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pdf2.0.10社区服务设施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对应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的生活 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托幼、社区服务及文体活动、卫生服务、养 老助残、商业服务等设施
塔格拉克一级水电站工程一级站施工组织设计neighborhood block facility
3.0.1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
3.0.1居任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 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2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和文化习俗; 3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 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 4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 的条件和场所; 5应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与传统风 貌相协调; 6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 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 7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 政等环境设施的有关控制要求。 3.0.2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 行建设; 2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 有关安全规定; 3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 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
3.0.3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 通道,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管控要求 3.0.4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的原则,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表 3. 0.4的规定。
表3.0.4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3.0.5居住区应根据其分级控制规模,对应规划建设配套设施 和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居住区,应满足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 用的要求; 2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 的原则进行改造
3.0.6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 筑的居住区规划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划的保护与建设 控制规定
3.0.7居住区应有效组织雨水的收集与排放,并应满足地表径 流控制、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治理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 要求。
3.0.9居住区的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居住区的竖向 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83的有关规定。 3.0.10居住区所属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规定;其综合技术指标及用地面积 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0.1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应合理配置、适度开发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 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 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 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4.0.2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2
4.0.2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4.0.2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 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 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 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 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1.0.3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 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 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 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 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 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4.0.4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 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 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公共绿地控制指标
: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
4.0.5当旧区改建确实无法满足表4.0.4的规定时,可采取多点 分布以及立体绿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 应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70%。 4.0.6居住街坊内的绿地应结合住宅建筑布局设置集中绿地和宅 劳绿地;绿地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2条的 规定。
1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m/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 0.35m²/ 人; 2宽度不应小于8m; 3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 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4.0.8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照、 采光、通风、管线理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 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4.0.8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者
采光、通风、管线埋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 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4.0.9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
4.0.9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 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旧区改建项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 且照时数1h。
表 4. 0.9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
4.0.10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汇总重要的技术指标,并应符合本标 准附录A第A. 0. 3条的规定。
41.0.10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汇总重要的技术指标,并应符合本标 准附录A第A. 0. 3条的规定。
5.0.1配套设施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
5.0.1配套设施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 发展的原则进行配置,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 合使用并重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依照其服 务半径相对居中布局。 2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文化活动中心、社 区服务中心(街道级)、街道办事处等服务设施宜联合建设并形 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hm? 3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 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联合 建设,并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0.3hm。 4旧区改建项目应根据所在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的承载能 力合理确定居住人口规模与住宅建筑容量;当不匹配时,应增补 相应的配套设施或对应控制住宅建筑增量。 5.0.2居住区配套设施分级设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 5.0.3配套设施用地及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按照居住区分级 对应的居住人 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表5.0.3配套设施控制指标(m²/千人)
注: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十分钟生活圈 居住区指标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 居住街坊指标。 2配套设施用地应含与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民室外活动场所用地;未含高中 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确定
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任区指标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居任区指标,十分钟生活圈 居住区指标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 居住街坊指标。 2 配套设施用地应含与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民室外活动场所用地;未含高中 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确定
