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82-2016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pdf

GB 50282-2016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9 M
标准类别:其他标准
资源ID:311469
下载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50282-2016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pdf

8.1.1城市应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当采用明渠时,应采取 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

8.1.2输水管(渠)的根数及管径(尺寸)应满足给水规模要求。 宜沿现有或规划道路铺设,并应缩短线路长度,减少跨越障碍 次数。

8.1.2输水管(渠)的根数及管径(尺寸)应满足给水规模要

其走向应沿现有或规划道路布置,并宜避开城市交通主干道。管 道在城市道路中的管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规划规范》GB50289的规定,

8.1.4输水管和配水王管穿越铁路、高速公路、河流、山体时DB32/T 3700-2019标准下载,应

8.1.5配水管网管径宜按近期、远期给水规模进行管网平差计

8.2.1对供水距离较长或地形起伏较大的城市,宜在配水管网中

8.2.1对供水距离较长或地形起伏较大的城市,宜在配水管网 设置加压泵站

8.2.2加压泵站的位置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位

8.2.3加压泵站用地应按给水规模确定,用地形状应满足功能

局要求,其用地面积宜按表8.2.3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

的绿化带,并宜与城市绿化用地

表8.2.3加压泵站用地面积

注:1规模大于50方m²/d的用地面积可按50方m/d用地面积适当增加,小于 5万m3/d的用地面积可按5万m3/d用地面积适当减少。 2加压泵站有水量调节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面积。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主:1规模大于50万m3/d的用地面积可按50万m3/d用地面积适当增加,小于 5万m3/d的用地面积可按5万m3/d用地面积适当减少。 2加压泵站有水量调节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面积。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9.0.2应急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宜纳人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并

规定。对于水源水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根据应急供水量及 质要求,采取预处理或深度处理等有效措施,确保水厂出水水 达标。

市应急供水期间,居民生活用水指标不宜低于80L/(人·d),并 根据城市性质及特点,确定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的压缩量。 9.0.5应急供水持续时间应根据典型事故情况下对城市供水 响的时间确定。 9.0.6水厂应具备应急供水时水质保障措施,并根据可能出现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司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 《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40

(25) 3 基本规定 (26) 城市用水量 (28) 5 水 源 (33) 5.1 城市水资源 (33) 5.2 水源 (33) 5.3 水源地 (35) 6 城市给水系统 (36) 6.1 布局 (36) 6.2 安全性 (37) 水 (39) 人 8 输配水 (41) 8.1 管网布置 (41) 8.2 加压泵站 (42) 应急供水 (43)

总则 (25) 基本规定 (26) 城市用水量 (28) 水 源 (33) 5.1 城市水资源 (33) 5.2 水源 (33) 5.3 水源地 (35) 城市给水系统 (36) 6.1 布局 (36) 6.2 安全性 (37) 水 (39) 输配水 (41) 8.1 管网布置 (41) 8.2 加压泵站 (42) 应急供水 (43)

1.0.1本条阐明了制定本规范的宗旨。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阶段中的给水工程规划,同时也适用于单独编制的给水工程专项 规划。建制镇各个规划阶段的给水工程规划可执行本规范。 1.0.3城市给水为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居民生活提供必需的公 共服务。给水水平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质量,关系到公共利益 的实现,关系到公共安全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因此,应首先保障供给。 同时,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要贯彻执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的原则,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合理配置城市水资源,全面提高用水 效率,满足建设节水型城市的要求

3.0.2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是国家制 定的关于生活饮用水水质的强制性标准,城市生活饮用水水质均 应符合该标准。其他类别用水为非生活饮用水,这些用水水质应 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

国幅员过阔,有山区城市、丘陵城市、平原城市之分,各城市建设用 地有大有小,因此,各地城市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按供水服务范 围和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供水管网用户接管点处的最小服 务水头。用户接管点处的最小服务水头按一层为10m,二层为 12m,二层以上每增加1层增加4m。 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供水水压,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 水头28m的要求,相当于将水送至六层住宅所需的最小水头,以 保证六层住宅由城市水厂直接供水或由管网中加压泵站加压供 水,从而多层住宅建筑屋顶上可不设置水箱,降低水质污染的 风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 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 给水工程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地可划分为总体 规划阶段的给水工程规划和详细规划阶段的给水工程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而编制城市给水工 程专项规划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是依据城市 总体规划对给水工程规划内容进行细化和深化,因此,城市给水工 程专项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3.0.5近期规划通常是马上要实施的,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

