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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docx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指导,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特制订本条例。
第四条 督导员的职责:
(二)对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裁判不公案件、跨地区执行案件进行指导;
(三)对法院队伍建设中重大、突出问题进行调查;
(五)对其他带有全局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第五条 督导员开展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守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河北图集】J17G212:预制混凝土剪力墙外墙板(带书签)第九条 督导员不得从事与法院审判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律师、法律顾问等职业。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督导员的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并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8年9月1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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