作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水泵安装应牢固平稳,高压软管接头应密封牢固可靠,放置宜平直,转弯处应固定牢靠: b) 联轴节的螺栓应紧固,联轴节的转动部分应有防护装置; C 启动时应加足引水,并将出水阀关闭;当水泵达到额定转速时旋开真空表和压力表的阀门,待 指针位置正常后,方可逐步打开出水阀; d) 水泵停止作业时,应先关闭压力表,再关闭出水阀,然后切断电源。 12.3.2 潜水泵操作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使用前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测定电动机定子绕组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2; b) 潜水泵的负荷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不得有任何破损; c) 启动前应将水管结扎牢固,紧放气、放水和注油螺塞; d) 放入水中前,应检查电路和开关,并接通电源进行试运转,经检查并确认旋转方向正确后方可 放入水中; e 往井内放置水泵时应拉拽拴在水泵耳环上的绳索,不得使电缆受力,水泵下到预定深度,应用 绳索吊住或用夹板固定出水金属管: f)泵运转时应直立水中,叶轮没入水中深度不得小于0.5m,电缆应处于不受力悬空状态,不得在
2.3.1 离心水泵操作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水泵安装应牢固平稳,高压软管接头应密封牢固可靠,放置宜平直,转弯处应固定牢靠: b) 联轴节的螺栓应紧固,联轴节的转动部分应有防护装置; C 启动时应加足引水,并将出水阀关闭;当水泵达到额定转速时旋开真空表和压力表的阀门,待 指针位置正常后,方可逐步打开出水阀; d) 水泵停止作业时,应先关闭压力表,再关闭出水阀,然后切断电源。 2.3.2 潜水泵操作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使用前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测定电动机定子绕组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2; b) 潜水泵的负荷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不得有任何破损; c) 启动前应将水管结扎牢固,紧放气、放水和注油螺塞; d) 放入水中前,应检查电路和开关,并接通电源进行试运转,经检查并确认旋转方向正确后方可 放入水中; e) 往井内放置水泵时应拉拽拴在水泵耳环上的绳索,不得使电缆受力,水泵下到预定深度,应用 绳索吊住或用夹板固定出水金属管: 泵运转时应直立水中,叶轮没入水中深度不得小于0.5m,电缆应处于不受力悬空状态,不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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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泥砂或污泥的水中使用,脱水运转时间不得超过5min; 泵在地表水体工作时,水泵周围30m以内水体不得有人、畜进入。 12.3.3 空气压缩机操作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现场应搭设防风、防雨和防风沙的防护棚。储气罐曝不得晒或用高温烘烤: 6) 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符合规定的基础上,宜高出室内地面0.25~0.30m,移动式空气压 缩机的拖车应可靠接地; 打开送气阀前,应事先通知作业地点有关人员,小气口处不得有人作业; d) 储气罐要定期检查,运转时,储气罐内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 e) 运转中因气缸缺水过热停机时,应待气缸自然降温至60℃以下时方可加水。 12.3.4 焊接与切割设备操作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焊接与切割设备放置应通风、干燥、无易燃物品,应采取防雨、防暴晒、防潮、防沙尘措施; 6 焊接设备导线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2,接地线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2,当长时间停用的电焊机 恢复使用时,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0.5MQ: C 焊接设备的电源线不得随地拖拉,其长度不宜大于5m,电源进线处应设置防护罩:二次侧引出 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其长度不宜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代替二次线的地 线; d) 交流电焊机应配装二次漏电保护器; e) 使用焊接与切割设备作业还应符合GB9448的有关规定。
13.1 股 13.1.1其 勘察现场临时用电应根据现场条件编制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设施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使用。 13.1.2 勘察现场临时用电宜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配电系统,并要符合下 列规定: 系统配电级数不得大于三级; b)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超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装置: ) 上下级保护装置的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 13.1.3 接驳供电线路、拆卸和维修用电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13.1.4月 用电设备及其用电安全装置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且具有产品合格证 和使用说明书。 13.1.5用电系统跳闸后,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再送电;不得强行送电。 13.1.6停工、待工时应关闭配电箱或总配电箱电源并上锁;暂时停用1小时以上的用电设备开关箱应 断电上锁。
