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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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docx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第十五次*议通过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水泥石灰土施工方案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维护*家能源安*和公共安*,制定本法。

第二条 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运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取得使用权的*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政府规划、建设、*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员发现危害管道安*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风险较*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隐患。

第二十六条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单位、个*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未经管道企业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扬州某小区建筑群体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和公共安*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四)具有保障安*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七条 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多层框架小区工程电气、给排水安装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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