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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是电力行业重要的技术标准文件,旨在规范电力建设工程的施工与验收流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可靠性。该规范适用于火力发电厂、变电站及其他电力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涵盖了从基础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如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装等。同时,对施工材料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检测方法及验收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本规范结合电力工程特点,突出功能性要求,例如防火、防震、防腐蚀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建筑物满足电力生产运行的需求。此外,还融入了节能环保理念,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以提高施工效率和工程品质。
通过严格执行该规范,能够有效减少施工缺陷,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为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三、钢管的加工、焊接及组装。
四、支承杆作为结构的部分受力筋时,应检验其位置、直径、数量及接头焊接。
第3.5.2条 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设计变更及原材料代用证件。
二、原材料出厂质量合格证件及现场试验报告。
三、钢筋、钢管及型钢的焊接试验报告。
四、混凝土试块的试验报告及无损检测报告。
五、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七、冬季施工热工计算及施工记录。
八、工程重大问题的技术资料及处理文件。
九、竣工图。
第四章 钢结构主厂房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4.1.1条 本章主要适用于火力发电厂主要结构(柱、纵横梁、框架等)采用钢结构的钢结构主厂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4.1.2条 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必须根据施工图进行。
施工图编制应按设计单位提供的钢结构设计图及技术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图要体现安装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构件的运输、堆放、起吊、定位条件等技术要求。
二、应在确保钢结构整体稳定和安装精度的前提下,正确选择构件的材质及其机械加工精度和光洁度,明确焊接技术要求和构件运输单元的划分,并确定单件大小和重量。
第4.1.3条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在制作和安装前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要求编制工艺规程和安装的施工方案。
第4.1.4条 钢结构制作单位和安装单位使用与验收用的钢尺,应与建筑施工单位的验收用尺进行核对。必须选用同一精度的钢尺,并应定期送计量部门检定。
第4.1.5条 发包单位应向制作单位派驻厂代表,并应对下列重要工序分阶段会同进行检查:
一、构件的校直、切割、组装。
二、焊接、制孔、机械加工工艺。
三、结构预组装。
四、摩擦面加工工艺及检测。
五、油漆工艺及标记、符号。
六、各类实验方案与过程。
钢结构制作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对制作单位进行监造,但监造单位与监造师应经水电部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4.1.6条 在制作和安装过程中,应严格对每道工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下道工序。
第4.1.7条 堆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有必要的排水措施。构件堆放应平稳,垫木间的距离应不使构件产生变形。多层堆放时,应注意安装顺序,垫木应在同一垂线上。桁架应竖放,不准叠放。
第4.1.8条 在主厂房钢结构上焊接非设计规定的悬挂物(管道支架、母线支架、施工用的工卡具等)时,必须事先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第4.2.1条 为确保钢结构质量,承担钢结构制作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型钢结构制作的技术能力及工装设备。
二、具有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具有足够的试验和检测设备。
第4.2.2条 钢结构制作的材料代用,必须由制作单位提出附有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申请(必要时还应附有材料的可焊性证明),经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代用。
第4.2.3条 钢材应妥善保管,堆放稳固。露天堆放时,应使堆垛具有一定坡度以利排水,并宜有遮盖设施。
在钢材的堆放、搬运和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钢材产生残余变形和翘曲。
