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0629-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T 40629-2021 中比例尺公众地图数据规范.pdf7.1.1测量控制点只表示大地原点、水准原点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点,其平面精度和高程精度应符 合GB/T35764的精度要求。其他测量控制点均不表示, 7.1.2内图廓线的平面精度应符合GB/T35764的精度要求。经纬网线在比例尺等于或大于 :500000时不表示;小于1:500000时应表示,经纬线网格不小于1°×1°。坐标网线不表示。 7.1.3定位基础的具体表示要求与选取指标详见附录D的D.1
7.2.1水系要素的表示应能反映出区域水系的总体特征,以及附属设施的情况。双线依比例尺表示的 可流、运河、沟渠、时令河、干河等,以及有单线河或双线河连接的湖泊、水库、池塘、时令湖、干凋湖等, 生双线或多边形中心线上表示水系结构线,与单线河流连接共同构成河流网络 7.2.2依比例尺表示的双线河流、渠道等上的水系结构线的河流代码、名称属性应与其所在的河流、渠 道等相同;水系结构线穿越湖泊、水库等的,其河流代码、名称属性应赋与之相连接的河流、渠道等的属 性;如果湖泊、水库等是上下游河流名称的分界时,应赋上游河流属性。 7.2.3汇人双线河的单线支流与双线河的水系结构线之间加水系结构线并连接,河流代码和名称属性 赋单线支流的属性
988.水泥土搅拌桩的基本原理及施工工艺浅谈(摘录自山西建筑07年15期第121-122页)GB/T40629—2021
7.2.4释状河流的河流编码和名称属性按照客释状支流名称的实际分布情况赋值,并应在主河道上表 示水系结构线,能够反映出辫状河流的主要分布特征。 .2.5表示名称的河流、湖泊、水库、干河床等都应赋水系名称代码属性。 7.2.6河流、沟渠的流向按水流方向表示有向点,潮汐流向按海水潮流方向表示有向点;双向流向的沟 渠,重复表示两根方向相反的有向点。 7.2.7废弃水库的水库范围中心表示标注点,废弃水库坝按坝表示,数据存放在水利附属设施数据层, 7.2.8水系要素的具体表示要求与选取指标详见D.2
7.3.1居民地在总体上应反映居民地轮廓、分布特征、连通性以及与其他要素的关系。乡镇及以上等 级居民地应全部表示,行政村尽可能表示,其他居民地视图面情况选取表示。在居民地稠密地区,可适 当舍弃个别等级低的居民地,但位于道路交叉口和两旁、山溢、渡口、制高点、国境线、重要矿产资源地、 文物古迹等处的居民地,以及有明显方位作用的房屋均应详细表示。 7.3.2根据面积大小,居民地按街区式、轮廓式和圆圈式三种形式表示:图上面积不小于100mm²的居 民地按街区式表示,并表示出相应等级的圈形符号。图上面积在4mm²至100mm²之间的居民地按 轮廓式表示,并表示出相应等级的圈形符号。图上面积小于4mm²的居民地不表示街区,而采用相应 等级的圈形符号表示。 7.3.3居民地及设施要素的具体表示要求与选取指标详见D.3
7.4.1交通数据应正确表示道路的类别、名称、等级、位置,反映道路网的结构特征、通行状况、分布密 度以及与其他要素的关系。铁路和县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一般表示,其他道路可根据道路网的疏密程度 进行适当取舍,一般选取较长远的、贯通的、连接居民地或公路的。 7.4.2铁路以中心线表示,并保持铁路的连通性。附属设施按照中心线表示,火车站在贯通的铁路线 中心表示为有向点,方向从站台(候车室)垂直指向铁轨,存放在相应附属设施数据层。复线铁路分开走 向的,按两条单线铁路表示,赋单线铁路分类代码,其余属性赋复线铁路的属性。 7.4.3公路以中心线表示,不同等级道路间相交的,应正确表示出道路间的连通关系。立交桥一般采 用不依比例尺的点符号表示,但对于巨型立交桥应接实际图形表示,如高速公路与低等级道路相交且连 通时,道路应在相交处形成节点,并通过匝道、立交桥等表示与其他道路的连通关系;如高速公路与低等 级道路相交但不连通时,道路不应打断,保持连续性,并通过桥梁等表示与其他道路的关系。无对应管 理等级的高速公路可按专用公路表示 7.4.4街道的选取与表示应正确反映居民地内部通道的分布特点,分清主次街道以及与其相关的进出 舍民地的通道情况。主次街道的区分,通过街道的宽度、通行情况,以及城镇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繁荣和 重要程度确定。一般情况下县级及以上城市内主要的交通要道表示为主干道,其他表示为次要干道和 支线。 7.4.5当公路穿越街区式居民地且图上长度大于10mm时,穿越路段应按街道表示,其“道路编号”赋 予与其相连公路的道路编号,名称赋街道名称。公路穿越街区长度不足图上10mm时,可直接贯穿。 7.4.6天中城市道路中的高架路段不单独表示,接照城市快速路、主十道或次十道等表示,道路类型属 性中加注“高架”。其他地区的高架道路,如果是跨越河流、湖泊、河谷、峡,或其他道路的,可增加公路桥 或铁路桥表示;如果高架长度大于图上10mm,可依据其跨越的情况,道路按照其实际分类表示,并在 道路类型属性中加注“高架”。 7.4.7具有2个以上道路编号的公路或2个以上铁路代码的铁路,其道路编号或铁路代码按高等级表 示并赋属性,当等级相同时按数值较小的表示并赋属性,
7.4.8交通要索的具体表示要求与选取指标详见D.4
7.5.1只表示海底光缆,管线密集分布,且多条并行的可择要表示。 7.5.2管线的表示通过转折点直线连接。 7.5.3管线要素的具体表示要求与选取指标详见D.5。
7.5.1只表示海底光缆,管线密集分布,且多条并行的可择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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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国界、界桩、界碑及其周边地物地貌,应按照GB/T35764规定执行 .6.2各级行政区域只表示县级的,行政区界线表示县级及以上的。各级行政区界线、界桩、界碑及其 周边地物地貌,应按照GB/T35764规定执行。 7.6.3飞地应按照GB/T35764规定执行,并按相应的行政界线表示,协调处理境界与周边要素的 关系。 7.6.4自然、文化保护区表示国家或省级的,有明确界线的表示相应界线,以范围线构面并加注标注 点;没有明确界线的,在范围中心表示标注点。 7.6.5特殊地区应按照GB/T35764规定执行,表示港澳特别行政区界、国外地区界及停火线。 Z.6.6境界与政区要素的具体表示要求与选取指标详见D.6