3.0.5近期规划通常是马上要实施的,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

性。而给水工程是一个长久持续的系统工程,为此,应处理好给 工程规划近期与远期的关系。 给水工程规划宜对城市远景的给水规模及城市远景采用的 水水源进行分析。一则可对城市远景的给水水源尽早地进行控 和保护,二则对城市发展及产业结构起到导向作用

3.0.6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围保持一致。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邦 划范围保持一致。

3.0.7城市给水水源地距离城市较远且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

时,应把水源地及输水管划人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内。当超出本 辖区范围时,应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输水管道沿线的城镇、工 区、开发区等需统一供水时,经与有关部门协调后可一并列入给 工程规划范围,但一般只考虑增加取水和输水工程的规模,不考 沿线用户的水厂及输配水管设置

涝、消防、绿地、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管线综合等规划关系密切,口 而应与其相协调,

4.0.1城市用水量预测是编制给水工程规划的基础工作和重 内容。影响城市用水量预测的因素很多,如水资源状况、节水 策、环保政策、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城市发展规划等,城市用水 预测不能与之脱离开来,

于总体规划中的给水工程规划和给水工程专项规划。不同类别用 地用水量指标法适用于总体规划中的给水工程规划、给水工程专 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中的给水工程规划和给水工程专项规划的用水量预 测方法,还有城市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法、年增长率法、分类 用水加和法、城市发展增量法、数学模型模拟法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建设用地若有明确的建筑面积,可按 照建筑面积采用不同类别单位建筑面积用水量指标测算,国内 已有部分城市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由于各地城市差异较大,应 对所在城市不同类别用地单位建筑面积用水量指标调查分析后 确定。

于总体规划中的给水工程规划和给水工程专项规划。不同类别

通知》(国发【2014】51号):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 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 20方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I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 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方以上100方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 市;城区常住人口100方以上500方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 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I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 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

表1《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数据分析取样城市情况一览表(座)

括号内数字为《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所

用水定额对部分指标进行校验,并按照《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 (2012年)全国657座城市的数据对部分指标进行了复核,在综合 分析以上数据的基础上得出。 1)居住用地用水量包括了居民生活用水及居住区内的公共设 施用水、居住区内道路浇洒用水和绿化用水等用水量的总和。 居住用地用水量指标是在设定居住区内建筑以多层住宅为主 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容积率住宅选用本指标时,需根据居住用地 实际情况,对指标进行调整。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居住用地有明确的承载人口,宜采用“居 民生活用水量指标”测算。在缺乏实测资料时,可参照现行国家标 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50331。由于以上指标仅包括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因 而需要将居住区内的公共设施用地单独测算,缺乏资料时可采用 40m²/(hm²:d)~60m²/(hm²:d)。 2)公共和商业设施用地用水量不仅与城市规模、经济发展和 商贸繁荣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而且随着类别、规模、容积率不同: 用水量差异很大。因此,指标选取时宜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3)工业用地用水量与城市性质、产业结构、经济发展程度等因 素密切相关。同时,工业用地用水量随着主体工业、生产规模、技 术先进程度不同,也存在很大差别。城市规划中工业用地按污染 程度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而污染程度与用水量之间对应关系 不明显,因此,用水量指标不按城市规划工业用地类别划分。 工业用水是节水的重点,并已取得较大的成效。通过节水新 技术、新工艺,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调整耗水量较大的产品结 构,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措施后,工业用水量指标已大幅降 低。按照《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2012年)全国657座城市的数 据,对工业用水量指标进行分析,分布范围为10m²/(hm²·d)~ 150m/(hm²:d)。 工业用水量宜根据城市的主体产业结构,现有工业用水量和

