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T-238-2016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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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布置公用充电设备和专用充电设备的停车库(场)应在出 I处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库(场)标志,布置自用充电设备的停车 场)可在出入口处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库(场)标志。

4.2.1布置公用充电设备和专用充电设备的停车库(场)应在

电动汽车停车位指引标志或标线,布置自用充电设备的停车

CJJ 36-201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无水印,带书签)4.2.4电动汽车停车库(场)标志标线设置应符合现行地方标

4.2.5标志标线应醒目、坚固、耐久,安装简易、维护方便、便

.3供配电及低压配电系统设计

4.3.1新建的停车库(场),在设计计算变电所用电容量

3.1新建的停车库(场),在设计计算变电所用电容量时,应充 考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负荷容量,预留低压配电回路或预留 用变压器及配电系统的安装位置。

电动汽车停车位的数量按单位指标法进行计算。非车载充电 每台功率不小于30kW,交流充电桩每台功率不大于7kW。初 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根据充电设备具体参数采用需要系 法进行负荷计算

放射式配电。交流充电桩可采用树干式或链式配电,充电设备 配电系统宜做到三相负荷平衡。

4.3.6配电线路的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1宜选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缆或交联聚乙烯绝 像电缆,宜选用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或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线; 2室外敷设线路宜采用电力电缆,电缆直理敷设时应采用 钢带铠装型; 3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移的回路:应采用能承受较大 机械外力的软电缆。

4.3.7电动汽车充电区域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4.3.7的规

其他区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规定。

表4.3.7充电区域照度标准值

4. 4监控及通信系统设计

4.4.1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监控及通信系统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设 置,当设置监控及通信系统时,应按本规范执行。 4. 4.2 监控及通信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1 对供电状况、电能质量、供电设备运行状态等进行监视和 控制; 2 对充电设备的充电过程进行监视和控制; 3 对供电、充电等子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数据进行存储和 管理; 4 预留通信接口,此接口能够满足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进 行通信,接受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指令,上传数据到上级监控管 理系统等要求。

台、安防监控系统或能源监控系统等的控制室合用。

源装置(UPS)供电,并宜与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安防!

.5设计视频监控系统时,监控摄像机的监控范围宜包括充 区和控制室。

4.4.5设计视频监控系统时,监控摄像机的监控范围宜

4.5.1落地式充电设备基座地面应有足够的强度、平整度,在使

4.5.2壁挂式充电设备安装的墙体应确保墙体有足够的承载能 力,墙面应平整。

5.1.1承担充电设备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5.1.2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实地查勘,并根据现场情况编制 施工方案

5.1.2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实地查勘,并根据现场情况编制 施工方案。 5.1.3 与主体同时施工的充电设备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 5.1.4 充电设备验收检查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接验收时,应全数检查; 2 竣工验收时,应抽查10%,且不应小于2台。 5.1.5 充电设备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充电设 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表的规定。 5.1.6 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设计图纸及变更文件; : 制造厂提供的产品技术文件; 3 安装技术记录; 调整试验记录; S 质量检验验收记录。 5.1.7 充电设备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符合合同及技 术协议要求

5.1.3与主体同时施工的充电设备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

1充电设备的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并有合格证件和铭牌;

2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配套器材齐全; 3技术文件齐全; 4外观应完好,无变形、裂纹、锈蚀,无明显碰撞凹陷; 5满足相应基本功能及客户需求的扩展功能

5.2.3充电设备在就位后应及时采取固定措施,必要时可采 临时固定措施。

5.2.4工程所用的管材、电线(缆)、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

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现场验收并要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 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 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5.2.6充电设备安装的基座地面和墙面承载力除应符合设计要 求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5.2.6充电设备安装的基座地面和墙面承载力除应符合设

5.3.1充电设备配套的配电箱(柜)、控制箱(柜)施工及验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 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的有关规定。

5.3.2电缆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

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 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5.3.3电线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kV及以下配