5.0.4各级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不宜低于表5.0.5的 规定; 2商场、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机动车停车场(库)宜采用地 下停车、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设施; 3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具备公共充电设施安装
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车
5.0.6居住区应配套设置居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直居氏机动车和非机动牛行牛物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停车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居住区所处区 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的 有关规定; 2地上停车位应优先考虑设置多层停车库或机械式停车设 施,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 3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并应为老 年人、残疾人专用车等新型交通工具和辅助工具留有必要的发展 余地; 4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 5居住街坊应配置临时停车位: 6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安装 条件。
6.0.1居住区内道路的规划设计应遵循安全便捷、尺度适宜、 公交优先、步行友好的基本原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 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的有关规定 6.0.2居住区的路网系统应与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机衔接,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应采取“小街区、密路网”的交通组织方式,路 网密度不应小于8km/km²;城市道路间距不应超过300m,宜为 150m~250m,并应与居住街坊的布局相结合。 2居住区内的步行系统应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求, 并应便捷连接公共交通站点; 3在适宜自行车骑行的地区,应构建连续的非机动车道; 4旧区改建,应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延续 原有的城市肌理 6.0.3居住区内各级城市道路应突出居住使用功能特征与要求,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侧集中布局了配套设施的道路,应形成尺度宜人的生 活性街道;道路两侧建筑退线距离,应与街道尺度相协调: 2支路的红线宽度,宜为14m~20m; 3道路断面形式应满足适宜步行及自行车骑行的要求,人 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m; 4支路应采取交通稳静化措施,适当控制机动车行驶速度。 6.0.4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消防、救护、搬 家等车辆的通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附属道路至少应有两个车行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 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0m;其他附属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
于2.5m; 2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200m; 3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最大纵坡应符合表6.0.4的 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照或分段按照 非机动车道要求进行设计。
表6.0.4附属道路最大纵坡控制指标(%)
6.0.5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 表 6. 0. 5 的规定。
注:道路边缘对于城市道路是指道路红线;附属道路分两种情况:道路断面设有 人行道时,指人行道的外边线;道路断面未设人行道时,指路面边线
道路边缘对于城市道路是指道路红线; 附属道路分两种情况:道路断面设有 人行道时,指人行道的外边线;道路断面未设人行道时,指路面边线
7.0.1居任区规划设计应尊重气候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开 应塑造舒适宜人的居住环境。 7.0.2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庭院、街道、公园及小广场等公 共空间形成连续、完整的公共空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通过建筑布局形成适度围合、尺度适宜的庭院空间; 2应结合配套设施的布局塑造连续、宜人、有活力的街道 空间; 3应构建动静分区合理、边界清晰连续的小游园、小广场: 4宜设置景观小品美化生活环境。 7.0.3居住区建筑的肌理、界面、高度、体量、风格、材质、 色彩应与城市整体风貌、居住区周边环境及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 相协调,并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7.0.4居住区内绿地的建设及其绿化应遵循适用、美观、经济、 安全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保留并利用已有的树术和水体; 2应种植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对居民无害的植物: 3应采用乔、灌、草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 4应充分考虑场地及住宅建筑冬季日照和夏季遮阴的需求; 5适宜绿化的用地均应进行绿化,并可采用立体绿化的方 式丰富景观层次、增加环境绿量; 6有活动设施的绿地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与居住区的 无障碍系统相衔接; 7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排放进行设计,并宜采用雨水花园、 下凹式绿地、景观水体、干塘、树池、植草沟等具备调蓄雨水功 能的绿化方式。
7.0.5居住区公共绿地活动场地、居住街坊附属道路及附属绿 地的活动场地的铺装,在符合有关功能性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透 水性要求。
7.0.6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场地、住宅建
7.0.6居任街坊内附属道路、老年人及儿重活动场地、任宅建 筑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应设置夜间照明;照明设计不应对居民产生 光污染。
7.0.7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结合当地主导风向、周边环境、温
附录A技术指标与用地面积计算方法
A.0.1居任区用地面积应包括任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 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范围内与居住功能不相关的其他用地以及本居住 区配套设施以外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应计入居住区 用地; 2 当周界为自然分界线时,居住区用地范围应算至用地 边界。 3当周界为城市快速路或高速路时,居住区用地边界应算 至道路红线或其防护绿地边界。快速路或高速路及其防护绿地不 应计人居住区用地。 4当周界为城市十路或支路时,各级生活圈的居住区用地 范围应算至道路中心线。 5居住街坊用地范围应算至周界道路红线,且不含城市 道路。 6当与其他用地相邻时,居住区用地范围应算至用地边界 7当住宅用地与配套设施(不含便民服务设施)用地混合 时,其用地面积应按住宅和配套设施的地上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 总建筑面积的比率分摊计算,并应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配套设施 用地。 A.0.2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绿 地面积计算方法应符合所在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2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 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 至距房屋墙脚1.Om处;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3当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 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距路面边缘1.0m处;当与建 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5m处。 A.0.3居住区综合技术指标应符合表A.0.3的要求
A.0.3居住区综合技术指标应符合表A.0.3的要求
A.0.3居住区综合技术指标应符合表A.0.3的
表A.0.3居住区综合技术指标
附录B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附录B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B.0.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 应符合表B.0.1的设置规定。
表B.0.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土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续表 B. 0. 1
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2在国家确定的一 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B.0.2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0.2的设置 规定。
表B.0.2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注:1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2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 下室。
3 居住街坊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0.3的设置规定。
表B.0.3 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注:1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2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2018年二建法规真题,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 下室。
9求要置设于置宜服据()(z)()(z)服宜根根按根政及容续务服(z)002~00100S0002~009()00~00*点别类商业服务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30
宜超求00000)要半g(z))置于设大务服“生社(L)服2服入及超过等医生收包‘计续容务医服部健预务居居餐保服(z)01~16(z)()称*社服回生老34
求要置设(()(z)(L)(z)(z)08~08()()加承1235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工艺流程-砌石工程施工工艺流程图,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I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