13.2.1勘察作业现场宜采用电缆线路,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作业环境选择;架空线应采用绝缘 导线,采用电缆线路和架空线路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不得沿地面明设; b) 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不得架设在树木、临时设施或其他设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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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大于36V;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特别潮湿场所,导 电良好的地面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遇6级及6级以上大风、暴雨、冰電、雪、霜雾和沙尘暴等恶劣天气后,恢复作业前应对用 口用电设备进行巡视和检查,
13.3用电设备维护与使用
3.3.3电动机操作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3.3.8冲击电钻和电锤操作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钻孔时应将钻头先抵在工作表面后开机,用力适度,避免晃动,转速急剧下降时应减少用力; b 钻孔应避开混凝土中的钢筋: C 电钻和电锤为40%断续工作制,不得长时间连续运转使用; 现场钻孔作业时,钻孔的孔径不得大于25mm; e 钻薄工件时应垫平垫实,钻斜孔时应防止滑钻
14防火、防雷、防毒、防尘和作业环境保拆
14.1.1采购、运输、保管与使用危险品的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专业安全教育、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 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14.1.2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有腐蚀等危险品的地方应设立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4的 有关规定。 14.1.3有毒、腐蚀性物品应严格管理,严格控制领、用、剩、废的数量,处置应有详细记录。 14.1.4从事可能产生粉尘工作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休息、就餐、洗漱及污染衣物的洗涤管理制度。
14.1.3有毒、腐蚀性物品应严格管理,严格控制领、用、剩、废的数量,处置应有详细记录。 14.1.4从事可能产生粉尘工作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休息、就餐、洗漱及污染衣物的洗涤管理制度 14.2危险品的管理和储存 14.2.1危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 机氧化物、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等。 14.2.2危险品应按其不同的物理、化学性质分别采用相应的包装容器和储存方法,储存量不得超过限 额。理化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库储存并定期测温和检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符 合防火、防爆、防潮、防盗要求。 14.2.3危险品入库前应检查登记,领用时应按最小使用量发放,应定期检查库存,应建立和保存危险 化学品的使用登记记录。 14.2.4易燃药品应放在阴凉通风处,不准用明火加热;易爆药品移动时不得剧烈震动,不得存放在操 作室。 14.2.5 遇水易燃物品残渣不得直接倒入废液桶内,易挥发性的可燃物或有毒物应存放在密闭的容器 中。 14.2.6搬运、使用腐蚀性物品应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高氯酸和过氧化物等强氧化物等强氧化剂 使用时,不得与有机物接触。 14.2.7测试汞的实验室应安装排风罩,排风罩应安装在接近地面处,实验台应有捕收废汞设备。 14.2.8放射性试剂、放射源应存放在铅室中。 14.3防火 14.3.1勘察作业现场和临时用房应配备足够数量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灭火器材,并有明显标志和专 人管理。 14.3.2不得在作业现场和临时用房内使用明火照明,不得使用无保护罩电炉取暖,在无人情况下不得 使用电热毯取暖。 14.3.3作业现场取暖装置的烟窗和内燃机排气管穿过机房壁板和塔布处,应安装隔热板或防火罩,排 气口距可燃物不得小于2.5m。 14.3.4不得用明火直接烘烤柴油机。 14.3.5在林区、草区、化工、燃料厂及其他对防火有特别要求的场地内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当地有 关部门的防火规定。
14.2危险品的管理和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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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油料着火时,应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砂王灭火,不得用水扑救。用电设备着火时, 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再实施扑救。 14.3.7含沼气的地层勘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勘察场地不得有明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b 勘探时应留意观察勘探孔内泥浆气泡和异常声音,发现返浆异常或勘探孔内有爆炸声时,应立 即停止勘探作业,同时测量孔口可燃气体浓度,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复工; ) 当勘探孔内有气体喷出或气体燃烧时,应立即关停一切机械、电器设备,熄灭明火,设立警戒 线,疏散附近人员。 14.3.8在易燃油气管道附近进行勘探作业时,应先查明管道的具体位置。发生钻穿燃气管道事故时, 应立即关停一切机械和电器设备,熄灭明火,设立警戒线,疏散附近人员,并立即报警。 14.3.9焊接与切割的防火防爆安全除应符合GB9448的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气焊接作业区10m范围之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b) 高压气瓶不应放置在易受撞击、阳光暴晒、热源辐射的位置; C 作业现场乙炔瓶、氧气瓶、明火或热源的安全距离应大于5m;乙炔瓶、其他易燃可燃物品与焊 机或明火相互间的安全距离应大于10m;氧气瓶不得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应有防止回火的安 全装置; 焊割炬点火时,焊割炬不准指向人员或可燃物,正在燃烧的焊割炬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 焊接或切割工作结束,作业人员应检查确认作业现场无火灾险隐惠后方可离开。
