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预防未成年*犯罪法.docx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66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未成年*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 对未成年*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基坑土方开挖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第五章 未成年*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对未成年*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团体、有关社*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委员*、农村村*委员*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为未成年*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环境。
第四条 各级**政府在预防未成年*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 对未成年*应当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主义、集体主义、社*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家庭、社*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报告*、演讲*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条 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对未成年*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居*委员*、农村村*委员*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 对未成年*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 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
(四)强行向他*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取得联系。
未成年*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和学校发现未成年*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和学校发现有*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身安*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身安*。
第十九条 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 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对未成年*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的父母和其他监护*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委员*、农村村*委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委员*、农村村*委员*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口中未成年*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口中未成年*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章 对未成年*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或者强行索要他*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尊重他们的*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电力造价1000问.pdf,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歧视。
市政道路、排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第五章 未成年*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条 未成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遗弃、虐待的未成年*,有权向公安机关、*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未成年*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委员*、农村村*委员*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