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 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5.3.4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5.3.5电能计量装置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的有关规定。5.3.6电能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16的有关规定。5.3.7监控及通信系统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5.3.87标志、标线的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1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场(库)、指弓、停车位和充电设备操作步骤标志;2标志、标线醒目、牢固。5.3.9地面及墙面标志、标线施工应符合相关施工规范要求5.3.10充电设备应安装牢固,安装高度保证电气连接和人机交互操作方便,采取必要的防盗、防撞、防恶意破坏措施。5.3.11安装螺栓应采用可靠的方法定位,除测量直角边长外,尚应测量对角线长度。5.3.12充电设备基座验收检查项目应符合表5.3.12的规定。表5.3.12充电设备基座的允许偏差及检查方法序号项目允许偏差或允许值检查方法1水平度(一)1/1002平面尺寸(mm)±10基座3平面位置(mm)±504基座顶标高(mm)±10钢尺测量5平面位置(mm)±56锚栓露出长度(mm)±57螺纹长度(mm)±58充电设备垂直度(一)5/10011

附录A充电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表表A.1充电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表单位工程名称:设备型号:时间:分部工程名称:编 号: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方法质量情况充电设备出厂附件(合格证件、铭检查是否提供,是否同牌、附件备件、技产品一致。术文件等)充电设备安全防护功能(含保护及结合技术协议进行验收。报警功能)除应符合设计和技术协主控充电连接器的结议要求外,还应符合GB/项目构、物理尺寸、端T20234.1,GB/T20234.2子定义和GB/T20234.3的有关规定。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充电设备基座地还应符合本标准4.5.1面承载力条的有关规定。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充电设备安装的还应符合本标准4.5.2墙体承载力条的有关规定。质量情况等检查项目检查方法23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符配电箱(柜)、控制合GB50171和GB50303箱(柜)般的有关规定。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符2电缆合GB50168和GB50303的有关规定,12

续表A.1实测值14允许偏差123456789基座水平度1/100基座平面尺寸±10(mm)基座平面位置±50(mm)般允基座顶标高(mm)±10项目许偏锚栓平面位置±5差(mm)项锚栓露出长度±5(mm)锚栓螺纹长度±5(mm)充电设备安装垂5/100直度备注施工班组长现场监理意见安装单位盖章评定等级施工技术员单位工程负责人注:基本项目质量情况记录代号:优良:合格:0不合格:X14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总则 术语 24 充电设备功能 26 设计 2 4. 1 充电设备设置 27 4. 2 标志标线设置 33 4. 3 供配电及低压配电系统设计 34 4. 4 监控及通信系统设计 3 4. 5 配套设施设计 3 施工与验收 3 5. 1 一般规定 37 5. 3 般项且

1.0.2本规范适用范围为重庆地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

(场)、社会公共停车库(场)和临时停车位的充电设备建设,停车 军(场)用于停车或安装充电设备的主体是停车位,因此为本规范 统一用词采用停车位。为提高土地资源和配套设施利用率,原独 立停车位改造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不扩大使用面积。本规范未 包含充电站项目建设,充电站项目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 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29781和《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 范》GB.50966的规定

2.0.1充电设备除了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车载充电机这 几种常见的之外,还包括技术尚未成熟的非接触式充电机。充电 设备按其安装方式分为落地式和壁挂式;充电设备按其电气元件 与充电连接器安装方式分为一体式和分体式;充电设备的所有电 气元件与充电专用连接器安装在同一个箱体内的充电设备,称为 体式充电设备;充电设备的电气元件和充电连接器分离布置与 安装的充电设备,称为分体式充电设备。俗称“充电桩”