水量。 4.0.4进行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水利部门给出的水资源

4.0.4进行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水利部门给出的水资源

供给量通常是按年平均量确定,因此应将最高日用水量折算为 用水量。

5.1.1本条提出水资源配置原则。应合理利用、优化调用各类 源,实现水资源良性循环,根据城市规划优化水资源配置规划, 分发挥各类水源的功能

5.1.2本条指明应在水资源供需平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市规

造成常规水资源不足有多种原因,如工程的原因、污染的原 因、水资源匮乏的原因或综合性的原因等,可针对各种不同的原因 采取相应措施,如建造水利设施拦蓄和收集地表径流;建造给水工 程设施,扩大城市供水能力;强化对城市水资源的保护,完善城市 排污系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采取循环用水、限制高耗水产业、分 质供水非堂规水资源利用等

5.1.3当城市本身水资源贫乏时,可以考虑外域引水。可以一

城市单独水,也可几个城市联合引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第二十二条:“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 筹兼顾调出和调人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因此,当城市采用外域水源或几个城市共用一个水源时,应进行区 或或流域范围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或专项规划,以满足整个区域或 流域的城市用水供需平衡。

5.2.1城市给水水源在水量和水质上应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给 水工程规划应紧扣城市各个发展阶段的用水量安排城市给水水

5.2.1城市给水水源在水量和水质上应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给

水工程规划应紧扣城市各个发展阶段的用水量安排城市

源。一个城市、地区、流域的水资源条件包含了水量、水质、时空变 化等要素,优水优用原则体现了对水量和水质的重视。

的要求。水资源较丰富地区及大中城市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宜取上 限,干旱地区、山区(河流枯水季节径流量很小)及小城镇的枯水流 量保证率可取下限。当选择的水源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保证率要求 时,应采取选择多个水源,增加水源调蓄设施,市域外引水等措施 来保证需求。

合理开采地下水,防止由于地下水超采造成地面沉陷和地下水 枯竭,规定取水量不得大于地下水源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定的允许开采量。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2.4非常规水资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一般可作为工业 用水、市政用水或其他对水质要求较低用水的水源

5.2.4非常规水资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一般可作为工业

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和水量要求,并用于景观环境、城市杂用、工业和农业的用水。再 生水具有量大、就近可取、水量受季节性影响小、投资和处理成本 低等优点。再生水可利用量同时应纳入城市水资源平衡分析的 范围。 雨水利用是一种立足本地水资源、解决水资源短缺的现实可 行的有效措施。雨水利用减少了市政供水量,缓解了城市供水供 需矛盾。从形式上可分为适当处理后的直接利用和强化雨水下渗 的间接利用。在缺水地区修建一定的水利工程,形成雨水贮留系 统,既可作为城市水源,也可减少水淹之害。雨水可利用量受年际 和季节性的影响较大,水量不稳定。一般在用水需求的指标中考 惠雨水利用的影响,不直接参与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计算。 海水综合利用包括海水的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沿海淡水资 源债乏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高耗水工业项目,应优先考虑海水直 接利用。缺乏淡水资源的沿海或海岛城市宜将海水直接或经处理

后作为城市给水水源。海水综合利用应作为水资源的重要补充 其利用量应纳入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的范围,

5.3.1地表水水体具有作为城市给水水源、城市排水受纳体和泄 洪、通航、水产养殖等多种功能。环保部门为有利于地表水水体的 环境保护,发挥其多种功能的作用,协调水体上下游城市的关系: 对地表水水体进行合理的功能区划,并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批准颁布施行。当选用地表水作为城市给水水源时,水源地必须 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 5.3.6水源地的用地因水源的种类(地表水、地下水、水库水等) 取水方式(岸边式、缆车式、浮船式、管井、大口井、渗渠等)、输水方 式(重力式、压力式)、给水规模以及是否有专用设施(避砂峰、避咸 潮的调蓄设施)和是否有净水预处理构筑物等有关,需根据水源实 际情况确定用地。 确定水源地的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当地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明 确水源地的卫生防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

