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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成本管理办法(23P).doc中建五局项目成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项目的成本管理行为,强化各层级的项目成本管理责任,提升项目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施工项目从投标至竣工结算的全过程成本管理,保障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根据总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应遵循以下四条基本原则:坚持法人管项目的原则;坚持价本分离、目标责任的原则;坚持全过程管理、过程精细化的原则;坚持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所有房屋建筑、机电安装、装饰装修、基础设施的施工自营项目管理。
(一)地产开发项目由中建信和地产公司参照本办法的原则要求单独制定天津某办公楼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供参考),报局批准后实施。
(二)BT、BOT等融投资项目的成本管理,应根据具体项目特点,由局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或由项目所属公司制定并报局批准单项特殊项目成本管理办法。
(一)投标预期利润(率):是指在项目招投标阶段,施工单位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预计项目生命周期中的市场环境、生产要素组织等全部条件,对项目进行收入与成本测算后,得到的项目完成时应该形成的合理利润(率)预期值。该指标计算时不包括劳保基金。计算收入与成本时对应的均(不)包括税费。
(二)项目实际利润(率):是指项目在某个实际施工阶段或项目实际完成后,该时点形成的项目利润(率)实际值。该指标计算不包括劳保基金。计算收入与成本时对应的均(不)包括税费。
(一)标前预测成本:即指在投标预期利润(率)计算时进行的项目预期成本计算值。该成本计算应充分考虑未来项目生命周期内可能产生的市场、生产要素变化因素,内容应包括项目所有直接费、间接费、措施费及税费。
(二)项目责任成本:是指施工单位以标前预测成本为依据,以企业内部定额为基础,综合项目既定合同条件、项目特点、企业现有管理水平等因素,由公司成本主管部门组织测算的项目成本的责任额。是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向项目经理部下达的该项目成本管理责任目标。通常以项目上缴利润(率)的形式体现,并辅以相关主要费用目标和主要材料耗量目标。
(三)项目目标成本:指公司对项目经理部的责任成本确定后,项目依据公司下达的责任成本指标,计划利用各种资源优势,通过成本策划等一系列挖潜手段,计算出完成项目全部合同义务应支出的各项成本费用的内控计划目标。
(四)项目成本降低率:是指项目部通过进一步优化生产要素组织、优化施工技术方案、节约预期措施与管理费用,形成的对项目责任成本的降低比率。其计算式是:(项目责任成本-项目实际成本)÷项目责任成本×100%。
(五)项目岗位成本责任制:是指成本管理的两级责任制中的第二级责任制,即项目部明确项目各不同生产经营岗位人员的岗位成本责任,以“项目成本策划”中的目标责任成本分解或单独的岗位成本责任书的形式体现。
第六条 风险抵押:指为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强化和落实项目经理部的责任,公司/分公司与项目经理部约定,由项目各管理人员提供履约保证金(以下称“风险抵押金”)作为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三章 管理模式与流程
第七条 施工项目的成本管理模式包括利润率比例上缴、利润总额上缴、项目管理费预算包干、模拟股份合作分成等形式,施工项目应根据项目运营管理模式的不同选择合适的项目成本管理模式。各级管理者应根据市场环境、生产要素在不同时期的特点,主动改进、创新有效的项目成本管理模式。
(一)结合全局目前的实际情况,各公司应以责任利润率比例上缴的管理模式为主,要求采用该种模式的项目数量比例不应低于80%;
第八条 不论采用何种成本管理模式,均应遵循“公司对目标责任成本控制,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班子对目标责任成本承担责任、管理风险抵押、确保预期利润上缴、成本降奖超罚”的原则。
第九条 不论采用何种成本管理模式,目标责任应包括重点单项成本费用指标控制和重点单项耗量指标控制。同时还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技术进步、文明施工与CI创优、经济技术资料管理、 工程结算、工程款回收及相关方服务等其他项目管理目标指标的完成。
第十条 施工项目成本管理流程应形成:投标成本测算→责任成本下达→目标成本编制→目标成本分解→过程成本管控→“三算”统计分析→公司成本数据库建立→下一次投标成本测算参考的循环。
(一)所有自营项目成本管理包括标前成本测算、责任成本测算(价本分离)、责任目标下达(目标责任书)、项目目标成本编制、过程成本控制(岗位成本责任制)、阶段成本分析与考核预兑现、竣工成本考核与最终兑现等贯穿三次经营全过程的相关成本管理规范与要求;
(二)所有自营项目实行工程项目从投标承接到过程施工、竣工交付、办完工程结算、回收工程款全过程的目标责任承包和管理,公司重点通过落实风险抵押、季度(或节点)考核半年预兑、竣工考核奖罚兑现的方式确保各责任主体的权责利益。
第四章 管理权责划分
第十二条 公司/分公司应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或项目成本管理委员会,主要对项目责任成本下达、过程责任成本调整及项目最终考核兑现进行审核批准。本单位项目管理委员会或项目成本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包括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生产副总经理、商务合约部、工程管理部、财务资金部、审计部的负责人、1~2名资深项目经理等。
第十三条 局的管理责权
(一)建立健全与改进修订局成本管理制度和相关办法、流程;
(二)授权、监督、检查、指导并考核评价局属各公司的项目成本管理工作,执行相关奖罚措施;