几种常见的之外,还包括技术尚未成熟的非接触式充电机。充电 设备按其安装方式分为落地式和壁挂式;充电设备按其电气元件 与充电连接器安装方式分为一体式和分体式;充电设备的所有电 元件与充电专用连接器安装在同一个箱体内的充电设备,称为 体式充电设备;充电设备的电气元件和充电连接器分离布置与 安装的充电设备,称为分体式充电设备。俗称“充电桩”。 2.0.2公用充电设备用于社会公众拥有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 于任何与之匹配的电动汽车或蓄电池充电,一般来说这些充电设 备可以为不同的用户提供充电服务,使用频率较高。如:公共停 车场配备的充电设备可以为任何停在相应车位的电动汽车提供 充电服务;企事业单位、政府等部门的公共停车场配备的充电设 备也可以为社会公众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2.0.3专用的电动汽车主要指涉及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安 全部门使用的,为广大群众服务的特定电动汽车,如果因为车辆 未能及时补充电能,不能够及时到达现场,将造成人民生命财产 员失,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如: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 等。本条定义专用充电设备是指为专用电动汽车或蓄电池提供 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2.0.4自用充电设备主要建设在个人自有车位(库),为个人拥

2.0.2公用充电设备用于社会公众拥有的电动汽车充

任何与之匹配的电动汽车或蓄电池充电,一般来说这些充电设 可以为不同的用户提供充电服务,使用频率较高。如:公共停 场配备的充电设备可以为任何停在相应车位的电动汽车提供 电服务;企事业单位、政府等部门的公共停车场配备的充电设 也可以为社会公众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2.0.3专用的电动汽车主要指涉及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公共

全部门使用的,为广大群众服务的特定电动汽车,如果因为车辆 未能及时补充电能,不能够及时到达现场,将造成人民生命财产 失,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如: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 等。本条定义专用充电设备是指为专用电动汽车或蓄电池提供 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2.0.4自用充电设备主要建设在个人自有车位(库),为个人拥 有的电动汽车或蓄电池进行充电,使用频率较低,不包括专用充 电设备。如小区业主个人停车位配建的充电设备,以及企事业单 位员工停车位配建的充电设备

2.0.4自用充电设备主要建设在个人自有车位(库),为个人拥

2.0.5广义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用电机驱动车

车、插电式电动汽车和非插电式电动汽车,本规范中电动汽车” 指的是可以直接外接电源充电的“电动汽车”,不包括非插电式电 动汽车。可充电电池中的铅酸类电池在充电过程中会释放爆炸 危险性气体,对于停车位而言,需考虑必要的防爆措施,不适宜集 中布置,因此本规范中“电动汽车”也不包含携带充电过程中会释 放爆炸危险性气体的电池

性。其中非车载充电机紧急停机时,在故障排除后需手动复位。 非车载充电机除基本功能之外,其扩展功能包括:人机交互、通讯 功能、记录、计量、刷卡付费、自检功能、监控、软件升级功能、语音 求助、数据打印、充电状态显示、APP远程监控、移动支付等,用户 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配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 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的规定。 3.0.3专用电动汽车必须保证其蓄电池充足的电能,在电能不

3.0.3专用电动汽车必须保证其蓄电池充足的电能,在电能不 足的情况下,紧急时能够迅速为蓄电池补充电能,因此要求专用 停车位配置充电设备应具备非车载充电机的充电功能(即快充功 能);为延长电动汽车配备电池的使用寿命,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 能使用交流充电桩充电(慢充)。

4.1.1(1)国家四部委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 南》(发改能源【2015】1454号)明确提出重庆市作为新能源汽车推 应用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8,城市核心区 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其他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 比例力争达到1:15,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力争小于2.5 公里。 (2)高速公路充电区服务距离结合国内地方出台的文件要求 而规定。 《京津冀新能源小客车充电设施协同建设联合行动计划》中 提出“京津冀区域内G1京哈、G4京港澳、G6京藏、G45大广高速 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初步形成连通北京、天津及河北主要 成市,平均服务间距不超过50公里的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京港澳高速北京至湖南段全长1500公里,平均每38公里建 设一对电动汽车智能充电服务区。每个快充站将部署4台120 千瓦分体式充电机,可同时供8台电动车充电,一般只需20分钟 即可充电80%,可提供150至200公里续航里程。 京港澳高速河南段,平均每38公里建设一对电动汽车智能 充电服务区,分别位于豫冀界、郑州东、安阳、鹤壁、新乡、原阳、新 郑、许昌、漯河、驻马店、确山、信阳、灵山13对服务区(上下行): 共计26座快速充电站。 京泸高速全线快速充电系统即将开通,全程1262干米,平均 单向每50干米一座快充站。 四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