5..1地衣水水体其有作为城巾给水水源、城巾排水受纳体和 洪、通航、水产养殖等多种功能。环保部门为有利于地表水水体 环境保护,发挥其多种功能的作用,协调水体上下游城市的关系 对地表水水体进行合理的功能区划,并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 批准颁布施行。当选用地表水作为城市给水水源时,水源地必 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

取水方式(岸边式、缆车式、浮船式、管井、大口井、渗渠等)、输水方 式(重力式、压力式)、给水规模以及是否有专用设施(避砂峰、避咸 潮的调蓄设施)和是否有净水预处理构筑物等有关,需根据水源实 际情况确定用地。 确定水源地的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当地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明 确水源地的卫生防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

6.1.1城市给水系统一般由水源地(取水)、水广(水质处理)、输 水、配水管网及加压泵站等组成,在满足城市用水各项要求的前提 下,合理的给水系统布局对减少基建投资、降低运行费用、提高供 水安全性、提升城市抗灾能力等方面极为重要。规划中应重视结 合城市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有利的条件进行给水系统的合理 布局。

6.1.3一些城市的自备水源存在有其历史的原因并难以完全 消,在这种情况下,应避免公共给水系统把所有的用水全部包指 造成重复建设。对于以生活用水为主的自备水源,应由公共给 系统供水以确保水质符合要求。

停留时间。一般情况下供水区地形高差大且界线明确宜于分 时,可采用并联分压系统;供水区呈狭长带形,宜采用串联分压 统;大、中城市宜采用分区加压系统。分区供水的规模和范围, 满足分区管网的水压均衡和水质稳定。各分区之间应有适当 系,以保证供水可靠和调度灵活,

6.1.5本条提出了城市在一定条件下可采用分质给水系统。

活:将原水分别经过不同处理后供给对水质要求不同的用户;分设 成市生活用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系统,将处理后达到水质要求的再 生水供给相应的用户;也可采用将不同的水源分别处理后供给相 应用户

水管网投资,降低水厂水压。同时,通过多水源之间的相互调度

配,还能提高供水安全性。因此应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 6.1.7水厂的取、送水泵房的耗电量较大,要节约给水工程的能 耗,往往首先从取、送水泵站着手。当城市有可供利用的地形时, 可考虑重力输配水系统,以便充分利用水源势能,达到节约输配水 能耗,减少管网投资,降低水厂运行成本的目的。 6.1.8城市规划通常是在城市现状基础上进行的,给水工程规划 必须对城市现有水源的状况、给水设施能力、净水工艺流程、管网 布置以及现有给水设施是否有扩建可能等情况有充分了解。给水

必须对城市现有水源的状况、给水设施能力、净水工艺流程、管网 布置以及现有给水设施是否有扩建可能等情况有充分了解。给水 工程规划应充分发挥现有给水系统的能力,注意使新、老给水系统 形成一个整体,做到既安全供水,又节约投资

6.2.1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系统中工程设施的地质和防洪排涝

城市给水系统的工程设施所在地的地质要求良好。若设置在 地质条件不良地区(滑坡、泥石流、塌陷等),将给城市的生产活动 和生活秩序带来极大的风险,并增加建设时的地基处理费用和基 建投资。在选择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设置地点时,应将取水构筑 物设在河岸、河床稳定的地段,不应设在冲刷地段,无其是淤积产 重的地段,还应避开漂浮物多、冰凌多的地段,以保证取水构筑物 的安全。 给水工程为城市中的重要基础设施,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 的防洪排涝等级应不低于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中的有关规定

6.2.3为保障供水安全性,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为了配合块

市和道路的逐步发展,管网工程可以分期实施,近期可先建成 状,城市边远区或新开发区的配水管近期也可为枝状,但远期均应 连接成环状。

6.2.4本条提出了给水系统中调蓄设施的容量要求。给

6.2.4本条提出了给水系统中调蓄设施的容量要求。给水系统 的调蓄水量包括水厂清水池和管网调蓄池。水厂清水池与管网调 蓄池作用不同,前者为调节水厂生产,后者为调节管网高峰水量。 调蓄水量越高,给水系统运行越平稳。发生突发事故时,调蓄水量 往往是度过事故初期的重要保障。管网调蓄水池可分为加压泵站 调节水池、高位水池及水塔等

