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测量技术规程(试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7月).pdf3.各类成果资料样式见附图
10.1.1城市三维报建模型包含城市现状三维模型和城市建设项自规划设计三维 模型。 10.1.3城市三维报建模型数据成果以“m”为计量单位。 10.1.4城市现状三维模型可采用基于已有大比例尺4D数据的模拟三维建模技 术或基于空中飞行器的倾斜摄影技术进行生产;城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三维模型 应以设计资料为依据进行生产。 10.1.5城市现状三维模型应能真实反映城市各要素立体空间布局及现状,其质 量应满足城市各要素的完整性、几何精度、属性精度、纹理现势性和逻辑一致性 的要求。 10.1.6城市三维报建模型数据生产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测绘成果生产管理规 定。
10.2.1城市维报建模型应包含地形模型、建/构筑模型、交通及附属设施模型 植被模型、水系模型、地下综合管网模型和其他模型。 10.2.2城市三维地形模型应包含但不限于地面、道路面、草地、人行道等要素 类型。现状三维地形模型可采用基于DOM+DEM的实景三维地形建模和基于大比例 尺地形图的模拟三维地形建模两种形式;规划建设项目三维地形模型应按照项目 设计资料进行模拟三维建模。 10.2.3城市三维建/构筑物模型应包含地上三维建/构筑物模型和地下三维构, 筑物模型。地上三维建筑物模型应包含居住类建筑和公共类建筑《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地上三维构筑 物模型应包含水塔、桥梁、过街天桥等;地下三维构/建筑物模型应包含地下商 业设施、地下停车场及出入口、地下通道、地铁站、地下人防设施等。 10.2.4城市三维交通及附属设施模型应包含城市道路(含立交桥、高架路、下
10.3.1现状三维模型数据
10.3.1.1现状三维模型数据的平面位置相对于邻近地面控制点的中误差小于 0.5m,地物点高程中误差平原地区应小于0.5m。 10.3.1.2现状三维建构筑物模型根据建筑重要性及复杂程度,宜分为超精细模 型、精细模型、标准模型、普通模型和体块模型五类。其中,超精细建筑模型主 要表示城市地标性建筑、重要仿古建筑;精细建筑模型主要表示城市主次干道两 则建筑、重要商业设施建筑、主要景点内的建筑:标准建筑模型主要表示庭院式 住宅类建筑(包括别墅、高层、小高层等)、工厂企业类建筑等;普通模型表示 的是以上三类模型以外的建筑及其构筑物模型;体块模型指的是根据建筑基本尺 寸及结构信息自动生成的各类建筑模型。具体技术指标如下:
1.超精细建筑模型技术指标应满足以下
5.体块建筑模型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体块模型应根据建筑基底和建筑高度生成平顶柱状模型;建筑物基底应以 1:500、1:1000、1:2000等比例尺的地形图建筑轮廓线为依据;建筑高度可根据 建筑性质采用对应的平均层高间接获得,也可通过航空或近景摄影测量、车载激 光扫描、机载激光扫描或野外实地测量等方式获得;模型高度与建筑物的实际高 度差值不宜低于3m,高层建筑可放宽至5m。 10.3.1.3超精细模型、精细模型、标准模型的外立面应能真实反映现状建(构 筑物外立面色彩及纹理,应采用外业拍照方式获取;建筑模型外立面贴图纹理单 边像素数应为2的n(n大于3)次方;格式应为JPG(透明贴图应为带透明通道 的tga格式)。 10.3.1.4现状三维地形模型应包含地面、道路面、草地、人行道等其他要素, 可采用基于DOM+DEM的实景三维地形建模和基于大比例尺地形图的模拟三维地 形建模两种方式。其中,实景三维地形应满足:(1)DOM分辨率应不低于0.2m 平面精度应不低于1:2000比例尺精度;(2)DEM格网分辨率应不低于2m,高程 精度应不低于1:2000比例尺精度。模拟三维地形模型制作应基于不低于1:2000 比例尺的地形图数据,并能真实反映地面各类要素的空间位置、几何结构和属性 信息。
10.3.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三维模型
1.规划设计三维模型应严格以设计资料为依据进行建模,设计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项目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图和效果图。 2.规划设计三维模型应准确反映设计资料中各要素的空间布局、几何结构及 尺寸、外观纹理等。 3.规划设计三维模型应对设计建筑的外部结构进行准确精细建模表示,不宜 对建筑内部构造设计进行建模:对设计建筑外的要素可示意性建模表示
10.4.1地上规划三维报建应提供建设项自规划设计三维模型和项自用地边界外 放500米的地上现状三维模型,提供的三维模型应符合本规程要求。 10.4.2地下规划三维报建应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三维模型和项目控制线外放 500米的地上三维现状模型、地下现状三维模型和建设项目设计三维模型,提供 的三维模型应符合本规程要求。 10.4.3三维规划报建材料除提供10.4.1、10.4.2要求的电子版数据外,还应提 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三维实景嵌入图(包括远景鸟瞰图、近景鸟瞰图和透视 图,jpg格式),三维实景嵌入图中现状三维模型数据应符合本规程要求,且不小 于2平方公里