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5000~55000辆;工信部发布 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纯电动汽车续航里 程乘用车为150~200公里、客车为200~400公里、货车为100~ 150公里、专用车为100~300公里;目前非车载充电机10~20分 钟即可为电动汽车电池充电80%。 算例:高速公路按电动汽车交通量10000辆/天,每天通行时 可集中在16小时,充电15分钟、辅助5分钟,充电达80%以上, 行驶160公里,50公里设一个充电区、计算得出每个充电区约同 时满足70辆电动汽车充电服务。 考虑目前电动汽车保有量偏低,待后期随着保有量持续增 高,充电和电池储能也会在技术上突破,因此,要求高速公路单向 公用充电区服务距离宜小于50公里,每个充电区公用充电设备 满足同时充电的接口数量不宜小于12个。 (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提出加 油加气站可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联合建站,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 务区内。为提高土地资源和配套设施利用率,充电设备与加油加 气站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的条件下,可以合建,因此主城区公用 充电设备布置宜结合加油加气站布置,高速公路公用充电设备宜 结合高速公路服务区布置,充电设备的安装优先结合停车位 布置。

4.1.2(1)电动汽车产业及充电设施发展相关政策

2)办公类建筑作为单位人员比较集中的场所,其配套的停 车位应积极为员工设置充电设备,但电动汽车用户在相 同条件下主要以住宅自用充电设备为其补充电能,办公 类建筑配建的充电设备作为辅助充电用,因此办公类公

(6)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包括室内车库、室外停车场,或 者是二者结合,本条要求停车位充电设备应按照其所属总量进行配 比。如:主城区某办公楼配建的室外停车位数量为A,室内停车位 为B,其配建停车位充电设备设置数量应不小于(A十B)X50%。

4.2.2停车库(场)设置指引标志或标线目的是为了方便电动汽

服务对象不固定,应设置指弓标志或标线,布置专用充电设备的停 车库(场)服务对象虽固定,但该类充电设备特殊性,不允许其他车 主随意使用,因此也应设置指引标志或标线。布置自用充电设备的 亭车库(场)由于其私有性,一般很容易找到指定停车位,考虑住宅 类项目一般开发商建成后一般由物管管理,建设过程中如不设置标 志或标线,后期改造相对麻烦,因此要求布置自用充电设备的停车 库(场)宜设置由动汽车停车位指引标志或标线

志或标线,后期改造相对麻烦,因此要求布置自用充电设备的停车 车(场)宜设置电动汽车停车位指引标志或标线。 4.2.3公用充电设备和专用充电设备设置区别快充与慢充功能 的标志主要是为了方便电动汽车车主快捷地找到相应的充电设 备,提高车库及充电设备的使用效率。自用充电设备一般为慢 充,由于其专属性,一般不用加以标志区分,如需区分,可参考本 条执行。

的标志主要是为了方便电动汽车车主快捷地找到相应的充电 备,提高车库及充电设备的使用效率。自用充电设备一般为 充,由于其专属性,一般不用加以标志区分,如需区分,可参考 条执行。

项标准出台之前,应参照《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

.3.1由于电动汽车发展趋努越来越快,保有量过逐渐上升,建 没停车库(场)时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应综合考虑远期发展,电气 计时就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容量或者预留供配电系统的 安装位置,避免以后增加充电设备时再对电气系统进行大的改 造。在已建成的停车库(场)增加设置充电设备时,应对现有变电 所配电设施进行校验,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改 造措施达到要求,

阶段汽车制造厂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技术数据综 合而来,属于比较常用的参数。在实际设置中,电动汽车充电设 备以交流充电桩为主,非车载充电机使用台数较少,非车载充电 机主要是为电动汽车电池提供快速充电。单位指标法需要系数 可按下表选择

