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ZH-HS-ZYCB-2020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资格后审-电子化版 通用部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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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 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劳务分包人使用 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 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 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 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费承担人等有关内容见合 同条款专用部分

公园园区施工方案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办理保险的险种见合同条 款专用部分。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 必须与合同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 部分。 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 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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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保险金不 足的补偿原则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 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四章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 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 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 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工违约金。发包人要 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延退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退履行,在延退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 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 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 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 也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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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人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 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 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 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 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 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 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 徐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 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旦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 索赔权利。 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 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客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 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 成的损失。

第四章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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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 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 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或退还质量保证金保函和履约担 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 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6.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 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第四章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 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 素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 寸。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 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 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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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发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 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 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 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 和监理人。 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 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在合 同约定的期限内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 供补充材料。举行调查会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4.3.5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 公正的评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 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评审组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 分。 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 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 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同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 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热行。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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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登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1.1本专业承包工程基本情况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本专业承包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本专业承包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 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 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图: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3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4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 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4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 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 比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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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但附件三中所列材料和 工程设备的安装工作以及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均属于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范围。 2.2.2承包人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见技术标准和要 求专用部分。

2.3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见技术标准和 要求专用部分。

本专业承包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峻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或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 工期和计划开、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承包人在投标函或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 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的监 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或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 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 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 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 费用。 3.2.3承包人在投标函或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第2.1.3 项“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规定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本专业承包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合格)。

本专业承包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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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专业承包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 规程。适用于本专业承包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名录见技术标准 和要求专用部分。 5.2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 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 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 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 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 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1.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并在财务管 理中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费账目备查。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 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符合 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 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 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 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印发安全防护手册给进场施工人员,做 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 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 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 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 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 的不便。 6.1.7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 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 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 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 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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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审查。 6.1.16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 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 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 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 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 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 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2.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 的要求。 6.2.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 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 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 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 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 (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 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 寸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 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 主命和财产安全。 6.2.4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 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 ,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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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4.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 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 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 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6.4.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 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 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 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 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 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 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 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 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5.1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 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聿、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 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 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 切费用。 6.5.4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惠进行整改,确 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 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惠。 6.5.5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 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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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 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 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脚手架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台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1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 借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 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 包人安全职责,至少包括: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 每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 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第9.2.1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 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 主证福保学全生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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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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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 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 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 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 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承包人保证使用已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 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做好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 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 6.8.10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房建工程施工工艺工法做法( 附图)(一).pdf6.9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6.9.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第9.4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 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 训

6.10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6.10.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10.2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中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管 理。 6.10.3承包人应当依据本章6.10.1项中约定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 级要求,按照现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管理标准中对应目标等级要求进行施工现场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6.10.4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应当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约定的要求一致或高 于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约定。本专业承包工程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具体要求见见技 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网格化管理中心办公楼电气施工方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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