10.4.4提供的报建三维模型数据电子版格式应包括max格式和0SGB格式。max 格式的模型数据版本号不高于3DMax2012。 10.4.5提供的规划三维报建材料电子版文件组织方式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组 织: 一级文件夹:名称(区县代码+规划审批号+项目名称) 二级文件夹:规划设计三维模型数据、整合三维模型数据、实景嵌入图 三级文件夹:max格式、OSGB格式 10.4.6提供的MAX格式的三维模型应按照要素类型进行分类,分类编码应按照 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157)执行。 10.4.7规划三维报建应提供2套A3大小纸质版实景嵌入图。
10.4.4提供的报建三维模型数据电子版格式应包括max格式和0SGB格式。max 洛式的模型数据版本号不高于3DMax2012。 10.4.5提供的规划三维报建材料电子版文件组织方式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组 织: 一级文件夹:名称(区县代码+规划审批号+项目名称) 二级文件夹:规划设计三维模型数据、整合三维模型数据、实景嵌入图 三级文件夹:max格式、OSGB格式 0.4.6提供的MA格式的三维模型应按照要索类型进行分类,分类编码应按照 减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157)执行。 10.4.7规划三维报建应提供2套A3大小纸质版实景嵌入图。
11. 1.1 资料收集
房产测绘实施前,需要收集并使用但不仅限于以下资料。根据房产测绘类型 的不同,使用以下有关资料。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4. 《竣工验收备案表》; 5.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宗地面 积量算成果表; 6. 规划建审总平面图; 7.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并加盖技术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纸(平、立、剖等) 原件 8.建筑工程定(验)线测量、工测量成果资料; 9.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及预售备案测算报告; 10.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项目宗地坐落;需要利用的合同、协议、法院判决 等合法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11.1.2坐标系要求
为了便于房产图的测绘、拼接、汇编及房产测量数据库的建立,在我市行政 辖区内及代管区域内开展房产测绘业务必须采用西安市统一的测绘基准进行作 业,坐标系采用西安2000坐标系
房产测量的精度指标与限差: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 作为限差。
11.1.3.1量距精度要求
房产测绘外业测量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尺、手持测距仪、全站仪或其他箱
合精度要求的测绘工具及仪器。各环节精度指标,执行以下要求: 1.外业测量数据采集中的房屋边长数据以米(m)为单位,取位至0.001m; 同种量测工具二次量距读数较差应满足|△D≤0.005m。 2.房屋产权面积计算采用的边长数据取位至0.01m;产权面积计算结果以 平方米(m)为单位,取位精确至0.01m; 3.共有面积分摊系数取位至0.000001。 4.数据取位按“四舍六入、五前奇进偶不进”的原则。 测算房产面积的房屋边长测量误差,应符合下表要求:
3.1房屋边长测量精度
注:D为房屋边长,以米(m)为单位
11.1.3.2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
房产面积测算的精度等级的选择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11.1.3.2.1房产面积精度测算等级的要求
表11.1.3.2.2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
11. 1.4 测绘内容
房屋产权面积测绘包含以下内容:
注:S为房屋产权面积,以平方米(m)为单位
1. 房屋外业数据的采集、整理 房产图绘制 3.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4.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5.房产变更测绘 6.质量检查与验收 7.成果报告
