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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利用外资借款会计核算办法.docx铁路利用外资借款会计核算办法
为认真执行《铁路利用外资借款财务管理办法》和《铁路利用外资借款会计核算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铁道部财务司负责制定外资借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石油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工程硫磺回收烟囱工程监理交底记录.doc,规范利用外资借款会计核算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外资借款的有效使用。
铁道部外资中心负责外资借款的外债登记、借款的借入、支付、还本付息手续及全路国铁建设项目外资会计核算业务;负责与铁路公司(筹备组)签订《还款责任书》,督促铁路公司及时足额上缴还本、付息等资金。
铁道部外资中心根据财务司的转账通知与各单位核对无误后建账核算并做好相应管理。
各铁路局根据财务司转账通知与铁道部外资中心核对无误后,调整外资核算的各项往来账项。
以上移交及账务调整等在5 月底之前全部完成,纳入2006 年2 季度会计决算。
根据当前铁路局资金来源情况,铁道部外资中心外资函〔2002〕67 号和外资函〔2005〕86 号文件铁路局执行至2005 年底。2006 年起,铁路局不再承担大型养路机械等概外设备的外资借款还本付息责任,专业运输公司仍执行原办法,继续承担还本付息责任。铁路局截至2005 年底所欠大型养路机械等概外设备的外资借款利息由铁道部外资中心负责收回,本金由部统一承担,各铁路局不再负担。
铁道部外资中心、铁路局和铁路公司(筹备组)要以实施《铁路利用外资借款财务管理办法》和《铁路利用外资借款会计核算办法》为契机,按办法要求,切实加强外资借款的管理,努力提高外资的利用效率。
铁道部外资中心应根据铁路公司(筹备组)使用外资借款的具体情况,重新制定《还款责任书》管理办法及合同文本。
铁路公司(筹备组)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的利用外资借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实施细则。
二○○六年五月九日
铁路利用外资借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铁路外资借款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和《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利用外资借款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铁路利用外资借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还本、付息纳入铁道部资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办法适用于铁道部财务司(以下简称部财务司)、铁道部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中心(以下简称部外资中心)和铁道部所属铁路局(以下简称铁路局)、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及专业铁路运输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公司)管理的铁道部统借统还的由铁道部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外资借款项目和由铁路公司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外资借款项目。
铁路公司自借自还的利用外资借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利用外资借款业务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并同时严格外币的管理。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部外资中心日常管理的外币汇率采用业务发生时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率。铁路局、铁路公司的外币汇率根据部外资中心下转的通知书确认。
第五条部财务司负责制定外资借款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规范利用外资借款财务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外资借款的有效使用;负责铁道部外资总债务并纳入资金预算管理;负责筹集部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外资借款还本、付息等资金。经过批准用于合资铁路公司项目资本金的外资借款,由铁道部负责还本付息并承担相应的汇兑损益。
第六条部外资中心受部委托全面实施外资借款的财务管理。参与制定外资借款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根据需要制定外资借款财务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外资借款的外债登记、借
款的借入、支付、还本付息手续的履行;负责与铁路公司签定《还款责任书》,明确铁路公司的还本付息付费责任、还本付息期限、利率、约束条件、违约责任等,督促铁路公司及时足额上缴还本、付息等资金。
第七条 铁路局负责落实外资借款采购设备、物资、土建工程等的管理和相应的财务管理。
第八条铁路公司负责筹集其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外资借款还本、付息、付费等资金,并切实履行与部外资中心签定的《还款责任书》,确保还本、付息等资金及时足额上交;负责落实外资借款采购设备、物资、土建工程等的管理和相应的财务管理。
第三章 外资借款借入的管理
第四章 外资借款使用的管理
第十二条铁路局、铁路公司按使用外资的项目、款源进行明细管理;建设项目的验工计价和列报投资支出应严格分清内外资款源;铁路局、铁路公司建立定期的外资资产核实清查制度。