第4.2.4条 除氧煤仓间框架结构的各类支撑、桁架、煤斗和主厂房屋架、天窗架等均宜采用放1∶1的大样号料。
放样和号料,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焊接收缩余量及切割、刨边和铣平的加工余量。
第4.2.5条 普通碳素结构钢,板厚大于20mm的板材,不宜用机械剪切号料。板厚大于80mm的板材,用火焰切割时,应进行预热。预热温度参照《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第3.4.5条规定执行。
第4.2.6条 焊接H型钢应遵守冶金部《焊接H型钢》(YB3301—82)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中对焊接技术的要求和标准。
第4.2.7条 钢板的拼缝不得有十字型拼焊缝。
第4.2.8条 对设计指定的或因焊接可能产生过大应力集中的柱脚、牛腿等部位的焊缝,应采取消除残余应力的措施。当采用热处理方式消除残余应力时,热处理温度控制标准应符合表4.2.8的规定。
第4.2.9条 钢结构的焊缝质量检验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焊缝质量检验分三级,各级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检查方法按《钢结构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表3.4.11的规定执行。
表4.2.8热处理温度控制标准
第4.2.10条 焊缝检验质量标准按《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第3.4.12条至第3.4.19条的规定执行。
第4.2.11条 焊接材料(焊条、焊剂、焊丝)应按牌号、规格分别存放在具有保温、干燥条件的仓库内。焊条在使用前应按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温度与时间进行烘干;在达到规定烘烤时间之后,放入100℃左右的低温烘箱内保存;不允许在规定烘干温度下长期保温。低氢型焊条,反复烘焙不得多于2~3次。焊条表面不得含有油污锈蚀。
第4.2.12条 摩擦面的加工工艺,必须按规定的试验方法试验合格后方可采用。当采用喷砂、喷丸或用砂轮打磨工艺时,每班摩擦面的质量检验,应用经试验合格的摩擦面对比样块,用对比法逐块检验。检验员必须经厂级考核批准。
第4.2.13条 采用螺栓连接的大跨度构件及大型组合式钢结构,如钢煤斗、除氧煤仓间框架及汽机房屋架等,应经预组装后才能出厂。各类制孔严禁带毛刺出 厂。
第4.2.14条 钢结构加工完毕后,除标注构件编号外,必须用冲眼在构件上标出2~3面的中心线(包括柱底板中心线),并用明显标志标出钢柱标高基准线。
第4.2.15条 钢结构的除锈和涂层工作,应在质量检查部门对制作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4.2.16条 主厂房钢结构除锈质量分为两级。主要结构部件(如框架、柱梁、行车梁、屋面结构等)按一级要求除锈,其余按二级要求除锈。质量标准及除锈方法按《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表3.8.2的规定执行。
第4.2.17条 主厂房钢结构的底漆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宜采用红丹油性防锈漆。
第4.2.18条 除安装焊缝两侧100~150mm范围、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及施工图中注明不涂的部位外,构件的其他部位应在制造厂完成二度底漆、一度面漆后出厂。
第4.2.19条 油漆施工完毕应进行涂层质量检查,外观均应丰满,与基层粘结应良好,并应检查漆膜厚度;当设计无要求时,其厚度要求达到90~110μm。
第4.2.20条 构件制作完成后,检查部门应按施工图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对成品进行检查验收。外型和几何尺寸的偏差应符合表4.2.20的规定。
表4.2.20 主厂房钢结构制造的允许偏差
第三节 钢 结 构 安 装
第4.3.1条 结构安装前,必须取得基础验收的各项合格技术记录和资料(行、列线和标高等)。基础施工单位可一次或分批移交,但每批资料应是一个单元的全部柱基基础。
第4.3.2条 安装前应根据基础验收资料对基础的几个主要数据进行查对,其偏差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内科楼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表4.3.2 支承面、支座和底脚螺栓的允许偏差
第4.3.3条 复核定位应使用轴线控制点和测量标高的基准点。
第4.3.4条 基础底脚螺栓在钢结构未安装前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产生锈蚀、弯曲、螺纹碰伤等。
第4.3.5条 钢柱脚在基础上的支承方法,应根据柱脚类型和施工条件,在施工专业设计中予以规定。当采用钢垫板时,每叠垫铁宜用平板和锲形垫铁组成,但不得超过三块。
第4.3.6条 钢柱底板螺孔与底脚螺栓位置偏差较大时,可在征得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认可后,沿偏差方向将孔扩大为椭圆孔,垫圈应相应加厚,并在螺母拧紧后,用电焊与钢柱底板焊牢。
第4.3.7条 钢柱脚底板面与基础间的间隙,在灌注细石混凝土或高标号砂浆时,应采取可靠的措施保证空隙完全填实,并应在柱脚包裹混凝土浇灌前完成。
住宅小区地下室防水工程施工方案(聚氨酯涂膜防水)_secret(Ⅱ)安 装 和 校 正
第4.3.8条 安装前,应按构件明细表核对进场的构件,对主要构件的几何尺寸、扭曲、螺孔、摩擦面等进行复验(对钢柱上标出的同一标高基准线,应从牛腿面倒量检查),并查验质量证明书和设计更改等文件。
第4.3.9条 安装前,对构件在运输、堆放过程中产生的变形应进行矫正。矫正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