房屋外业数据的采集、整理 2. 房产图绘制 3.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4.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5.房产变更测绘 6.质量检查与验收 7.成果报告
11.2房屋外业数据的采集、整
确定观测和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时,优先采用墙体和围护结构,没有墙体或 围护结构时方可用柱。墙体的厚度指墙体的结构厚度,不包括粉刷抹灰层和外保 温层厚度。基本要求如下: 1.建筑物总建筑面积测量,以房屋外墙外侧勒脚以上墙面为界测量,内部 中空须扣除的,以中空部分外围墙体勒脚以上墙面为界测量; 2.建筑物分层分户面积测量,外墙自有墙体测至墙体外侧,借墙测至墙体 内侧,共有墙计至墙体中线位置。 3.附属设施:柱廊以柱外围为准;阳台以其围护结构的外围为准;门廊以 柱或围护结构外围为准;檐廊、挑廊、门斗以围护结构外围为准; 4.实测项目,计算面积所需的所有数据均应进行实地观测采集,施测时可 以参考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查批准的施(竣)工图纸或直接下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管理系统中的联合审图(数字化联合审图)平台上经过“联合审图”的施(竣) 工图纸(平、立、剖) 5.预测项目,计算面积所需的所有数据,均应来源于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并 加盖审技术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纸(平、立、剖)或直接下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管理系统中的联合审图(数字化联合审图)平台上经过“联合审图”的施(竣) 工图纸(平、立、剖); 6.观测数据与图纸标示数据的较差在测量限差或施工误差允许范围以内, 可采用图纸数据进行制图和面积测算;较差超出限差充许范围,应采用实际观测 数据进行制图和面积测算:
7.实测房屋边长时,应独立量测两次。为校核测量数据的正确性,提高测 量结果的准确度,施测时应有充分的穴余观测: 8.应核实项目现场实际峻工状态与规划审批及建筑工图的一致性。
11.3.1房产图是房产产权、产籍管理的重要资料。按房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分 为:房产分幅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幅图)、房产分丘平面图(以下简称分丘图)和 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以下简称分户图)。
[11. 3. 2 分幅图
1.房产分幅平面图是全面反映房屋及其用地的位置和权属等状况的基本 图。是测绘分丘平面图和分层分户平面图的基础资料。 2.分幅图的规格、技术要求、基本内容及编号等执行《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1之规定,相关图式执行GB/T17986.2之规定
11. 3. 3 分丘图
1.分丘图的坐标系统与分幅图的坐标系统应一致。 2.分丘图上除表示分幅图的内容外,还应表示宗地界址点点号、房屋权界 线、挑廓、阳台、建筑物建成年份、建筑面积、宗地四至关系等各项房地产要素、 3.分丘图的规格、技术要求、基本内容及编号等执行《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1之规定,相关图式执行GB/T17986.2之规定。 4.分丘图是分幅图的局部图,是绘制房屋不动产权证附图的基本图
1.分户图是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房屋权属范围的细部图,以明确异 产毗连房屋的权利界线供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附图使用。 2.分户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200,当房屋图形过大或过小时,比例尺可适 当放大或缩小。分户图的绘图规格一般选用A4纸张。 3.分户图的方位应使房屋的主要边线与图框边线平行,按房屋的方向横放 或竖放,并在适当位置加绘指北方向符号。分户图的规格、技术要求、基本内容 等除执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之规定,相关图式执行GB/T17986.2之 定外,为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的要求,应明确标注不动产代码,编制房屋
不动产单元号,应符合本市不动产部门的编制规定。
11.4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11.4.1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条件
