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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山东交通学院汽车工程实验设备与虚拟仿真项目竞争性磋商.doc3.7.4.7质保期以后的维修、维护内容及服务方式、范围和收费等情况;
3.7.6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3.8.1报价含主件、标准附件、附件、专用工具、检验、技术服务、运杂费、卸车费、保险费,安装费及其他费用;
3.8.2评审过程中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书面通知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
北京某厂房改造室内给水技术交底3.8.3报价中单独列出备品备件价格;
3.8.4第一次报价超预算作无效投标处理;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将有再次报价的机会,每次报价均应书面确认;
3.8.5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与报价文件中的报价一览表有差异,以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为准;报价文件中的报价一览表与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3.8.6如果大写的金额和小写的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的金额为准;
3.8.7供应商须提供分项单价和报价总价,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报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供应商应按包分别准备五份报价文件,一份正本和四份副本。在每一份报价文件上要明确注明“项目名称”及“正本”或“副本”、“包号”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4.2供应商应将报价文件正本、副本分别密封,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封面明显处注明以下内容(密封件格式见附件七)。
4.2.1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4.2.2正本或副本;
4.2.3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地址、邮编、、传真。
4.4供应商必须另外单独密封一套 “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要求每包投标文件电子版单独提供一份并以为载体的加盖鲜章的子版(内容应与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不准使用一次性),密封到一个信封里,现场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电子版投标文件、项目名称、所投包号、供应商名称。
4.5每一密封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注明“于 年 月 日 时 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5.1供应商授权代表必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将报价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如因特殊原因需推迟报价截止日期的,则按招标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5.2在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报价文件概不接收;
5.4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等材料不予退还。
从报价之日起,有效期为90日。报价函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将被称为非响应报价,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
特殊情况下,在报价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报价保证金;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应当相应延长其报价保证金的有效期。
1.各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本次项目的有关费用;
2.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向山东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交纳成交服务费,并交纳成交金额1‰的公证费。
1.投标保证金按 “竞争性磋商邀请函”中的规定以电汇形式(电汇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投标保证金。以电汇方式交纳的须在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打向招标代理机构说明,并传真相关证明材料,未办理上述手续的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2.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发布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3.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4.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报价文件不予接受。
5.供应商发生第二部分“九、无效报价”所列情况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山东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供应商给招标代理机构及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有索赔的权利,供应商应予以赔偿。
1.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提供虚假报价材料的;
2.公开报价后,供应商撤回报价,退出招标的;
3.供应商串通报价的;
4.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要求签订合同;
5.成交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成交服务费;
6.在整个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有企图影响评审结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7.供应商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供应商;
8.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9.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经评审委员会质询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说明理由,或说明理由但评标委员会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0.供应商不能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评审委员会有权根据情况视为无效报价;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购买本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的任何条款存在含糊、遗漏、相互矛盾之处,或是对于采购范围的界定和采购内容的要求不清楚,认为存在歧视、限制的情况,供应商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寻求书面澄清,未提出异议或者超过质疑时间的视为完全认同本采购文件。本采购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采购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十一、政府采购项目其他未尽问题参考依据
1、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248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5、 《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6、《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
7、《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
8、《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9、 《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
10、其他政府采购制度办法。
第三部分 开标、评审、成交
1.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开标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或者由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3. 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报价一览表。
4、记录员将唱价内容记录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依法组成。
“公平、公正、择优、效益”为本次采购的基本原则,评审委员会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同时,在评审过程中恪守以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评审委员会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的内容,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文件的评审仅依据报价文件本身,而不依靠报价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2、统一性原则:评审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法,对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3、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评审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保密性原则:评审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5、综合性原则:评审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成交供应商;
本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
报价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报价文件中的资格、资质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检查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初审不通过的投标单位将不被允许进入下一轮报价环节。
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供应商或者投标无效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说明并现场签字确认。
评审小组对响应的报价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第一阶段,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符合要求采购供应商将有再次报价的机会。第二阶段为综合评分。经初审合格的报价文件DB61/T 1153-2018 泡沫沥青就地冷再生沥青路面设计与施工技术,评审委员会将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价格部分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直接计算各合格供应商的价格最终得分;
技术部分及服务部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打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进行逐项打分,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分;
商务部分由评审委员会审核供应商提交相应资料认定评分结果;
评分结束后,技术打分和商务打分资料交采购代理机构汇总、统计,打印出最终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应对供应商的报价、商务和技术得分进行最后的复核,并签字确认。
DBJ46-059-2021 海南省建筑机电工程抗震技术标准.pdf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确定成交供应商。
评审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按照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取本项目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综合得分相同的,报价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技术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技术评审得分仍相同的,由评审委员会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