雷装置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Q。 14.4.2避雷针安装高度应高于钻塔1.5m以上,避雷针和引下线与钻塔间应有绝缘措施。 14.4.3机械、电气设备防雷接地,所连接的PE线应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 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14.4.4雷雨季节施工,还应符合野外作业规定
14.5.1作业过程中遇有毒物质时,应加强监测,并采取有效的通风、净化和人员防护措施。作业环境 空气中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符合本标准第7.3.9条的有关规定。 14.5.2进入有毒物质和有毒气体的地下洞室、探井、探槽、探碉内进行作业前,应先进行通风处理, 经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14.5.3剧毒腐蚀性药品的使用应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应熟悉剧毒腐蚀性药品的化学性 质,并按规定戴好防护用具。 14.5.4使用剧毒药品应实行双人双重责任制,使用时应两人作业,作业中途不得擅自离开,不准许单 独使用,并应建立专项使用详细记录,不得将试剂带出室外。 14.5.5作业完毕,应对使用剧毒的器血和工作场所进行彻底清扫刷洗;剩余试剂应妥善保管并贴有明 显标志。 14.5.6剧毒、腐蚀性废弃物、废液应放置在专用存储罐内,不得随意丢弃或倒入下水道,
14.6.1在粉尘环境中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使用个人防尘保护用具,并定期更换。 14.6.2可能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扬尘点应采取密闭尘源、通风除尘、湿法防尘等综合防尘措施,保 证作业环境中粉尘含量不大于2.0mg/m3。并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技术要求测定粉尘溶度。 14.6.3在粉尘环境中工作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可能产生粉尘的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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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在城市绿地和生态自然保护区进行勘察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勘察作业环境污染及 现场植被破坏。 4.7.2勘察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交底,并对勘探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并 做好防漏油、防泥浆溢出、防噪音的措施。 14.7.3对机械使用和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集中收集存放,统一处理。 14.7.4作业现场不得焚烧各类废弃物,渣土和废土应集中堆放,对易产生扬尘的渣土应采用覆盖处理。 14.7.5勘探作业产生的泥浆应排入泥浆池,不得直接将泥浆排入河道、市政排污管道。水域勘探作业 产生的泥浆不得直接排入水体,应回收处理。 14.7.6不得向城市下水道和地表水体排放有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有害气体、油类和酸碱类物质。 4.7.7在城区作业时,应严格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控制噪声污染,当噪声超标时应采取整改措施 达到标准后方可继续作业。 14.7.8钻孔、探槽、探井、探碉终孔经验收合格后应予回填或封孔。
15.1.1勘察现场临时用房分为住人临时用房和非住人临时用房。勘察现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分开设 置,生活区与作业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5m。 15.1.2临时用房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得在洪水淹没区、沼泽地、潮汐影响滩涂区、风口、旋风区、雪崩区、滚石区、悬崖和高切 坡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影响的场地内选址: b) 与公路、铁路、易燃易爆物品堆放点或仓库的安全距离不小于30m,距油罐及加油站的安全距 离不小于50m; ) 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1的有关规定; d) 与变电室、锅炉房、汽车库,距变电室、锅炉房、汽车库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m; e) 离在建建筑(构)物的安全距离并小于20m: 不得设置在吊装机械回旋半径区域内及作业设备倾覆影响区域内。 15.1.3临时用房采用装配式活动房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各构件间连接应可靠牢固。 15.1.4临时用房应采用阻燃或难燃材料,并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安装电气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13 章的有关规定。 15.1.5临时用房应有防火措施、防雷措施和抗风雪能力;寒冷季节应有保温措施。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14章的有关规定,
