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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加快内贸流通创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消费专项行动的意见.docx关于开展加快内贸流通创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消费专项行动的意见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加快内贸流通创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消费专项行动的意见
商秩发〔2016〕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局)、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河北省平房翻建施工组织设计,人民银行(分、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局: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发展现代流通为导向,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工作主线,以加快内贸流通创新为动力,加快推进流通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效率,调整供给结构,挖掘需求潜力,优化消费环境,推动消费需求扩大和消费全面升级。
坚持结构调整,促进供需有效衔接。发挥内贸流通引导生产、促进消费的重要作用,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改善供给结构,提升供给质量。把握消费变化趋势,发展新兴消费,培育消费热点。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尊重企业主体地位,调动企业积极性、创造性,主动适应市场供求变化,增强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能力,满足居民消费需求。
坚持创新驱动,引领消费全面升级。破除影响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释放企业创新活力。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组织方式创新,促进消费品质、消费结构和消费方式升级。
坚持放管结合,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深化流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优化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保障消费安全,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培育健康科学的消费文化。
(一)强化创新驱动,转换动力机制。
1.加强新技术应用。深入推进“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加快流通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进程,深化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在流通领域的应用,使新技术对流通发展的要素贡献率大幅提升。鼓励企业应用供应链管理、智慧物流配送等现代管理技术,提高采购、仓储、运输、订单等环节管理水平。推进实体店铺数字化改造,增强店面场景化、立体化、智能化展示功能。支持城市商圈智能化改造。
2.创新商业模式。推动流通由经营商品和服务向经营生活方式转变,提升生活品质,培育定制化、体验化、社交化等以人为本的新型商业模式。加快商品市场平台化发展,促进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优化资源集聚和配置效率,形成稳定的经济产业链和生态圈。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新服务模式,提高资源利用率。鼓励在部分城市开展流通创新基地试点,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投入,打造一批专业化平台载体,培育一批创新型流通企业孵化器。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改革创新发展,鼓励商业企业开展信用消费试点。
3.加快融合发展。鼓励实体商业企业利用互联网展示、销售商品,提升线下体验、配送和售后服务水平。推动餐饮、家政等生活服务企业实现线上交易和线下服务结合,提供智能化、个性化消费服务。引导电商平台与实体企业开展诚信共赢合作,实现客户、物流、库存和数据等资源共享。支持流通与工业、农业、旅游、文化和娱乐等相关产业跨界融合,延长服务链条,实现协同发展。
(二)深化流通改革,释放企业活力。
1.改革管理体制。各地加快制订内贸流通行政管理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建立适应大流通、大市场和新消费发展需要的新型流通管理体制。总结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商务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和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试点的成功经验,逐步在全国推开。加快推进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改革,着力从供给侧优化储备结构,提升储备的效率效能。
2.取消经营限制。改变汽车品牌授权销售单一模式,拉动新车消费。完善汽车平行进口政策措施。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措施,为企业开展分时段配送、共同配送提供便利,同时鼓励商贸流通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夜间配送,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积极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对外商投资商贸物流等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分领域逐步减少、放宽、放开对外资的限制。
(三)调整供给结构,促进供需衔接。
1.优化区域布局。制定国际化商圈、世界级消费城市培育计划,提升长三角、京津冀、珠三角等城市群高端消费服务能力。鼓励社会资本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建设专业批发市场、物流配送等公共流通基础设施,优化区域布局结构。引导局部供应过剩的百货店、购物中心、家居广场等有序退出或加快转型。
2.协调城乡发展。积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菜市场、便民菜店等建设。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进一步向农村延伸服务网络,建立完善适应农村居民需求的养老护幼、购物、餐饮、维修、理发、废旧物品回收等服务体系。积极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重点完善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积极构建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格局。
3.加强信息引导。健全商务大数据系统,发挥“商务预报”等信息平台作用,有效引导供给和需求,促进供需衔接。进一步完善内贸流通统计监测体系,优化统计指标,提升数据质量,增强分析能力,做好信息发布。加强对电子商务、服务消费等消费领域的统计调查,更好地反映新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情况。
(四)优化消费环境,培育消费文化。
1.整顿市场秩序。针对消费环境中存在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维权困难、地区封锁等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围绕关系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点商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消除流通领域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发挥消费者监督作用,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2.完善标准体系。加强商贸物流、农产品冷链流通等重点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扩大标准覆盖面、增强适用性。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提升标准化服务机构对内贸流通创新的服务能力。强化内贸流通标准实施应用,建立政府引导、社会中介组织推动、企业示范应用的内贸流通标准实施应用机制。
3.推进信用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促进政府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建设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流通领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建立诚信企业“红名单”和失信企业“黑名单”,加快实施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打造“守信得益、失信受制”的良好信用环境。深入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二)落实配套政策。要抓紧出台各项配套政策,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推动内贸流通改革创新、扩大居民消费予以财政资金支持,完善金融支持政策,落实各项税费政策,全面清理妨碍商品、服务、人员和资本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的规定和政策。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开展对本地区专项行动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营造舆论氛围。要进一步加强对推动内贸流通改革创新扩大消费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积极回应媒体和公众关切,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改善消费预期。
(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中江县六松等十座震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 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确保检查、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查、检测结论负责。
第九条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T/CECS 10085-2020 水泥基透水混凝土用胶接剂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消防产品实验室资格或者从事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活动的认证机构资格。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名录由公安部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