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应具有顶盖。 2.应有围护物。 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 4.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 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11.4.2建筑面积计算通则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执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之规定 4.3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
11.4.3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
1.飘窗的面积计算:窗合合面与房屋地面高差小于等于0.45m的飘窗,层高 大于等于2.20m(或结构净高大于等于2.10m),按外墙的外边线与飘窗围护之间 范围内的水平投影计算面积;窗台台面与房屋地面高差大于0.45m的飘窗,不计 算建筑面积。 2.阳台顶盖覆盖问题的处理:阳台顶盖的投影宽度原则上不得小于0.6m; 对于顶盖不能全部覆盖维护物范围的未封闭单阳台、挑廊,如果顶盖的最小长 宽均超过围护物最大长、宽的一半,且其顶盖在阳台、挑廊围护物内水平投影面 积大于维护物维护面积的二分之一,则按顶盖在围护物内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 算建筑面积;上述指标不足一半时则不计建筑面积。顶盖不能全部覆盖维护物范 围的未封闭通阳台可根据所依附的房屋开间视为多个相通的单阳台分段处理。 3.阳台顶盖高度问题的处理:未封闭阳台的顶盖不论高度,都应与其所在楼 的层高相对应;若项盖与其他楼层的顶盖相对应时,则视为露台。对于全封闭
阳台,不论其上方的项盖高度如何,与其附属房间结构板面的关系如何,均认为 该空间具备顶盖。 4.倾斜栏杆等围护设施的处理:阳台、挑廊、架空通廊围护物的外围水平投 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阳台、挑廊、架空通 郎维护物的外围水平投影小于其底板外沿的,按围护物上沿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 建筑面积。 5.倾斜墙体的处理:墙体向外倾斜的房屋,按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谱体向内倾斜的房屋,按距底板净高2.10m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 积。屋顶为斜面结构的房屋,自净高2.10m处计算面积时,若外增高度小于2.20m 则只计纯套内面积,不计外墙体面积。 6.柱廊檐廊衔接问题的处理:一幢建筑物围合形成的院子,其内部合围的走 郎某边为按开间有柱时,则该边为柱廊(有柱走廊);其某边不按开间有柱时, 则该边为檐廊(无柱走廊)。内部围合的有柱与无柱走廊连接时,若廊的宽度小 于柱间距,则交汇处计入柱廊;若廊的宽度大于柱间距,则交汇处计入檐廊。 幢建筑物四面设有外走廊或檐廊时,可参考本条处理。 7.底层临街通廊的处理: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可以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 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需要注明通廊面 积的,可以将其建筑面积单独列出,但不参与共有面积分摊。 8.风井、烟道的面积计算:风井、烟道在建筑物主体外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在建筑物主体内的,按其通过的自然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9.消防水池等建筑面积的计算:消防水池、畜水池、化粪池以及上方空间 不能正常.使用或通行的集水坑等,不论在建筑物主体内外,均不计建筑面积 10.电梯机坑的面积计算:电梯可到达建筑物的最底层时,低于最底层地坪
的电梯机坑部分不计建筑面积。电梯到达最底层的上一层时,包含在最底层层内 的电梯基坑部分,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电梯机坑在底层开门,可以利用,且层高大于等于2.20m的,计入最底 层的建筑面积; 2)电梯机坑在底层不开门,或开门而层高小于2.20m的,电梯机坑作为电 梯井的组成部分计入电梯井的建筑面积。 12.机械车库的面积计算:不设结构层的立体车库,以传动式的机械设备作 为停车位,在车库的中间部位设非固定停车位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以传动机设备或专用电梯使汽车到达多层的停车库,其各层为结构层且层 高大于2.20m的,其传动机械设备间或专用电梯间按立体车库结构层数计算建筑 面积。 13.