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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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 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 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 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 成的“技术法规”体系。,X V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 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 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 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 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 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 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 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 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 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 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 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7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 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 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 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衍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原建造时的 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 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 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 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 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 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 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 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 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 规范的规定为准

1.0.1为促进城乡燃气高质量发展,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 保证供气连续稳定,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城市、乡镇、农村的燃气工程项自必须执行本规范。本 规范不适用于下列工程项目: 1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2工业企业内部生产用燃气工程项目; 3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利用工程项目; 4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不具上的燃气 应用项目。 1.0.3燃气工程应实现供气连续稳定和运行安全,并应遵循下 列原则: 1符合国家能源、生态环境、土地利用、防灾减灾、应急 管理等政策; 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 鼓励工程技术创新; 4 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5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维护水平。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DB41/T 1978-2020 文物建筑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方法.pdf2.1.3燃气供应系统应具有满足调峰供应和应急供应的

力储备。供气能力储备量应根据气源条件、供需平衡、系统调 和应急的要求确定。

2.2.1>燃气供应系统应设置保证安全稳定供气的厂站、管线以 及用于运行维护等的必要设施,运行的压力、流量等工艺参数应 保证供应系统安全和用户正常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应系统应具备事故工况下能及时切断的功能,并应具 有防止管网发生超压的措施; 2燃气设备与管道应具有承受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下的强 度和密封性; 3供气压力应稳定,燃具和用气设备前的压力变化应在允 许的范围内

2.2.2燃气供应系统应设置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具备

与监控功能。燃气自动化控制系统、基础网络设施及信息管理系 充等应达到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

2.2.3燃气设施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满足节能环保及系统 质特性、功能需求、外部环境、设计条件的要求。设备、管道 附件的压力等级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

2.2.3燃气设施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满足节能环保及系统介

2.2.4在设计工作年限内,

件下的可靠运行。当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或在遭受地质灾害、运行 事故或外力损害后需继续使用时,应对燃气设施进行合于使用 评估。

2.2.6管道及管道与设备的连接方式应符合介质特性和工艺

2.2.7设置燃气设备、管道和燃具的场所不应存在燃气泄漏

聚集的条件。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 置和燃具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地下综合 廊及其他地下空间内。

2.3.1燃气设施应在峻工验收合格且调试止常后,方可投入使 用。燃气设施投入使用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 使用; 2防止或减少污染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2.3.2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 定操作维护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3.3燃气设施的施工、运行维护和抢修等场所及重要的燃气 设施应设置规范、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3.3燃气设施的施工、运行维护和抢修等场所及重要的燃

2.3.4燃气设施的运行单位应配备具有专业技能且无间断值班

2.3.6燃气设施现场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燃气特性、相关工艺和应急处置的 知识和技能; 2操作或抢修作业应标示出作业区域,并应在区域边界设 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3操作或抢修人员作业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及其他防护用 具,不应在作业区域内穿脱和摘戴作业防护用具; 4操作或抢修作业区域内不得携带手机、火柴或打火机等 火种,不得穿着容易产生火花的服装

2.3.7燃气设施正常运行过程中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工艺

值)变化应在基准发热量(热值)的士5%以内。燃气组分及 质含量、露点温度和接气点压力等气质参数应根据气源条件和 气需求确定。

3.0.3天然气及按天然气质量交付的页岩气、煤层气、煤制

表3.0.3天然气的质量指标

中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

2在大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大然气的烃露点 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大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 物质。

宁夏水利工程施工组织设计3. 0.4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 0. 4 的规定。

3. 0. 4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表 3. 0. 4 的规定。

表3.0.4 液化石油气的质量指标

K “一”为不得检出。

3.0.5人工煤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3对于含一氧化碳有毒成分的燃气预制T梁吊装专项施工方案.doc,空气中一氧化碳合 的体积分数达到0.02%时,应能察觉。

的体积分数达到0.02%时,应能察觉, 3.0.9加入燃气中的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臭剂的气味应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力 臭剂与燃气混合后应保持特殊的臭味,且燃气泄漏后,其臭味应 消失缓慢。 2加臭剂及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毒害,且不应对与其 接触的材料和设备有腐蚀或损害。 3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其质量分数不应大于2.5%。 3.0.10当燃气供应系统的燃气需要与空气混合后供应时,混合 气中燃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以上,且混合气的 露点温度应低于输送管道外壁可能达到的最低温度5℃以上。混 合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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