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470-2022 既有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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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3(J)T 84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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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8470-2022 既有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标准.pdf

2主要土层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祭手段时,每个场 地不应少于3个勘探点; 3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或厚 度虽然小于0.5m、但工程性质较差,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5岩石试样的数量宜根据岩石风化程度、岩性确定,各岩层或 岩组不宜少于6件(组),遇岩脉取样困难时可适当减少; 6复合地基增强体、基桩测试,每个单体建筑测试点数量不宜 少于3个(组)。 4.1.9既有建筑地基土的承载力特征值宜根据原位测试、土工试验 成果结合当地经验确定或采用既有建筑地基静载荷试验确定;岩质 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宜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程度等综合 确定。 4.1.10既有建筑地基静载荷试验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同条件下 地基载荷试验数量不宜少于2点。 4.1.11既有建筑基桩的承载力特征值宜采用既有建筑基础下桩的 静载荷试验确定桩的竖向承载力静载荷试验应选择在既有建筑上 部结构刚度大、完整性好且易于安装反力装置的部位;水平静载荷 试验单桩宜选择在基础边缘。 4.1.12既有建筑基础下桩的静载荷试验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同 条件下桩的测试数量不宜少于2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0.5%。 4.1.13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单桩竖向抗压 承载力的确定,可临近灌注桩成孔,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或岩石 地基平板载荷试验,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测试端持力层承载力。 4.1.14重要的增载建筑,无条件进行基底下桩的静载荷试验时,可 采用模拟桩的持载再加荷试验,推定既有工程桩的承载特性。模拟 桩的持载再加荷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 技术规范》JGJ123的规定。 4.1.15既有建筑基桩桩身完整性的测试可选用钻芯法、双速度低应 变法或旁孔透射法。 4.1.16采用钻芯法测试既有建筑基桩桩身完整性时,测试桩的数量 不宜少于2根,有效标准芯样试件的最小样本数量不宜少于3个。 4.1.17既有建筑基桩桩侧钻芯测试桩的混凝士强度时,可径向钻 进,同一截面孔数不宜超过2个。桩顶钻芯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规定。 41.1.18采用双速度低应变法测试桩的完整性、磁测桩法测试桩的钢 筋笼长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标准, IGI/T422 的规定,测试数量不宜少于5根

4.2.1 勘探点间距可按4.1.1条的规定取大值 4.2.2 勘探点深度可按4.1.5条的规定取小值。 4.2.3 采取原状土试样的竖向间距宜为1.0m~1.5m。 4.2.4 标准贯入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的试验点竖向间距宜为 1.0m~1.5m。 4.2.5采用静载荷试验确定超期建筑地基土的承载力特征值时,同 条件下平板载荷试验数量不宜少于2点。 4.2.6采用静载荷试验确定超期建筑基础下桩的承载力特征值时,

4.2.1 勘探点间距可按4.1.1条的规定取大值 4.2.2 勘探点深度可按4.1.5条的规定取小值。 4.2.3 采取原状土试样的竖向间距宜为1.0m~1.5m。 4.2.4 标准贯入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的试验点竖向间距宜为 1.0m~1.5m。 4.2.5采用静载荷试验确定超期建筑地基土的承载力特征值时DB31/T 1330-2021 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要求.pdf,同 条件下平板载荷试验数量不宜少于2点。 4.2.6采用静载荷试验确定超期建筑基础下桩的承载力特征值时

4.2.6采用静载荷试验确定超期建筑基础下桩的承载力特

同条件下桩的测试数量不宜少于2根。 41.2.7采用钻芯法测试超期建筑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时,测试数量不 宜少于2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0.5%,有效标准芯样试件的最小 样本数量不宜少于3个。

4.2.8采用双速度低应变法测试超期建筑桩的完整性、磁测桩法测 试超期建筑桩的钢筋笼长度,测试数量不宜少于5根,且不宜少于 总桩数的10%。

4.2.8采用双速度低应变法测试超期建筑桩的完整性、磁测机

试超期建筑桩的钢筋宠长度,测试数量不宜少于5根,且不宜少于 总桩数的10%。

试超期建筑桩的钢筋笼长度,测试数量不宜少于5根,且不宜少于 总桩数的10%。 4.3受损建筑 浏览专用 4.3.1既有建筑场地地下水位较深时,应布置探井,探井应布置在 受损或变形较大部位、可能引起受损的部位或地基土性质及分布复 杂的部位。 4.3.2单体受损建筑或既有建筑受损单元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应 少于4个。 4.3.3甲级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宜为15m,乙级不应大于25m,建筑 内部承重基础下宜增设勘探点。 4.3.4 勘探点均应为采取土试样勘探点和原位测试勘探点。 4.3.5 勘探孔深度应穿透不良地基土,进入稳定、坚硬的持力层, 满足加固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紧邻新建和邻近大面积堆载的既有建筑,勘探孔深度应根据 紧邻新建和邻近大面积堆载的荷载大小、范围确定,并不小于按朗 有建筑荷载确定的勘探深度: 2邻近边坡开挖、地下工程施工、地下水抽降的既有建筑,勘 探孔深度应根据边坡开挖、地下工程施工、地下水抽降的影响深度 确定,且不应小于按既有建筑荷载确定的勘探深度:

4.3.1既有建筑场地地下水位较深时,应布置探并,探井应布

3周围环境的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查明环境变化的要求。 4.3.6基底下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地基处理深度范围内采取原状土 试样的竖向间距宜为0.5m~1.0m,超过此深度宜为1.0m~1.5m。 4.3.7基底下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地基处理深度范围内标准贯入试 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的试验点竖向间距宜为0.5m~1.0m,超过此深 度宜为1.0m~1.5m。 4.3.8采用静载荷试验确定受损建筑地基土的承载力特征值时,应 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受损建筑单体或既有建筑受损单元,同 条件下地基载荷试验数量不应少于3点。 4.3.9采用静载荷试验确定受损建筑基础下桩的承载力特征值时, 受损建筑单体或既有建筑受损单元,同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且不 宜少于总桩数的0.5%;当基桩总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4.3.10采用钻芯法测试受损建筑桩的桩身完整性时,测试数量不宜 少于3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有效标准芯样试件的最小样 本数量不宜少于6个。 XV 4.3.11采用双速度低应变法测试受损桩的完整性、磁测桩法测试受 损桩的钢筋笼长度,测试数量不宜少于10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

4.3.11采用双速度低应变法测试受损桩的完整性、磁测桩法测试受

4.3.11采用双速度低应变法测试受损桩的完整性、磁测桩法测试受 损桩的钢筋笼长度,测试数量不宜少于10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 20%。

4.4.1勘探点宜布置在基础的中心线上,在基础外侧、建筑荷载主 要影响范围外尚应布置斯探占

4.4.2整体均匀增载的甲级勘察,勘探点间距不应大于20m;局部

建筑基础下1.5倍~2.0倍基础宽度及基础外相应深度范围内,取原 状土进行室内土工试验,分别按基础下和基础外、压密层内和压密 层外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通过分析高压固结试验的先期固结 压力pc和超固结比OCR作为承载力提高幅度的控制值,按照地区 经验确定压密土层的厚度和承载力提高幅度,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 值。

4.4.10根据既有建筑原基底压力、建筑使用年限、地基土的类别, 并结合当地工程经验,采用地基承载力提高系数法综合确定地基承 载力特征值时,可按下公式计算

表4.4.3地基承载力提高系数K

4.4.11采用静载荷试验确定增载建筑基础下桩的承载力特征

同条件下不宜少于3根。 1.4.12采用钻芯法测试增载建筑桩的桩身完整性时,测试数量不宜 少于2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0.5%,有效标准芯样试件的最小样 本数量不宜少于3个。 4.4.13采用双速度低应变法测试增载建筑桩的完整性、磁测桩法测 试增载建筑桩的钢筋笼长度,测试数量不宜少于5根,且不宜少于 总桩数的10%

4.5.2移位建筑原址、移位路线可只布置一般性勘探点,勘探点深 度不应小于主要受力层深度。 4.5.3移位建筑原址、移位路线采取土试样勘探点和原位测试勘探 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其勘探点总数的1/2。 4.5.4移位建筑原址、移位路线勘探点间距可按4.1.1条的规定取大值 4.5.5移位建筑新址勘探点的布置及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 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4.5.6采取原状土试样的竖向间距宜为1.0m~1.5m。 4.5.7 标准贯入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的试验点竖向间距宜为 1.0m~1.5m。 4.5.8采用静载荷试验确定移位建筑平移轨道和移位新址桩的承载 力特征值、采用钻芯法或双速度低应变法测试移位建筑平移轨道和 移位新址桩的桩身完整性,测试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 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规定

4.5.8采用静载荷试验确定移位建筑米移轨道和移位新址桩的承载 力特征值、采用钻芯法或双速度低应变法测试移位建筑平移轨道和 移位新址桩的桩身完整性,测试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 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规定

5.1.1既有建筑勘探方法,应根据勘察目的和岩土特性选

5.1.1既有建筑探方法,应根据勘祭自的和岩王特性选择钻探、 并(槽)探,物探法宜结合其他方法配合使用。 X 5.1.2既有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岩土样的取样方法、取样质量应根 居既有建筑勘察目的、试验内容确定。受损建筑、重要的增载建筑 采取的土试样应为I级