建筑物附属单列面积的处理:地下人防、消防避难层、公共空中花园及 现划明确的架空层,其外墙全部计入相应单列区域面积,与其他部位的隔墙以墙 体中线为界分别计入各自面积;对于单列的临街通廊,以其内侧主墙体为建筑物 外墙,临街通廊的面积从建筑物外墙外侧计至廊的维护物或柱的外围;以上部位 不参与本楼的共有面积分摊。 14.对于装有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的建筑物: 1)若幕墙内有主墙时,以主墙外围为准计算建筑面积; 2)若幕墙内没有主墙而直接以幕墙作为外墙时,幕墙结构(内侧)至底板 外沿间隙宽度小于等于0.30m的,以幕墙结构外围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幕墙结构 外围至底板外沿区域视同外墙处理;幕墙结构(内测)至底板外沿间隙宽度大于 0.30m的,以底板外沿为准计算建筑面积,相应外墙厚度按零计算;幕墙向内倾 斜的,以幕墙结构(内侧)至底板净高2.1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相应外墙
享度按零计算。 15.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层高大于等于2.20m或结构净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小于2.20m或结构净高在2.20m以下的, 不计算面积; 16.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 11.4.3.2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各类用途的室内外爬梯。 2.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柱廊、设备平台、花池等建筑 3.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的部分。 4.楼梯梯段安全间隙、自动扶梯安全间隙宽度大于0.30m的 5.走廊外的台阶踏步,底层室内楼梯延伸出室外的部分。 6.无顶盖的斜坡式人行或车行通道等。 7.不能正常使用的结构转换层、箱式基础空间、结构空腔及闷顶空间, 8.缺芝利用价值且设计上明确为封闭空间的部分。 9.与室内相通的设计上明确用途为设备阳台、设备平台、空调机位、结构连 板的部分。
11.5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1. 5. 1 一般规定
5.1.1房屋基本单元
房屋基本单元就是可以单独进行产权登记的独立产权单元,一般用“户”表 示,原则上应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有确定、封闭的界线:
2.有独立的通向建筑物外部或建筑物内公共通道的门或出口; 3.原则上应具备独立的经济、使用价值
11.5.1.2 基本单元的划分
房屋的局部满足成为独立产权单元条件时,可以划分为一个房屋基本单元 般具体情况如下: 1.成套住宅,以套为基本单元; 2.独立使用和出售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按其产权界线划分房屋基本 单元; 3.一幢房屋属同一产权人的,一幢房屋可划分为一个房屋基本单元; 4.独立使用的地下室按其权界线划分为基本单元: 5.建筑物内具备独立产权单元条件的公用部位不被分摊时,应作为独立的基 本单元处理; 6.权利人房屋产权范围为建筑物内某一区域时(如:一个或多个单元、一个或 多个楼层等),可按一个区域划分为基本单元: 7.无实际分隔墙体的商铺、车位与写字间等,如有明确的界址线,且界址线 的界点埋设有界桩或界钉、施工图纸上标有相应明确位置、尺寸数据的,可按其 界址线分户;当界址线的界点与现场的剪力墙、结构柱及其他墙体的位置、端头 拐点、角点等特征点一致时,可以直接将特征点作为界址点使用。 8.整幢建筑物规划用途为酒店、非标准厂房的,一般以幢为房屋基本单元: 规划中以一幢中部分区域为酒店用途的,规划的酒店区域应单独划分为房屋基本 单元。
11. 5. 1. 3 幢的划分
楼幢划分标准,在宗地范围内,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地面以上建筑物为由裙楼连接成一个整体的多栋塔楼,且同其他建筑在空 间上相对独立的,原则上作为一幢进行面积测算; 2.如裙楼体量较大,经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建设,且设 计、施工上有明确结构界线、功能界线或分区界线的,可依次按照相应的结构 功能、分区界线划分楼幢; 3.地面以上建筑物为独立一幢,其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投影范围重合程度较
高,且结构、功能关系密切的,其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作为一幢进行面积测算; 4.建筑物不同主体之间,以空中、地面或地下的连廊、通道连通的,应分别 独立划幢,连廊、通道面积不计入分幢总建筑面积,但应另行注记或说明; 5.建筑物地上部分为独立多幢,地下部分为一整体的,原则上以规划标高土 0为界,将地下部分另行划幢:
11.5.1.4功能区的戈