7.7.1地貌要素应正确显示各地区的基本地貌类型及形态特征,反映地面切割程度及土质类型和分布 规律,同时处理好地貌同其他要素的关系。应根据不同地区地貌类型特点,正确表示山脊、山头、谷地、 斜坡及鞍部的形态特征。 7.7.2等高线应连续不间断绘出,平地和丘陵地的等高距不小于50m,山地和高山地的等高距不小于 100m,等高线弯曲应做较大综合,图上小于1mm×1.2mm的弯曲可化简。对于闭合等高线表示的山 头、洼地应适当表示高程点。 7.7.3人工或自然地貌要素,如岩峰、陡崖、沙漠、路堑、等,一般表示大型的、大面积的、有明显特征 和重要方位意义的地貌。等高线遇到陡崖、断裂带等地物应断开。 7.7.4地貌要索的具体表示要求与选取指标详见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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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土质植被要素的具体表示要求与选取指标详见D.8
7.9.1地名层中应表示包括属性项中已有地名在内的所有要素地名,具体地名的分类、代码等相关信 息应按GB/T33183一2016中附录E的E.9执行,并赋名称、拼音、地名编码等属性。行政村及以上等 级的居民地名称应表示,行政村以下的可根据地名分布密度选取表示。 7.9.2点状地物的地名定位点,应表示在点状地物实体的定位点上,如古塔名称、泉名称等;线状地物 的地名定位点,应表示在线状地物实体的适当位置处,如长度较长,可按图上距离每150mm~200mm 表示1个,如河流名称、道路名称等;面状地物的地名定位点,应表示在面状地物实体的概略中心位置 上,如水库名称、海湾名称等 7.9.3乡镇级及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一般表示在政府驻地位置,其地名定位点与同级政府位置定位点 重合。行政村地名表示在村委会办公场所,其地名定位点采集在主建筑物上,若无固定办公场所的可采 集在自然村的几何中心位置上。 7.9.4对于同一居民地有多个等级名称的,应按相应等级分别采集地名定位点。居民地行政地名与其 自然地名不相同的,应分别采集其行政地名和自然地名
元数据主要包括中比例尺公众地图数据的基本信息、数学基础、质量评价等内容,以电子表格存 内容及要求见附录E的表E.1。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中比例尺公众地图数据的数据层表 表A.1给出了中比例尺公众地图数据的数据层表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中比例尺公众地图数据的数据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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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数据层代码”中的第4个字符表示要素的几何类型,“P"表示点状要素,“L”表示线状要素,“A”表示面状 要素。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中比例尺公众地图数据的属性项定义表 表B.1给出了中比例尺公众地图数据的属性项定义表
表B.1给出了中比例尺公众地图数据的属性项定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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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性附录) 中比例尺公众地图数 属性项定义表
表B.1属性项定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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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中比例尺公众地图数据的属性表结构
表 C.1属性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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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给出了中比例尺公众地图数据的各数据层属性
表 C.2属性表公共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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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45/T 012-2020 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指南.pdfGB/T 4062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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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OE 20.4-2020 海岸带生态系统现状调查与评估技术导则 第4部分:盐沼.pdfGB/T40629—202
[1]GB/T13923一2006基础地理信息分类与代码 [2]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2003年12月23日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 国测 办字[2003]17号 [3]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试行)2010年9月21日国家测绘局国测成发 201018号 [4]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2003年5月9日国家测绘局国测法字[2003]1号 [5]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2009年1月23日国家测绘局国测图字[200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