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法条文.docx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常务委员*第十八次*议通过,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第八次*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议《关于修改〈**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第十四次*议********常务委员*《关于修改<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保障**普遍服务,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通信与信息安*,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益,促进**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发展和**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保障境内的**普遍服务。
CQC 1313-2017 信息系统机房*力及环境系统认证技术规范_[书签版]**企业按照**规定承担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
本法所称**普遍服务,是指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 公*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安*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检查、扣留*件、汇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区域的**普遍服务和**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方便的服务。
第七条 **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安*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安*保障机制,加强对**通信与信息安*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与信息安*。
第八条 **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普遍服务的需要。
地方各级***府应当将**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普遍服务的**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设施的建设。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普遍服务的**设施。
提供**普遍服务的**设施等组成的**网络是**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第九条 **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
较*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
**企业设置、撤销**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管理部门;撤销提供**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应当经**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站或者其他接收*件的场所。
建设城镇居*楼应当设置接收*件的信报箱,并按照**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安*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二条 征收**营业场所或者*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普遍服务的要求,对**营业场所或者*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营业场所或者*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损毁**设施或者影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二)**汇兑、**储蓄;
(三)*票发行以及集*票品制作、销售;
(四)*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汇兑提供**普遍服务。
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企业的**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
第十九条 **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件每周至少五次。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户交寄*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姓名、地址和****。**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件,**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企业不予收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现*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进出境*件中夹带**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提供**普遍服务的**企业交运的*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八条 带有**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
带有**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
**企业不得利用带有**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使用带有**专用标志的车船。
第二十九条 *件通过海上运输时,不参与分摊共同海损。
第三十条 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对进出境的*际*袋、*件集装箱和*际*递物品实施监管。
第三十一条 进出境*件的检疫,由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 **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企业投递*件提供便利。单位用户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
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无法投递的*件,应当退回寄件*。
第三十四条 **汇款的收款*应当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企业兑领汇款。
收款*逾期未兑领的汇款,由**企业退回汇款*。自兑领汇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无法退回汇款*,或者汇款*自收到退汇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的汇款,由**企业上缴*库。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企业及其从业*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泄露用户使用**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因**安*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件,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服务的信息。**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利用*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
(一)********、推翻社*主义制度或者分裂**、破坏**统一,危害**安*的;
(二)泄露**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秩序2016智慧城市*际合作与试点情况汇报.pdf,破坏社*稳定的;
(四)***族仇恨、*族歧视,破坏*族团结的;
(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七)法律、行*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有下列行为:
上海某工程消防施工方案(一)扰乱**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二)阻碍**企业从业*员投递*件;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专用标志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