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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条文.docx(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常务委员*第十四次*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常务委员*第十八次*议《关于修改〈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第十一次*议《关于修改〈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第十次*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第六次*议《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主义建设和**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吊顶转换层专项施工方案,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由各级**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员。渔政检查*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第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家鼓励**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集体所有的或者**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三条 当事*因使用*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 *家建设征收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第二十条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 *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第二十三条 *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二十七条 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家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三十二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三十四条 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三十五条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政府责令赔偿。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肇庆福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DB61/T 1463-2021 桥梁自调坡均压支座系统施工技术规范.pdf,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使用**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