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docx

烟草专卖法.docx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docx
资源大小:0 M
标准类别:其他标准
资源ID:398758
下载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烟草专卖法.docx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常务委员*第二十次*议通过;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第十次*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第六次*议《********常务委员*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第十四次*议《********常务委员*关于修改<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耿马自治县耿马镇农田水利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五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家和社*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 *家在*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

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由县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八条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第十九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不得承运。

第五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第二十六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NB/T 10280-2019 电网用状态监测装置湿热环境条件与技术要求,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山西地标12N9.pdf,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当事*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