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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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docx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常务委员*第二十四次*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第二十四次*议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第二十一次*议修正  根据2023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第三十次*议修正  自2023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保障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GB/T 27894.2-2020 天然气 用气相色谱法测定组成和计算相关不确定度 第2部分:不确定度计算.pdf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单位应当建立、健*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单位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面负责。

第七条 用*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 *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乡、*族乡、镇的**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第十六条 *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 用*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单位为劳动者个*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用*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员佩戴个*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用*单位应当实施由专*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向用*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向用*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 用*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地坪安*技术交底,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用*单位的主要负责*和职业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江苏宿淮盐高速公路中修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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