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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8.县委办公室购置办公车辆项目竞争性谈判.doc(1)响应文件递交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和撤回响应文件要求,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2)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标记,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撤回响应文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响应文件DBD29-705-2020标准下载,随后必须补充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回响应文件的正式文件;撤回响应文件的时间以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到达日戳为准;
(4)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到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
(5)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采购代理机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谈判;谈判大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谈判小组、采购人代表、监督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参加谈判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供应商派代表参加谈判大会;
(2)为确保谈判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依法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名单由有关人员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和职责: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3)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初审内容为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谈判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注: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均为“合格”才能通过资格审查,如结论中有一项为“不合格”,则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2)供应商及响应文件资格审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但不限于),按无效文件处理:
供应商名称与购买谈判文件时登记的供应商名称不符的;
资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填写的;
供应商针对同一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是有效的或出现选择性报价的;
提供虚假证明(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答的,除按无效文件处理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响应文件在商务响应方面附加了采购人难以接受的条件和条款的;
在政府采购或其它重大项目履约过程中有不良记录,不能按期履约的;
谈判报价与市场价偏离较大,低于成本,形成不正当竞争的;
谈判报价子目出现漏项或报价数量与要求不符的。
(1)谈判小组有权就响应文件中含混之处向上述步骤评审合格的供应商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供应商将有关询标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谈判文件、响应文件作为谈判的依据,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只作为谈判参考。谈判澄清时供应商只作说明和解释,不得借此对谈判报价、交货期、主要技术指标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修改;如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与谈判响应文件内容有重大相悖或矛盾,将被认定为无效文件;
(3)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谈判价格及实质内容。
本次评审采取最低评标价法,即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谈判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本次评审成交标准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评审过程中,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或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强制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供应商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16),并由供应商加盖公章,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供应商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成交后,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洽谈合同条款,并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供货合同,同时送监督机构备案,谈判文件及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均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约定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1、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由谈判小组集体研究并报监督管理机关同意,采用相应方式完成采购。
2、当第二次报价全部超过财政预算限额或均低于公认的制作成本时,谈判小组有权决定是否谈判失败或进行最终报价。当最终报价若超出财政预算,且采购人又无力支付,谈判小组有权决定谈判失败。
3、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签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评审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报请监督机构予以通报,禁止其进入青海省采购交易市场,并没收其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 合同文本样式
项目名称:同仁县县委办公室购置办公车辆项目
合同编号:
采 购 人:同仁县县委办公室
供 应 商:
合同金额:
谈判日期: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同仁县县委办公室
供 应 商(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同仁县县委办公室购置办公车辆项目”(项目编号: )的《谈判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1、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
(1)、最终报价确定表;
(2)、技术条款偏离表;
3、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核算,合同总价应包括产品报价、人工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人员培训费、税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可预见费等所有费用。
4、合同金额: (大写)
5、免费质量保证期: 年。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招响应文件和承诺相一致。
2、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
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4、免费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诉求一周内(以传真日期为准)给予应答。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更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属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JCT984-2011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乙方应积极配合解决,修复或更换的时间及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若乙方在收到甲方诉求十天内无应答,则视为乙方承认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进行自行处理,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交货期:以签订合同为准;交货地点:按甲方指定地点交货。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中英文对照说明书、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及培训完成)后尽快进行验收,对于无故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JT/T 1448-2022标准下载,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6、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