(三)定期或不定期以参加项目成本分析会的形式监督、检查重点项目成本管理工作,每年对局重点项目进行不少于1次检查;
(四)审核批准局直营二、三类公司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及项目最终兑现报告,对一类公司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与项目最终兑现报告实施备案管理;对局属各公司的成本管理制度和相关办法、子公司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示范文本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的管理责权
(一)依据本办法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与改进修订本公司的项目成本管理制度及相关细则、流程,并报局合约法务部备案。
(三)定期或不定期以参加项目成本分析会的形式监督、检查本单位项目成本管理工作,全年对每个在建项目应参加、检查的项目成本分析会次数为:设下属分公司的,公司层面不少于2次,分公司层面不少于4次;未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层面则不少于4次。
(四)负责价本分离,执行风险抵押,直接下达或审核批准项目经理与其上级机构总经理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审核批准所属各项目的最终成本清算与兑现,并应对所属项目的过程成本考核与兑现进行审批或备案管理。
(五)审批责任成本及决定责任成本的调整;负责本单位所属项目现场管理费、施工措施费等成本费用的定期测定、修改、发布。
(七)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有效推进本公司/地区的物资集中采购。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的责权
(一)项目经理代表项目经理部与公司/分公司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经理与项目各岗位管理人员签订《项目岗位成本管理目标责任状》。
(二)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的目标责任成本为依据,组织项目成本策划,编制和实施项目目标成本,有效将目标成本责任进行分解,编制合理的项目总目标成本及分段/分项目标成本,并合理分配到各成本岗位,落实“工长算量”要求,通过优化生产要素组织、优化技术施工方案、科学组织现场施工降本增效,确保本项目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各项目标按预期实现。
(三)定期召开项目月度/季度/节点成本分析会,落实“认真盘点、内部分析、做好整改”的要求,积极接受公司/分公司对项目的成本管理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持续改进项目成本管理方法。
(四)组织和实施项目签证、索赔、结算、收款工作, 按时、真实、准确编制成本考核资料,配合上级管理机构进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过程成本考核与最终项目成本考核。
(五)项目经考核后的兑现分配权由项目经理部所有,但分配总体原则不得违背本办法及各公司细则的相关要求,且分配方案应经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标前成本测算
第十六条 所有工程项目投标前(非投标项目为签约前)均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标前成本测算。上级管理机构在作相应合同评审,需查看项目投标预期利润率测算与审批文件时,则应按要求作为合同签订前评审的附件资料。
第十七条 各公司应逐步建立健全本单位投标成本快测体系,以管理制度的形式明确方式方法(分区域、专业)和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标前成本测算应力求详细准确,一般情况下,要求采用企业内部、分资源类别的成本编制方式进行测算,费率招(议)标项目可采用根据近期类似工程指标修正估算的方法进行。
第十九条 各公司应将标前成本测算明细资料作为基础经济档案保存,标前成本测算值的最终审批人为本单位总经济师或总经理。
十堰市星海村镇茅箭区万象工业园改河整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第六章 项目管理风险抵押制度
第二十条 局属所有施工项目应实施“项目管理风险抵押”制度,并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明确缴纳岗位范围、时限及额度。
(一)项目管理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时间应不迟于《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签订后10天内。
(二)项目经理部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的总额由公司/分公司成本主管部门核定,由公司/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催办。
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应根据项目类型、规模、承包模式等情况差异制定相应的风险抵押金额度标准。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利润率比例上缴目标责任承包模式的项目,风险抵押金总额应为:对于施工总承包管理项目,按自行施工合同造价的1‰~2‰;对于专业公司的专业分包项目桥维修加固施工组织设计,按施工合同造价的3‰~6‰,且对于单个项目不应少于10万元。
(二)采用利润总额上缴目标责任承包模式的项目(原则上仅对造价1亿元以内,项目预期利润较低,施工技术难度较小,且管理风险可控时使用此模式),风险抵押金总额应为自行施工合同造价的1%—3%;
(三)采用模拟股份制责任承包模式的项目(原则上仅对施工技术难度小,预期利润较低或资金状况较差,但外部股东有较强对接与运作能力,且风险可控的项目使用此模式),风险抵押金总额应为自行施工合同造价的2%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