场地及周边环境条件按附录C选择合适的钻探设备和钻进方法 鉴别地层时,可选用背包式钻机、便携式钻机、手持电动岩芯

5.2.2既有建筑勘探钻进方法应选择回转钻进或锤击钻进。并应

合下列规定:X 1地下水位以上土层、湿陷性土层、溶陷性土层应干钻: 2需要加水或使用循环液时,应采用双层岩芯管钻进或三重管 取土器钻进: 3地下水位以下可采用无泵反循环单管岩芯钻进。 5.2.3钅 钻探前应采用物探方法或小口径洛阳铲查明勘探点位的地下 埋藏物。

5.2.4钻探可能塌的地层应采取钻孔护壁措施。浅部填

原土造浆护壁;粉土、砂土,可采用膨润土浆液护壁;破碎岩 可采用优质泥浆、水泥浆或化学浆液护壁,

5.2.5钻探的回次进尺应根据土性鉴别、描述、土层界面划分和取

5.2.5钻探的回次进尺应根据性鉴别、描述、层界面划分和取 样要求结合钻具类型确定,并满足下列规定: 1不得超过取土器高度: 2受损建筑基底下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地基处理深度范围内宜 为0.5m~1.0m,其他范围宜为1.0m~1.5m; X 3其它既有建筑,钻进回次进尺宜为1.0m~1.5m。 5.2.6完整岩层岩芯采取率不宜小于80%;破碎岩层不宜小于65%; 黏性土层不宜小于90%;粉土、砂土层不宜小于70%。 5.3井 (槽)探 5.3.1 钻探受限或不易查明既有建筑地质条件时,宜采用井探或槽 探法。 5.3.2探井宜采用圆形或方形断面。地层破碎或不稳定时,应支撑 保护井(槽)壁。) 5.3.3探槽挖掘深度不宜大于3m,且不宜超过地下水位。探井深 度不宜超过地下水位,且不宜超过16m,探井作业期间应保证通风 系统、升降系统和供电照明等连续有效。 5.3.4探井、探槽开挖土石弃方应堆放在井(槽)口边缘1.0m外 并做好防水、监测和应急措施。 5.3.5除文字描述记录井(槽)探外,尚应以部面图、展开图等反 映井(槽)壁和底部的岩性、地层分界、构造特征、取样和原位测 试位置,并应附代表性部位的彩色照片。

5.3.14 钻探受限或不易查明既有建筑地质条件时,宜采用井探或槽 探法。

5.3.2探井宜采用圆形或方形断面。地层破碎或不稳定时,应

5.3.4探井、探槽开挖土石弃方应堆放在井(槽)口边缘1.0m外 并做好防水、监测和应急措施

映井(槽)壁和底部的岩性、地层分界、构造特征、取样和原位测 试位置兰州市北环路(二期)西线2标段工程薄壁空心墩施工方案,并应附代表性部位的彩色照片。

5.4.1既有建筑勘祭宜采取1级试样,使用1级试样进行强度试验、 参透试验、固结试验时,应结合工程经验使用试验结果。有特殊要 求时应采用取砂器采取原状砂土样,

5.4.2钻孔内采取原状土样,应符

5.4.2钻孔内采取原状土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套管护壁取首个土样时,取样位置应低于套管底三倍孔 径的距离: 2采用回转、冲击方法钻进时,取土位置前必须减速或重锤少 击钻进; 3下放取土器具前应清孔,孔底残留浮土厚度应小于5cm,进 入取土器的土样总长度不宜超过取样管长度的90%。取样时应缓慢 下放取土器,严禁冲击孔底; 4采取土试样宜采用快速静压法;压样过程中不准上提,土样 脱落后应清孔重取;遇到硬土或砂土压入困难时,可采用孔底锤击 法; 5取样长度不宜小于20cm。 5.4.3探井、探槽紧邻既有建筑基础布置时,应在紧靠基础的一侧 采取岩土试样,并应采取措施减少对井(槽)壁取样点附近岩土层 的扰动。 5.4.4既有建筑地基为填土,需查明压实系数时,应取填土样进行 击实试验。每类填土击实试验数量不应少于2组。 5.4.5既有建筑勘察应采取水、土试样,判定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每个场地水和土腐蚀性试验试样的采取数量不应少于2件。当土中

每个场地水和土腐蚀性试验试样的采取数量不应少于2件。当土中 盐类成分和含量分布不均匀时,应分区、分层取样,每区、每层不

5.4.6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砂土、粉土液化时,应对扰动土样进 行颗粒分析试验,每层土不应少于6件

云南某二级公路1-130米箱形拱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5.5.1既有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可采用工程物探方法推测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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