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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docx*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23)
(2023年7月16日****修订发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从严治*方针,适应深化国防和*队改革需要,保证各级机关有效履行职能,提高*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硫铵和石灰系统地坪防腐蚀改造施工组织设计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队各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队机关公文是*队机关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求实、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七条 ****办公厅指导全*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机关部门办公厅(秘书局、综合局)、各大单位以及以下各级机关参谋部门或者履行相应职能的部门,主管本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 *队机关公文种类和使用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通令。适用于依据《*国人民解放*纪律条令》宣布奖惩事项。
(三)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或者安排,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指示。适用于向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明确工作原则和要求。
(五)通知。适用于传达需要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办理的事项,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批准事项。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无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征求意见、询问和答复问题、通报情况、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通告。适用于向社会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 *队机关公文格式一般由下列要素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公文的秘密等级。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核心”“绝密”“机密”“秘密”。
(三)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各联署机关名称通常按照编制序列排列。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通常由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有附件的标注附件说明,包括附件顺序号、名称。
(十)无正文说明。公文署名页没有正文时标注。
(十一)署名。发文机关署名署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由各联署机关按照发文机关标志*的顺序署名。首长署名署职务。
(十二)成文日期。署公文审批签发完毕的日期或者会议通过的日期。
(十三)印章。加盖与公文署名相符的机关印章或者首长名章(签名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需要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制份数。公文的印制数量。
(十九)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二十)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队机关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队机关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驻民族自治地区部队的机关公文,可以根据需要并用汉字和驻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队机关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严格控制规格、范围和篇幅。
第十三条 *队机关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各自的职权范围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四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或者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各级机关部门对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直接报送上级机关部门,重要事项应当经本级机关同意或者授权。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夹带请示事项。
(五)需要以上级机关名义行文的,应当在请示*说明理由并附代拟稿。
(六)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需要以本级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的,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七)行文内容涉及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应当与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协商一致后行文;经协商未取得一致的,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十五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各级机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机关相关部门行文,不得向下级机关行文。
(三)行文内容涉及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应当与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协商一致后行文;经协商未取得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六条 *队同级机关、*队机关的同级部门、*队机关及其部门与相应党政机关及其部门,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经本级机关批准,*队机关部门可以与相应党政机关部门联合向*队和党政机关的下级机关同时行文。
机关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机关部门的办公厅(秘书局、综合局)可以对外正式行文;履行特定职能与党政机关之间有业务往来的内设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向党政机关部门或者其内设机构正式行文;其他各级机关部门的内设机构,均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七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审批签发等程序。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队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第十九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环境石材铺装工程标准做法(PDF+88页).pdf,应当由发文机关主管公文处理工作的部门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行文是否必要,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规范。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队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是否充分反映各方意见。
(四)文种、格式、定密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是否准确规范。
(五)属于*事法规、*事规章或者*事规范性文件的,是否经过相应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六)其他内容是否符合起草公文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经审核不宜发文的营业线施工方案,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