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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

第一条 根据《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

第三条 预算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 预算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团体;所称“直属单位”变电站110kv电缆出线通道施工组织设计,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五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应当纳入本部门预算。

第六条 预算法第八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八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外*货币收纳和支付的,按照中***银行公布的当日**币基准汇价折算。

第九条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预算的部分。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事业发展支出”,是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工业、交通、商业、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利、气象等方面事业的支出,具体包括公益性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员费用支出、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其他事业发展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第十二条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中央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补助的具体办法,由上级地方政府确定,并报本级******常务委员*备案。

第十五条 预算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二)**经济和社*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四)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五)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十八条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三)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四)地方上解的收入。

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三)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四)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五)上解上级的支出;

(六)下级上解的收入。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预算中,预备费设置的比例由本级政府在预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二十二条 预算法第三十三条所称“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政府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度专项结余,应当用于上年度结转项目的支出;上年度净结余,应当用于补充预算周转金和下年度需要安排的预算支出。

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第三十条 中央预算草案经********批准后,为当年中央预算。财政部应当自********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批复的预算,为当年部门预算、单位预算。

第三十三条 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财政税收政策的措施,支持经济和社*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

(三)督促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各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管好用好预算资金,节减开支,提高效率;

(五)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财务制度和*计核算体系,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六)编报、汇总分期的预算收支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

(七)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预算法第四十四条所称“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是指上一年度同期预算安排用于各部门、各单位正常运转的*员经费、业务经费等必需的支出数额。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库和地方*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

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第三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三)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财务制度和*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JJG(交通)144-2020标准下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务*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管理核算。

第四十条 *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库分为中央*库和地方*库。

中央*库业务由中***银行经理。未设中***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型钢混凝土浇筑专项施工方案,由中***银行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

地方*库业务由中***银行分支机构经理。未设中***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

具备条件的乡、*族乡、镇,应当设立*库。具体条件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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