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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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pdf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3.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敲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 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 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 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 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 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 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3.3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可采 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条文说明图示 3.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 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

5.3.3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可来用

6.4.12条的规定; 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3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图示 5.3.6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 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条文说明图示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 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 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 宜大于300m。 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 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 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 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 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440吨锅炉生产厂专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 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 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 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 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 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 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 不应布置可燃物。 7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 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 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 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登记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条文说明图示 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 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5.4.9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 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条文说明图示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 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4.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 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 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 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 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 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条文说明图示 5.4.1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 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 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 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 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条文说明图示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 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 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 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 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 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 半地下。

不大于1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来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3、不大于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 合本规范表5.4.17的规定:

17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

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

4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6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5.5.1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条文说明 5.5.2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 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 于5m。条文说明图示 5.5.3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条文说明图示 5.5.4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条文说明图示 5.5.5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 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 梯。条文说明图示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 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 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且 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5.5.6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条文说明图示 5.5.7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5.8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

积不大于50m;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 不大于120m;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 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子200m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5.5.16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 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条文说明图示 1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2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人~700人。 5.5.17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5.5.17的规定 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面

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散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 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散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 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 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 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 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 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 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5.5.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 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 公4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散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 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 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来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 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 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 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 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5.5.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 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 合表5.5.18的规定。

表5.5.18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 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5.5.25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²,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 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²,或任一户 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条文说明图示 5.5.26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 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 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5.5.27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敲开楼梯间;与电梯并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来用封 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来用散开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 可采用散开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 层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条文说明图示 5.5.28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 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来用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 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²,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条文说明图才

5.5.29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散开楼梯间的直 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 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计算。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 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5.5.30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 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5.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 难层的要求。 条文说明

5.5.3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 宜低于1.00h。 条文说明图示

5.3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 低于1.00h。 条文说明图示

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 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 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条文说明图示 6.1.2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 火势蔓延的措施。条文说明图示 5.1.3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 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 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 限。条文说明图示 6.1.4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 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1.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 防火门、窗。条文说明图示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6.1.6除本规范第6.1.5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

6.1.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 防火门、窗。条文说明图示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6.1.6除本规范第6.1.5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墙处时,穿越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 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 极限。条文说明图示 5.3.6建筑内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防火隔墙的两侧宜采取阻火措 施。条文说明图示 6.3.7建筑屋顶上的开口与邻近建筑或设施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4.1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来用防烟楼梯间。 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 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来用乙级防 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1应设置防烟设施。 2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²;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²。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 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 他门、窗、洞口。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条文说明图示 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 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

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6.4.13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6.5.1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 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 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 闭的功能。 4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GB/T 36494-2018标准下载,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 越变形缝。 6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的规定。条文说明图示 6.5.2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 防火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窗》GB16809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图示 6.5.3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 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团功能。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 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 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 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的规定。 条文说明图示

6.6天桥、栈桥和管沟

5.6.1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以及供输送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栈桥,均应采用 不燃材料。条文说明图示 6.6.2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条文说明图示 5.6.3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 宜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条文说明图示 5.6.4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采取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间蔓延的措施。当仅供通行的天桥、 连廊来用不燃材料,且建筑物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 口。条文说明图示

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7.1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 用B,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7.2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 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水磨麓水库双线特大桥施工组织设计,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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