功能区的划分,在尽量简单、概括的同时兼顾公平、合理,按照以下原则进 行: 1.房屋按设计功能的不同划分功能区,如商业、住宅、办公等; 2.某功能区内不同部位的不同产权单元,其所使用和享有的设备用房、竖直 或水平通道、管理用房等共有共用部位明显不同、差异较大的,应在该功能区内 将享有相同或相似共有共用部位的产权单元及其共有共用部位的整体划分为子 功能区; 11.5.2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一般原则: 1.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户进行。本幢内为他幢或多幢配套服 务以及本幢外为本幢配套服务的房屋面积,均不得给本幢分摊。 2.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3.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根据相关房屋的套(户)内建筑面积按比例进 行分摊。 4.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业主分摊的共有面积的具体部位。 5.幢内确定为不可分摊的公共用房或满足独立成户条件的公共部位,作为独 立的产权单元处理,并参与本幢的共有面积分摊
功能区的划分,在尽量简单、概括的同时兼顾公平、合理,按照以下原则进 行: 1.房屋按设计功能的不同划分功能区,如商业、住宅、办公等; 2.某功能区内不同部位的不同产权单元,其所使用和享有的设备用房、竖直 或水平通道、管理用房等共有共用部位明显不同、差异较大的,应在该功能区内 将享有相同或相似共有共用部位的产权单元及其共有共用部位的整体划分为子 功能区; n
1.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户进行。本幢内为他幢或多幢配套服 务以及本幢外为本幢配套服务的房屋面积,均不得给本幢分摊。 2.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3.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根据相关房屋的套(户)内建筑面积按比例进 行分摊。 4.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业主分摊的共有面积的具体部位。 5.幢内确定为不可分摊的公共用房或满足独立成户条件的公共部位,作为独 立的产权单元处理,并参与本幢的共有面积分摊,
11.5.3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
共有建筑面积分为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和不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1.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1)相关权利人合法协议约定的应分摊的公共建筑空间。 2)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一半的建筑 面积。 3)幢内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电梯井、观光井(梯)、室外楼梯等垂直通
11.5.4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
1.变更测绘适用于已有同类房产测绘成果的房屋。 2.对已经用于登记,产生法律效力的测绘成果,在变更测绘时,在房屋未出 现翻建、扩建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坚持原成果生产时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方法 和技术线路,并维持原成果数据的稳定性;但由变更引起的新产生的、属于变更 范围内部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按现行规范进行分摊计算。 3.因房屋的部分户室发生分割合并,导致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重新 分摊计算引起非变更部分户室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如变化值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时,则不必改变其它功能区各户原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否则,整栋应重新分摊计 算。
11.6.2变更测绘房号的编排
房产进行合并与分割后,如原房号未发生任何交易、登记等使用情形,则原 房号可沿用,新增房号续编最大号。否则原房号作废,续编最大房号。
11. 7.1 一般规定
1.用于房产销售和房屋权属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和计算,均应按 规定的标准格式形成包括封面、报告使用说明、数据成果表和平面图在内的《房 产测绘成果报告》(以下简称《成果报告》)。 2.《成果报告》以幢为单位编绘,标准内容包括:报告使用情况、楼幢基 本情况、产权单元分摊情况、已分摊共有共用配套用房情况、分户明细情况、分 层分户图等。