表4.3.2单位指标法需要系数表

数为档内时,可采用插入法确定需要系数值

初步设计阶段,充电设备的功率应以拟采购设备的参数为依 据,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以设备招标后的参数为依据;充电设备组 的需要系数取Kx=0.5;一般情况下,充电设备的有功功率同时 系数Kp=0.8~1;无功功率同时系数Kg=0.92~1.当充电设 备数量特别大时,同时系数的下限值还可取小一些。同时配套的 照明设备、监控设备也是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重要的配套设施,其 用电负荷也应一并考虑。

4.3.3专用充电设备主要为专用电动汽车,如:警车、救护车、消

防车、工程抢险车等服务,是涉及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公共安全 的部门使用的,为广大群众服务的特定电动汽车,所以负荷等级 适当提高,按二级负荷供电,

引出线路可采用树十式配电,从终端配电箱(柜)、控制箱(柜)弓 出线路宜采用放射式配电,对于功率特别大的非车载充电机,其 从变电所引出线路宜采用放射式配电;监控设备等重要负荷也宜 采用放射式配电。交流充电桩一般功率较小,工作电流也较小, 可以采用树干式或链式配电,但在条件允许时,从终端配电箱 (柜)、控制箱(柜)弓出线路宜采用放射式配电;当采用链式配电 时,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条的要求,其中单相 供电的交流充电桩需要保证三相电源尽量平衡

4. 4监控及通信系统设计

4.4.2监控及通信系统将充电设备、充电车辆、配电设备

4.4.2监控及通信系统将充电设备、充电车辆、配电设备、实时 计量及其它设备的状态信息、参数配置信息、充电过程实时信息 等进行集成,应用微机及网络通信技术,构成完整的自动化及管 理系统,实现站内设备的监视、保护、控制、管理和事故情况下的 紧急处理。

建筑已经设置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或能源监控系统,就可以与 之共用软硬件资源,共用控制室,进而提高建筑物利用率,也可以 减少管理人员

4.4.4由于监控系统的重要性,特别是为保证对充电设

4.4.5新建停车库(场)设置充电设备时,监控系统的设计

4.5.1充电设备基座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厚度等,保证充电设备 固定牢固,满足设备锚固的要求,由于充电设备可能布置在花池、 绿化带内,为防止基座变形较大引起充电设备过大的倾斜或位移 而导致无法正常使用,该类场地的基底应进行处理,避免不均匀 的沉降变形及位移。

51:1目前多数充电设备是由设备供应商直接安装:由于供应 商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各个工程建设质量很难满足相关规范 要求,因此本条要求承担充电设备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 资质。充电设备安装工程目前有两大类:一类是随主体同时安 装,此类工程的施工单位一般具有主体要求的施工资质即可满足 要求;另一类是单独安装充电设备,此类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具备 相应的安装工程资质即可。不管是哪一类工程,其施工单位的相 关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要求;另一类是单独安装充电设备,此类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具备 相应的安装工程资质即可。不管是哪一类工程,其施工单位的相 关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5.1.2充电设备建设工程的施工可能与主体工程不同步,施工 前应进行现场详细的查勘,掌握现场相关资料,熟悉工程特点和 施工条件,根据施工方法、机具设备及当地的温度、风力等自然条 件对充电设备的影响等因素编制施工方案。 5.1.4施工和交接验收时应严格按照本规范施工与验收的要求

5.1.2充电设备建设工程的施工可能与主体工程不同步玉溪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专家论证方案),施

应进行现场详细的查勘,掌握现场相关资料,熟悉工程特点和 工条件,根据施工方法、机具设备及当地的温度、风力等自然条 对充电设备的影响等因素编制施工方案。

5.1.4施工和交接验收时应严格按照本规范施工与验收的要求 执行;竣工验收,应进行抽查,故制定此要求;当安装充电设备数 量只有1台时,应进行检查。

5.1.4施工和交接验收时应严格按照本规范施工与验收的要求

5.1.5充电设备作为成品设备,其只要是由有资质厂家生产,并

5.1.5充电设备作为成品设备T/CECS595-2019 建筑用加湿技术应用规程及条文说明,其只要是由有资质厂家生产,并

3.12该指标参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04有关规定及常见充电设备正常使用安装偏差要求总结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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