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0245.商河县银河路中段(商中路-商东路)建设工程监理.doc20.2 统一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
20.3 独立性原则: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出具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0.4 保密性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0.5 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营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中标人。
21.1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检查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1.2在综合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1)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2)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招标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资格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无效的;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仪式及询标事宜;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方案、服务承诺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1.3初审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如果正本与副本或电子文档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如果单独的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正本有差异,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三份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调整后的数据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2.1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有权向投标人询问。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拒绝该投标。
22.2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某个投标人的投标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投标。
23.1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3.2 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综合分析,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客观性;
2)整体服务方案的合理优化、先进性;
3)服务响应及商务响应偏离情况
4)投标人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
5)投标人的经营业绩;
23.3 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23.4 无论在评标过程中或其他任何时侯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将被拒绝,若中标,则无效。招标人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4)其他任何有企图影响招标结果公正性的活动。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做进一步评定。
24.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推荐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开标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意向等,均不向投标人或者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
26. 投标人瑕疵滞后的处理
26.1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初审、综合评标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则招标代理机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对该投标予以拒绝,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或纠正措施。一旦该投标人被拒绝或被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投标人依序替代,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投标人承担。
26.2 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且已经签订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且若一旦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招标更为不利,在此情形下准备考虑维持结果,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要求该存在瑕疵的投标人提供特别担保金用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其拒绝提供该等担保或所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要求金额,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并且应当决定取消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措施。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所有投标人的投标。
1)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 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投标均超过了招标预算;
4) 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28.1 评标结果将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确定中标人并发布中标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8.2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8.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9.1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29.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9.3不按约定签订或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0.1工程开工后,支付中标价款的1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完成工程总量的一半,支付中标价款的30%;工程竣工后支付中标价款的70%;工程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部门审定结果,支付中标价款的90%,预留工程审定价款10%作为工程维护、保修费用;两年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安全隐患,30日内将预留工程维护、保修费用付清。
七、律师见证费、中标服务费
中标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参照国家计委2002年发的计价格【2002】1980号文服务类收费标准记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最低10000元,由中标人支付给招标代理单位。
33.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投标人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1)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2) 中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 中标人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4)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 中标人其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34.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4.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4.3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公开招标或公开招标资格公告发布时间、公开报价时间;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T/CBDA 29-2019标准下载(3)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4)质疑投标人名称、地址、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5)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参加招标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等。
34.4投标人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34.5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或在网站公告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4.6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济南市财政局投诉。
34.7对于中标结果的质疑,以公布中标结果的日期为准,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35.1 投标人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招标项目下保密义务楼宇对讲系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