11.7.2内容及格式
1.《成果报告》的内容,根据测绘类型选取对应的测绘报告模板,各类成 果报告详见附录。 2..《成果报告》格式:电子文件*.arc 或 *.dwg。
12.1.1本规程所称标高测量,是指用于道路、桥梁、河湖、自流管道及管线等 普通市政工程勘测设计阶段所需固定位置的高程测量工作。 2.1.2标高测量宜采用水准测量、卫星定位测量、三角高程测量方法。 12.1.3标高测量精度不低于图根高程控制点测量精度要求。
12.2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测量
1.日照分析测量成果应采用统一标准格式的图纸和电子文档(图形数据格 式为*.dwg,文档数据格式为*.doc,表格数据格式为*.xls)。 2.日照分析测量成果资料应归档并永久保存
12.2.2测量内容及精度要求
12.2.2.1测量范围 日照测量应对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外轮廓、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户型、 公共绿地和窗户(或阳台)进行定位,或根据实际遮挡情况及相关利害人的诉求 设计等单位要求确定相关测量范围。 12.2.2.2测量内容 1.建筑物平面位置测量 建筑物楼角拐点、突出屋面的设备间、电梯间、水箱间及窗户(位置、宽度、 高度)等应实测坐标,对个别不能直接实测的目标,可采用量距的方法,并在现 绘制好草图和拍照。 2.建筑高度及室内外高程测量 建筑物、室内层高、对采光有影响的檐口、实体女儿墙、斜面屋屋脊、设备 间、电梯间、水箱间等附属物高度均应现场实测高度。对于屋顶为坡屋顶的楼房 除要测量北檐口、女儿墙高度外,还应测量屋脊线的位置和高度。建筑物室内、
室外地坪高程均应现场实测。 12.2.2.3精度要求 外业测量精度平面中误差不大于50mm,高程中误差不大于100mm。 12.2.3成果要求 12.2.3.1提交资料:分为总平面图和立面图。 1.总平面图 测量范围内所测建筑物、构筑物的楼角、阳台等主要拐点应标注坐标,并标 注层数、性质注记、功能或用途。楼顶有突出屋面的设备间、电梯间、水箱间或 其他对采光有影响的构筑物等也应按实际位置、大小表示。 2.立面图 立面图应表示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的一面或几面的建筑立面,一楼一图或 面一图。有分层要求的应按实际高度分层并标注每层绝对高程和女儿墙、楼顶、 设备间、电梯间、构筑物等的绝对高程,并应详细表示该面的窗户(或阳台)的 应置、大小、高度、间距、距分层线高度,有用途(或功能)要求标注的应按实 际用途(或功能)标注。 立面图成果中根据需要可按楼层绘制分户平面图,并对分户平面图按要求区 分不同功能区。 3.电子资料(内容与纸质资料一致)。 12.2.3.2存档资料 纸质资料:总平面图、立面图、控制点来源、外业实测过程、外业手薄、委 托单位出具的测量要求等资料。 电子资料:内容与纸质资料一致,
13.1.1根据《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 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18316)的要求,结合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测量的特 点,本规程涉及的所有测量成果均应经过“二级检查及一级审查、一级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13.1.2“二级检查及一级审查、一级验收”中“二级检查及一级审查”应由测 量承担方的作业部门及质量管理部门分别实施,“一级验收”宜由测绘项目委托 方组织专家或者国家认可的测绘质检机构实施。各级检查、审查、验收应独立、 按顺序进行,不得省略、代替或颠倒顺序。质量检查、审查与验收过程应形成 记录,并随测量成果归档资料一起保存。
13.1.3测量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依据:
1.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2.项目委托书或合同书,以及项目委托方与承担方达成的其他文件; 3.技术设计或施测方案; 4.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和图件资料; 5.项目承担方的质量管理文件; 6.本规程。 13.1.4对测量成果,应根据质量检查结果评定其质量等级。质量等级应分为合 格和不合格两级。当测量成果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应判为质量不合格: 1.控制点和特征点的数量或布设位置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 2.所用仪器设备未经检定或未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或者仪器设备不满足 现范规定的精度要求。 3.未进行检测,利用已有测量数据或者理论数据推算测量结果。 4.起算数据不正确或者其精度无法考证、原始数据有问题、计算方法不正 确、测量结果不满足规范精度要求。 5.编造数据,关键数据或者尺寸标注不正确
