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 T264-2022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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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4403 T26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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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 T264-2022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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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20.0 CCS C 80

DB4403/T26420

厕、浴间涂膜防水施工工艺标准(715-1996).doc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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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缩略语 系统要求. 信息采集设计 系统传输设计... 系统应用平台, 系统施 系统调试与验收 11运维管理 附录A(规范性) 接口协议 附录B(规范性)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2 附录C(规范性)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38 附录D(规范性)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40 附录E(规范性)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F(规范性)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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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11.1一一2020(标准化一 起草。 本文件由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深圳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设 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防火研究所、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工业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丹晖、陈斌、陈德强、邵宏亮、陈猛、肖浩、况凯骞、袁狄平、刘益民、张 龙梅、倪震楚、党杰、郑文星、蔡丹确、王大鹏、何海平、张孝春、张婷婷、王振榕、刘亚儒、张露。

DB4403/T264—2022引言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建设是“智慧消防”的基础工程,是实现大范围的消防设施互联互通和消防大数据应用的重要前提。规范编制组在调研物联网技术发展、消防物联网建设与运营模式、深圳市消防物联网建设现状的基础上,开展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试点建设,总结试点建设经验,编制本文件,以规范深圳市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管理,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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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系统要求、信息采集设计、系统传输设计、系统应用平 台、系统施工、系统调试与验收和运维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和既有建筑物或构筑 物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 牛。 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5907.1一2014消防词汇第1部分:通用术语 GB/T 10114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GB/T12402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GB/T22239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6875.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GB/T26875.3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 GB/T 26875. 4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4部分:基本数据项 GB/T26875.8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8部分:监控中心对外数据交换协议 GB/T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29837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GB/T30269.701信息技术传感器网络第701部分:传感器接口:信号接口 GB/T31866 物联网标识体系物品编码Ecode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40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50462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1243物联网应用支撑平台工程技术标准 GB5134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一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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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 能够实时获取消防风机的启/停、手/自动、电源和故障的状态信息,并能通过网络进行 信息采集装置

能够实时获取消防风机的启/停、手/自动、电源和故障的状态信息,并能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输的 信息米集装置。 3.12 物联监测firemonitoringandtestoflot 来用物联网技术,依据相关标准,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测试性的检查、检测和监视,并将数字信 号上传。 3.13 物联巡查firepatroloflot 采用物联网技术,防火巡查人员按照预先设定的路线对消防设施的各巡查点进行巡视,对消防设施 进行直观检查

物联巡查firepatroloflot 采用物联网技术,防火巡查人员按照预先设定的路线对消防设施的各巡查点进行巡视,对消防设施 进行直观检查。

独立式探测报警装置independentdetectionandalarmdevice 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独立式电气火 灾监控探测器、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统称。

式探测报警装直independentdetectionandalarmdevice 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独立式电气火 测器、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统称

5.1.1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使用的设备、材料、配件及软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要 求。 5.1.2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建设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功能与性能,并符合下列规定: a)不应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技术性能指标:

5.1.1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使用的设备、材料、配件及软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要 求。 5.1.2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建设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功能与性能,并符合下列规定: a)不应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技术性能指标:

5.1.1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使用的设备、材料、配件及软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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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应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可靠性。 5.1.3消防物联网系统应对消防系统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物联监测,并宜可视化呈现,且对超高层建筑 宜利用BIM进行可视化呈现。 5.1.4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供电、通信、数据存储、数据备份、数据处理等应符合系统容量设计要 求,并应满足安全性、可靠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的要求。 5.1.5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信息安全特征应满足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和不可否认性。 5.1.6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支持与其他信息系统数据共享。