5.2.1住人临时用房不得存放汽油、氧气瓶、乙炔气瓶、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的液体或气体容器。 15.2.2住人临时用房内不得使用电炉、煤油炉、煤气(燃气)炉。 15.2.3住人临时用房内的净高度不应低于2.5m,房内床铺搭设不得超过两层,不得搭通铺,应有良好 的采光通风设施,门、窗均应向外开启。 15.2.4配有吊顶的住人临时用房,吊顶及吊顶上的吊挂物安装应牢固。 15.2.5每幢住人临时用房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应采取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措施。 15.2.6城镇内临时用房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5m,在郊外或农村临时用房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7m。 15.2.7住人临时用房内用电应符合本标准第13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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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非住人临时用房
勘察作业重大危险源辨识和评价
勘察作业重大危险源辨识和评价
A.0.1地质勘察单位应在勘察作业前根据勘察任务、项目特点、场地条件、区域构造条件等编制勘察纲 要,制定拟采取的勘察方法、手段,并对勘察作业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危险源辨别应包括下列作业条 件: 1、作业现场地形、地貌特征,水文、气象条件,不良地质作用发育情况; 2、场地内及周边有无可能影响作业安全的地下建(构)筑物、各种地下管线、地下空洞、架空输电 线路等环境条件; 3、临时用电条件、临时用电方案: 4、高度超过2m的高处作业; 5、与工程物探有关的或其它爆炸作业,爆炸物储存、运输和使用; 6、危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 7、勘探设备安装、拆卸、搬迁和使用; 8、作业现场防火、防雷、防毒、防尘: 9、其它专业性强、操作复杂,危险性大的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 A.0.2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危险性评价,可采用直接辨别和定量计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辨别。地质勘 察单位应在开工前,将审核过的勘察作业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按表A.0.1格式填报归档。评价结果应分 为轻微危险、一般危险、较大危险、重大危险和特大危险,不同结果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以下规 定: 1、对评为轻微危险的作业条件,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可达到控制目的时,可不采取专门控制措 施。 2、对评为一般危险的作业条件,应认真履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各项有关规定,并应通过加强 安全生产教育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 3、对评为较大危险的作业条件,应认真履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各项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 对策措施对作业条件进行整改。 4、对评为重大危险的作业条件,除应采取措施改善作业条件外。还应根据所辨别的危险源,制定 相应的危险性控制措施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5、对评为特大危险的作业条件,不得进行勘察作业,并调整勘察方案。 A.0.3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危险源,应定为重大危险源: 1、曾经发生过与勘察作业有关的人身安全事故,且仍无有效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的。 2、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危险发生,且无有效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的。 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会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 A.0.4勘察作业危险源评价可采用危险性因子计算每一种潜在作业条件所带来的风险,可按下式评价: D=L*E*C 式中:D一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值; L一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E一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C一发生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 A.0.5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和发生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等评价因子可按表
表A.0.5勘察作业条件危险因素评分表
A.0.6勘察作业危险源评价应根据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值的大小,按表A.0.6确定的每一利 业条件的危险程度和危险等级。
表A.0.6勘察作业危险源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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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冬季,所有长期停用的机械设备,应放尽储水部件中的存水,并贴上“已放水”标志。并进行一 次换季设备保养。 C.0.2当冬季室外气温低于5℃时,所有用水冷却的机械设备,停止使用后或作业过程发生故障停用待 修时,均应立即放尽机内存水,各放水阀门应保持开启状态,并挂上“无水”标志牌。 C.0.3使用防冻剂的机械设备,在加入防冻剂前应对冷却系统先进行清洗;加入防冻剂的机械设备,应 在明显处挂上“已加防冻剂”标志。 C.0.4对所有用水冷却的机械没备、车辆等,其水箱、内燃机等都应装上保温罩。 C.0.5带水作业的机械设各如水泵、泥浆泵等,停用后应冲洗干净,放尽水箱及机体内的积水。 C.0.6带有蓄电池的机械设备,蓄电池液的密度不得低于1.25,发电机电流应调整到15A以上,蓄电池 应加装保温罩。 C.0.7冬季无预热装置内燃机的启动,可在作业完毕后趁热将曲轴箱内润滑油放出并存入预先准备好的 清洁容器内,启动前再将容器加温到70~80℃后注入曲轴箱。不得用明火直接烘烤曲轴箱。 C.0.8应根据气温高低按机械设备的出厂说明书的使用要求,选择不同标号的燃油。柴油机使用的燃油 可按表C..1选用