6..需要外业进行实测时,未进行实测,直接引用设计数据当作实测数据。 7.测量成果资料不完整,存在明显缺项或未完全响应审批要求,对审批的 乎应不够,有意规避审批细节。 8.主要数据测量有误(层高、面积等规划技术指标)。 13.1.5当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中发现不符合项时,应提出处理意见并退回进行 纠正。纠正后的成果应重新进行质量检查与验收
13.2.1测量成果质量的两级检查均应采用内业全数详查,并结合项目特点、难 点进行外业针对性检查,检查过程应填写检查过程记录,
13.2.2过程测量应检查下列内容:
1.测量成果资料的完整性 2.测量成果与审批文件的符合性、呼应性等;测量依据是否符合要求。 3.各级控制点和特征点的位置图。 4.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检验资料。 5.外业观测记录和内业计算资料。 6.关键尺寸、建筑物的层数和退距尺寸、面积计算中未计入面积的部分和计 算半面积的部分,特殊问题的处理及处理依据 7.地籍测量部分:勘测定界图与土地分类面积表、日常权籍调查的权源资料、 地籍调查表中所包括相关表格的填写内容、绘制的宗地草图。 8.房产测量部分:建筑物及户室用途与规划审批的一致性;建筑物幢、层、 卢、划分及编码的正确性,专有部位与共有部位界定的准确性;建筑面积计算规 则、共有面积分摊原则、边长取值、房产面积计算的准确性;分层分户图图面各 类房产要素标注规范性及完整性;项目测算中引用文件的现实性。 9.测量成果表及附图的一致性、规范性。 10.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13.2.3对最终测量成果的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阿鲁科尔沁旗医院病房及医技楼施工组织设计按本规程第13.2.2条进行质量检查
内容及方法、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质量统计及质量等级内容。 3.质量等级应由测量承担方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检查结果评定,并应符合相 关国家规范有关规定。
13.3.1测量成果质量的审查应采用内业审查,并结合项目特点进行外业审查, 应填写审查过程记录。
13.3.2过程测量应审查下列内容:
1.测量成果资料的完整性。 2.测量成果与审批文件的符合性、呼应性等;测量依据是否符合要求。 3.各级控制点和特征点的位置图。 4.内业计算资料。 5.关键尺寸、建筑物的层数和退距尺寸、面积计算中未计入面积的部分和计 算半面积的部分,处理方案是否合规。 6.地籍测量部分:勘测定界图与土地分类面积表、日常权籍调查的权源资料、 地籍调查表中所包括相关表格的填写内容、绘制的宗地草图。 7.房产测量部分:建筑物及户室用途与规划审批的一致性;建筑物幢、层、 卢、划分及编码的正确性,专有部位与共有部位界定的准确性;建筑面积计算规 则、共有面积分摊原则、边长取值、房产面积计算的准确性;分层分户图图面各 类房产要素标注规范性及完整性;项目测算中引用文件的现实性。 8.测量成果表及附图的一致性、规范性;特殊问题的处理及处理依据。 9.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最终测量成果资料和计算资料的一致性机
2.质量检查报告等文档资料的审查,审查质量问题、关键工序、重点工作、 特殊问题等内容及处理情况,质量统计及质量等级内容
13.4.1测量成果质量验收可采用抽样核查的方式进行清芷园13号楼施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doc,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各测量阶段成果应分别进行质量验收。 2.抽样时,应随机抽取不少于期数的10%作为样本,且至少为1期。 3.对抽取的样本,应进行内业全数核查、外业针对性核查 13.4.2测量成果质量验收应核查应下列内容: 1.控制点的布设位置图。 2.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检验资料。 3.外业观测记录和内业计算资料。 4.重要的或者关键的测量环节。 5.测量成果图表。 6.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 7.技术设计和技术报告。 8.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13.4.3测量成果质量验收中,采用仪器设备的精度应不低于作业所用仪器设备 的精度。 13.4.4测量成果质量验收应形成质量验收报告并评定质量等级。质量验收报告 应包括验收工作概况、项目成果概况、验收依据、抽样情况、核查内容及方法、 主要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质量统计及质量等级内容。质量等级评定应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