5.2.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5.2.2以下消防设施应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其他消防设施宜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b)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C) 机械防排烟系统(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3 设置独立式探测报警装置的下列场所宜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a 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 ) 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d)疗养院的病房楼,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 5.2.4设有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设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数据采集范围应与消防设 施的服务范围相一致。 5.2.5设有消防水系统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宜设消防水系统信息装置,设有机械防排烟系统的建筑物或 购筑物宜设防排烟系统信息装置;消防水系统信息装置、防排烟系统信息装置采用无线通信传输方式时 在确保信息传输稳定的条件下可在信息采集点处就近设置,采用有线通讯传输方式时宜分别设置在消防 水泵房、消防风机房或消防控制室。 5.2.6消防水泵信息监测装置、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宜就近在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的位置设置。不 司的消防水泵、消防风机可以合用信息监测装置。 5.2.7消防水泵信息监测装置可与消防水系统信息装置结合设置。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可与防排烟 系统信息装置结合设置。消防水系统信息装置、防排烟系统信息装置可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结合设置。 5.2.8消防水泵信息监测装置、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可与对应设备的配电柜结合设置。 5.2.9当消防水泵信息监测装置或消防水系统信息装置与消防水泵控制柜结合设置时,其装置应符合 消防水泵控制柜的产品认证规定,

5.3.1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体系架构自下而上应由感知层、传输层和应用层构成,如图1所示。 5.3.2感知层的数据来源可来自传感器、电子标签、视频采集终端、物联巡查、第三方接口等。 5.3.3传输层应采用身份认证、数据加密、数据检验等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安全。 5.3.4应用层分为联网单位应用层和城市级应用层。联网单位应用层和城市级应用层均包括应用支撑 平台和应用平台。

切家计 关和物联网服务商提供的云平台等三种

5.3.5联网单位应用层部署宜采用本地服务器、边缘计算网关和物联网服务商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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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系统功能与性能

4.1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具有下列功能: a 应符合GB50440、GB26875.1、GB/T26875.3、GB/T26875.4和GB/T26875.8的有关规定; 应能实时接收、存储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宜具有消防视频接入功能,并宜支持报警联动视频功能, 4.2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性能指标符合下列要求: a 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外部供电的集成型信息采集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联网单位消防设 施物联网系统接收的时间不应大于10S,采用电池供电的集成型信息采集装置获取火灾报警 信息到联网单位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接收的时间不应大于20S; b 除采用电池供电的信息采集装置外,压力传感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可燃气体探测等传感器 以及消防水系统信息装置、防排烟系统信息装置的数据上传周期不应大于30min; 采用电池供电的信息采集装置数据上传周期、装置与信息存储与处理平台之间的通信巡检周期 均不应大于24h,有报警、故障等异常信息时应立即上传; C 联网单位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对与其连接的设备进行周期性巡检,发现通信故障应在100S 内发出警告信号: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外部供电的信息采集装置之间的通信检周期不应大 于30min;与内置电池供电的信息采集装置之间通信巡检周期不应大于24h; d 联网单位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向城市级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发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 间不应大于3S; e 物联网设备应通过时间服务器自动同步时间,误差不应大于5S; f)运行数据信息、音频和视频信息的保存时间应符合GB50440的相关规定。 4.3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供电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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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a 各类装置接入系统时,网络连接安全,传输数据有加密: 对系统的访问有身份认证和授权; C 建立网管系统,设置防火墙,具有攻击防御和溯源安全措施。 5.5.2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应用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数据库具有热备份功能,必要时数据库进行异地备份; ) 具有系统运行和操作日志管理功能; C 火灾报警信息、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巡检巡查信息、系统运行和操作日志记录信息等不被 修改和删除。

6.2感知层信息接入要求

6.2.1感知信息应通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集成型信息采集装置或边缘计算网关接入应用层。 6.2.2有状态信息输出接口的消防设施可通过其接口接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将消防设施信息通过用 户信息传输装置经有线/无线网络传输到应用层。 6.2.3无状态信息输出接口的消防设施可通过一般型信息采集装置经有线/无线网络,将消防设施运行 状态信息通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经有线/无线网络传输到应用层;或经集成型信息采集装置,将消防设 施信息直接通过有线/无线网终传输到应用层

粗格栅沉井施工方案及方法6.2.4独立式探测报价装置可通过边缘计算网关直接接入城市级应用层

6.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3.1应采集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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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故障、屏蔽、关机/复位/自检等状态信息; 6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自动、动作、故障、反馈、关机/复位/自检等状态信息; C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剩余电流报警、线缆温度报警、故障电弧报警、故障报警、控制器关机。 复位/自检等状态信息; d)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报警、故障、控制器关机/复位/自检等状态信息。 6.3.2独立式探测报警装置应采集火灾报警和故障信息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评价导则.pdf,采用电池供电时,应采用低功耗设计,电池 使用寿命不应低于3年

6.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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