第十三条铁路局、铁路公司根据部外资中心下转的外资转账通知,按时序进行编号登记,及时核实确认、进账核算;核对不符的必须当月与部外资中心沟通,经双方确认后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铁路局、铁路公司必须建立外资设备、物资台账,全过程掌握设备、物资的到达、安装、计价、使用情况,确保外资设备、物资实物和价值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铁路局、铁路公司收到部外资中心转列的先征费、建设期外资借款本金化利息、承诺费等支出时先通过待摊投资归集,然后分摊计入相关项目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利用外资借款相关的内资配套附加支出计入相关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国家铁路利用外资借款安排的软课题研究,均应纳入部科研计划并归口科技司管理,发生的费用,属于借款项目本项目使用的,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属于全路系统性使用的软课题研究费用,由部运营管理费用承担。
第五章 外资借款汇兑损益的管理
第十九条部外资中心于每年末按规定计算外资借款项目的汇兑损益。
第二十条部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外资借款项目建设期发生的汇兑损益纳入工程概算,计入(或冲减)工程成本;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后由部财务司计入(或冲减)运营财务费用,具体时间由财务司与外资中心确认。
第二十一条铁路公司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外资借款项目建设期发生的汇兑损益由铁路公司纳入工程概算,计入(或冲减)工程成本;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后由铁路公司计入(或冲减)运营财务费用。
第六章外资借款还本付息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铁道部统借统还用于国家铁路项目的利用外资借款由铁道部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二十五条部外资中心于每年10 月底前编制提报下一年度外资借款还本付息计列和用款分月预算,部财务司据此安排年度外资借款财务费用和还本付息资金预算。在支付前一个月,部外资中心向部财务司提供《外资借款还本付息资金申请表》,部财务司根据部外资中心提供的《外资借款还本付息资金申请表》,拨付部外资中心还本付息资金。
第二十七条部外资中心还本付息后,确认已支付本金利息的承担主体,分别转相关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铁道部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外资借款项目的还本付息,由部外资中心转部财务司和铁路局。
第二十九条铁路公司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外资借款项目的还本付息,由部外资中心按与其签订的《还款责任书》的规定转相应铁路公司。
第三十条建设期利息,由承担单位计入工程成本;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后利息,由承担单位计入运营财务费用。
第七章资产交付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铁路局、铁路公司使用外资借款形成的资产正式交付使用时,根据本金负担主体的不同进行明细管理。部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外资借款所对应的资产转产时由铁路局按上级
拨入投资处理。铁路公司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外资借款对应的资产转产时按长期借款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铁路利用外资借款会计核算办
铁路公司利用铁道部统借统还但由其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外资借款项目和铁路公司利用自借自还的外资借款项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结合本办法增设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三条 利用外资借款业务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在同一套账内同时登记外币金额、人民币金额和汇率,对外币和人民币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部外资中心外币汇率采用业务发生时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率。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铁路局、铁路公司的核算汇率根据部外资中心下转的账单确认。
第四条 为满足外资借款会计核算的要求,部外资中心和铁路局可根据外资借款业务需要增设二级以下(含二级)会计科目。
第二章 外资借款借入的核算
楼梯扶手安装技术交底(一)设专用(周转金)账户方式
1.部外资中心收到首笔专用(周转金)账户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项目专用(周转金)账户”,贷记“基建投资借款-债权人-项目”。
(二)直接支付方式和特别承诺(信用证)支付方式
第三章外资借款使用的核算
第六条 根据经济事项的不同,外资借款分别以下情况进行核算:
1.设备、物资已到,转账通知未到
收到设备、物资,尚未收到外资转账通知时,根据验工计价单估价入账,铁路局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贷记“应付器材款”;铁路公司记相关科目。
收到设备、物资时,根据外资转账通知据实验工计价并列入工程成本,铁路局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贷记“器材采购”;铁路公司记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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