6.2.5为保障供水安全,对水源水质和供水水质进行不间断监

6.2.5为保障供水安全,对水源水质和供水水质进行不间断监测 是必要的

7.0.1本条规定了地表水水厂位置选择的原则。水厂位置是否 恰当涉及给水系统布局的安全性及合理性,同时对工程投资、常年 运行费用将产生直接的影响。为此,应对水厂位置作多方面的比 较,并考虑广址所在地应不受洪水威胁,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供电安全可靠,交通便捷,生产废水处置方便,卫生环境好,利于设 立防护带,少占良田等因素。 7.0.3自前非常规水源水厂主要为污水再生水厂和海水淡化厂 其中污水再生水厂可设在污水处理广内或厂外,也可设在工业区 或某一特定用户内。海水淡化厂宜在海边或工业区内设置。 7.0.4本条提出了对地表水水厂净水工艺选择和生产废水处理 的原则要求。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中规定的一级和二级水源水可以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经 常规处理工艺(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可达到现行国 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可供生活饮用;水 质比二级水源标准差的水,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若限于 条件需利用时,在毒理性指标未超过二级水源标准的情况下,应采 用相应的净化处理工艺进行处理(如在常规处理工艺前或后增加 预处理或深度处理)。 如果水源为特殊原水,水内应增加相对应的处理设施。如 含藻水和高浊度水可根据相应规范的要求增设预处理设施,使原 水水质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 要求;原水存在不定期污染情况时,宜在常规处理前增加预处理设 施或在常规处理后增加深度处理设施,以保证水厂的出水水质。 地表水水厂均宜考虑生产废水的处理和排泥水的处置,防止

7.0.1本条规定了地表水水厂位置选择的原则。水厂位置是有 洽当涉及给水系统布局的安全性及合理性,同时对工程投资、常年 运行费用将产生直接的影响。为此,应对水厂位置作多方面的比 较,并考虑广址所在地应不受洪水威胁,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供电安全可靠,交通便捷,生产废水处置方便,卫生环境好,利于证 立防护带,少占良田等因素。

对水体的二次污染。水厂排泥水处理包括沉淀池(澄清池)排泥 水、滤池反冲洗废水等。经处理后的排泥水在不影响水厂出水水 质的原则下,宜尽可能地回用。 7.0.6本条提出地表水、地下水水厂的控制用地指标。此指标根 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0一2009中 规定的净配水厂用地控制指标和实际调查后综合制定。表7.0.6 中用地控制指标包含了水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用地面积,包括绿 化、道路以及排泥水处理设施等用地,但未包括高浊度水预沉 用地。 水厂周围设置绿化带有利于水厂的安全防护和降低水厂噪声 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对水体的二次污染。水厂排泥水处理包括沉淀池(澄清池)排 水、滤池反冲洗废水等。经处理后的排泥水在不影响水广出水 质的原下,宜尽可能地回用

8.1.1由于原水在明渠中易受周围环境污染,又存在渗漏和水 不易保证等问题,所以不提倡用明渠输送城市给水系统的原水 当采用明渠时,必须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

8.1.2本条提出了输水管道断面尺寸和走向确定的原则。有些

和定问确定的原则。有 输水管可考虑双管,以便分期实施。给水工程中输水管道所占 资比重较大,因此应缩短长度,并尽可能沿现有或规划道路铺设 便于维修管理

8.1.3本条提出城市配水管管径和走向确定的原则。配水管

本条提出城市配水管管径和走向确定的原则。配水管为

地下工程,施工难度和影响面大,因此宜按规划期限要求一次 成。城市配水干管沿规划或现有道路布置既方便用户接管,文 于维修管理。但宜避开城市交通主干道,以免维修时影响交通

