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0.交通部铁道部农垦部水利部关于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占用公路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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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0.交通部铁道部农垦部水利部关于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占用公路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docx

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占用公路暂行规定的联合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如铁路、农田水利等常有必要占用公路的情况。由于事先缺乏联系和没有明文依据,历年来引起不少纠纷。往返协商解决,既周折费时,也影响建设和交通事业的进展。为了减少纠纷并维护公路运输畅通,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 凡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如铁路、厂矿、林区、机场、农田水利等),有必要占用公路、地产与附着物时,系依本规定办理。

二、  各部门因工程需要,必须占用公路,因而使公路改线时,不论路线长短,应在前一年度或在有关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将使用目的,路段和要求公路改线计划,编制 简要说明及略图送交公路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占用单位按照原来公路工程与设备标准(主要国防公路,其改线必须符合军事要求),负责进行公路改线的测设, 施工等工程。如占用单位在技术力量上不能办到时,得商请公路部门予以协助,或代为办理。但一切费用,应由占用单位负担。

三、 各项小型工程 (如农田水利的灌溉排水等) 动用公路范围不大辽2006J208:柔性防水工程建筑构造(四)(无水印 带书签),不致影响行车时,应由使用单位事先与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同意后办理。但一切修复工程及相应设备等应由使用单位负担。

四、 公路改建工程在施工期间, 不得妨碍车辆通行。 必要时应修建临时工程(如便桥、付道、木屋、标志等),并注意维护交通安全。

五、 遇有特殊情况(如防洪抢险等)急需占用公路时,占用单位可先行动工,同时与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协商解决。

                         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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