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法律条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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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法律条文.docx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常务委员*第24次*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议修订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第十次*议通过的《********常务委员*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第二十一次*议通过的《********常务委员*关于修改〈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综合楼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方案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水和地下水。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经济和社*发展计划。

第六条 *家鼓励单位和个*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单位和个*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 *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家制定**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五条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经济和社*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编制,报本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条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经济和社*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家对水工程建设移*实行开发性移*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的合法权益。

移*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十一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同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条 *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饮用水安*。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型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钢结构吊装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某14层办公楼防避雷施工方案,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的,有关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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