物时,选位要合理,应在方便操作维修的基础上考虑安全性和 济性。

长,确定管径时,既要满足远期给水规模的需求,也要避免近期给水 规模状况下,因管径偏大造成管道流速较低,带来水质变差的问题。 因此,宜按照近、远期给水规模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管径。管网平 差计算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 规定。

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为保证 供水安全,自备水源或非常规水源给水系统严禁与公共给水系统

连接。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8.2.2一般应通过管网平差分析,确定合理的加压泵站位置。城 市配水管网中的加压泵站靠近用水水压较低且集中的区域设置, 可以减少输水管长度,保证供水水压,使配水管网的压力趋于平 均,以降低能耗和减少管网漏损率。 8.2.3加压泵用地面积系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 建设标准》建标120一2009中规定的泵站用地控制指标和实际调 查资料综合制定的。 泵站在运行中可能对周围造成噪声十扰,因此宜与绿地结合 若无绿地可利用时,应在泵站周围设绿化带,既有利于泵站的安全 防护,又可降低泵站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8.2.2一般应通过管网平差分析,确定合理的加压泵站位置。 市配水管网中的加压泵站靠近用水水压较低且集中的区域设置 可以减少输水管长度,保证供水水压,使配水管网的压力趋于 均,以降低能耗和减少管网漏损率。

8.2.3加压泵用地面积系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给水工

泵站在运行中可能对周围造成噪声干扰,因此宜与绿地结合 若无绿地可利用时,应在泵站周围设绿化带,既有利于泵站的安 防护,又可降低泵站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9.0.1当城市受到突发事故或灾害的影响或破坏时,为保障城市 居民生活用水和正常运转,应在给水工程规划中明确应急水源 备用水源。由于各个城市给水系统特点、面临风险、水源条件等 同,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规模应根据各城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9.0.1当城市受到突发事故或灾害的影响或破坏时,为保障城市 居民生活用水和正常运转,应在给水工程规划中明确应急水源和 备用水源。由于各个城市给水系统特点、面临风险、水源条件等不 同,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规模应根据各城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9.0.2为便于对应急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的保护及管理,宜将其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并在规划中明确保护措施。 9.0.3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水质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表水环 境质量标准》GB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和《生活饮 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要求。当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水 质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在水厂的常规处理工艺前或后应设置预处 理或深度处理措施航道专项设施航标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水厂出水水质达标。

境质量标准》GB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和《生活 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要求。当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水 质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在水广的常规处理工艺前或后应设置预久 理或深度处理措施,确保水厂出水水质达标

9.0.4应急供水状态下,原有供需平衡被打破,应遵循“先生活

用和厨用,则压缩后为20L/(人·d)~25L/(人·d)

表2居民家庭生活人均日用水量调查

注:本表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一2002。 对于综合生活用水量,可按照公共设施用水量在综合生活用 水量中所占的比例推测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对南方某城市的有关 研究表明,应急供水时的综合生活用水量可采用100L/(人:d)。 应急供水时L17ZJ301 自流平地面建筑工程做法,各地工业用水量的压缩比例对于城市应急供水 规模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对于重工业城市,在保障城市支柱 产业的前提下,应根据城市各行各业用水的特点,合理选择不同压 缩比例。而对于工业用水量所占比例较小的城市,应根据各工业 企业的重要性确定其压缩比例。 首先,压缩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工业(如一般加工制造业),压缩 比例最高可达100%;其次,压缩依赖城市供水的工业企业(如钢 铁、冶金等),压缩比例可根据城市情况确定,再次,压缩影响居民 生活的粮食、蔬菜和副食品生产用水,压缩比例根据城市具体情况 确定。重要生命线工程(医院、电力、消防、通信等)尽量不压缩。 9.0.5应按照当地城市供水风险特点,考虑对城市供水的影响确 定应急供水的持续时间

9.0.6以江、河为水源的水厂常会受到上游的突发性水质污染, 水广也是应急处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水广建设时需考虑应 急处理设施的布置。应急处理设施包含活性炭吸附技术、化学沉 淀技术、化学氧化技术及强化消毒等。因此,对此类水广的用地应 适当增加。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