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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3)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三章 行政保护的审查和批准

汉源县市荣集镇砌体施工方案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外国药品独占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行政保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药品,是指人用药品。

第三条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有关药品行政保护双边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例申请药品行政保护。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993年1月1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的。

(二)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国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的。

(三)提出行政保护申请日前尚未在中国销售的。

第六条 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权属于该药品独占权人。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中文、外文对照本:

(一)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

(二)申请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申请人享有该药品独占权的文件副本;

(三)申请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制造或者销售该药品的文件副本;

(四)申请人与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取得药品制造或者销售许可的中国企业法人(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正式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制造或者销售该药品的合同副本。

第三章 行政保护的审查和批准

(一)申请文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二)申请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福州第8.5代新型半导体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总包工程(综合配套区)1~18#施工电梯基础施工方案,给予行政保护;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给予行政保护,并告之理由。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三条 药品行政保护期为七年零六个月,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外国药品独占权人应当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保护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药品独占权在申请人所在国无效或者失效的;

(二)药品独占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行政保护年费的;

病房楼工程结构施工组织设计(三)药品独占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行政保护的;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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