.1柴油机燃油使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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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资料性附录) 测定粉尘的技术要求 D.0.1测定粉尘应采用滤膜称量法。 D.0.2粉尘采样应在正常作业环境、粉尘浓度达到稳定后进行。每一个试样的取样时间不得少于3min。 D.0.3取样点布置及取样数量应根据作业场地、粉尘影响面积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应少于3个样。 D.0.4占总数80%及以上的测点试样的粉尘浓度应不小于2mg/m湖北某建筑群落地式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其它试样不得超过10mg/m
1测定粉尘应采用滤膜称量法。 2粉尘采样应在正常作业环境、粉尘浓度达到稳定后进行。每一个试样的取样时间不得少于 3取样点布置及取样数量应根据作业场地、粉尘影响面积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应少于3个样 4占总数80%及以上的测点试样的粉尘浓度应不小于2mg/m,其它试样不得超过10mg/m。
E.0.1N一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E. 0.2PE一保护线。
E.0.3PEN保护中性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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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4TN系统一系统电源有一点直接接地,装置的外露导电部分用保护线与该点连接。按照中性线与 保护线的组合情况,TN系统有以下3种型式: 1、TN一S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分开的; 2、TN一C一S系统:系统中有一部分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 3、TH一C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 .0.5TT系统一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接地,此接地点在电气上独立 于电源端的接地点。 E.0.6IT系统一电源端的带电部分不接地或有一点通过阻抗接地,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按 地。
E.0.4TN系统一系统电源有一点直接接地,装置的外露导电部分用保护线与该点连接。按照中性线与 保护线的组合情况,TN系统有以下3种型式: 1、TN一S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分开的; 2、TN一C一S系统:系统中有一部分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 3、TH一C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 .0.5TT系统一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GB/T 9771.3-2020 通信用单模光纤 第3部分:波长段扩展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特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接地,此接地点在电气上独立 于电源端的接地点。 E.0.6IT系统一电源端的带电部分不接地或有一点通过阻抗接地,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按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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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 (资料性附录)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F.0.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 F.0.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F.0.3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F.0.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F.0.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F.0.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F.0.7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F.0.8危险源管理制度; F.0.9事故隐惠排查与整改管理制度: F.0.10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F.0.11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F.0.12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F.0.13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F.0.14应急管理制度; F.0.1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F.0.16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F.0.17外用工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