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质量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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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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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质量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海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行为,落实企业主 体责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 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2.部门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42号);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

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7)《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等。 3.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 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 知》(建质(2017)242号); (3)《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 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等。 (三)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质量行为要求 (一)建设单位 1.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在提供相关资料 后直接列入监督范围。 2.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该根据工程特点,以有利于工 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为原则,合理划分标段,不得 技解发包工程。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 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

8.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1)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 图纸会审,在会审前整理成会审问题清单,由建设单位在 设计交底前约定的时间提交设计单位,图纸会审记录由施 工单位整理,与会各方会签; (2)在建设单位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向各施工单位(土 建施工单位与各设备专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设 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主要交待工程的功能与特点、设计意 图与施工过程控制要求等; 9.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1)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材料,可能降低建设工程质 量的,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工 程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论证认为对建设工 程质量确无不良影响的,方可使用; (2)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 土、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 有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3)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进行现场取样,并送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抽查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10.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除建设工程需要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 生产线等外,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 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商。 11.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2)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在申请验收时提报竣工结算 文件,建设单位应及时接收并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及时进 行审查。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审查,也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 咨询单位进行核对; (3)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 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对未完成竣工结 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 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自开 工。 12.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Q/SY 06520.14-2016 炼油化工工程消防安全及职业卫生设计规范 第14部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pdf,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 付使用。 (二)勘察、设计单位

1.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以下情况属于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 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 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 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 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 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8)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 工的; (9)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10)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 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 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 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1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 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 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12)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 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 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 款的; (1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 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 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1)项目经理资格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具有相应的 执业资格证书; (2)项目经理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执行项目管理义务,项 自经理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工程已施工时间的80%,并有 带班记录; (3)项目经理的更换须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同 意,并在施工许可证上予以变更。 3.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1)建筑工程施工项自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琼建管【2015】)270号) 的规定,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的执业(职称)资格等级不得 低于更换前,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更换的比例原 则上不得超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总人数的50%。 4.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 十。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 (2)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未负责人审批: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 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 (3)施工组织设计经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后,由施 工技术管理人员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组织实施。 5.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方案应当由施 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工程实行分包的,施工方案 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 (3)施工方案经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后,由施工技 术管理人员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组织实施:

(4)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万案 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 负责人批准。 6.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 项目技术交底必须在相应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进行,技术 交底应分级进行。第一级: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各分部分项工程 主管工程师及全体技术人员进行交底;第二级:各分部分项工 程主管工程师向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长进行交底;第三级:现 场技术员、班组长向该分部分项工程全体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 底。接受交底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适用范围、施工准备、施工工 艺、质量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 7.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 准。 施工现场应配备设计文件中引用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 相关标准。 8.由建设单位委托或由施工单位负责见证取样检测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 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9.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 不得擅自使用。

10.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 自修改设计文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 修改的,凡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6号)中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 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11.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 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 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12.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 容。 各类质量管理施工记录应由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编写, 并与工程建设同步,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13.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 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 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4.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 工作。 15.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

(1)对于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组织 施工人员及时处理。并形成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2)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项目负责人或当事人应该第 一时间快速上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 和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保护现场,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调查、询问,并形成质量事 故调查报告。 16.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 (1)现场应设置样板集中展示区或样板间,包括材料样 板、加工样板、工序样板; (2)可根据工程施工中的重点和难点,确定实物样板内 容; (3)受条件限制无法制作实物样板的,应有图片样板并 配以文字介绍; (4)样板施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样板制作进行详细 的技术交底; (5)样板完成后,由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共 同验收,并留存样板验收资料。 17.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 当收到不合格试验报告信息时,应立即停止所涉及到不合 格报告对应材料部位的施工,向项目技术负责人汇报,由项目 技术负责人组织各方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并依据整改方

(试行)》(琼建管【2015】270号)第八条所列情形之外,不 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工程项目监理部任职; (2)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的执业(职称)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 换前,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更换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总人数的50%。 3.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 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 工程师修改,并应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 设单位。 4.编制并实施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 程师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在实施建设工程监 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 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 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 工合同要求:

(3)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 工程施工需要; (4)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6.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 行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 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 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7.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 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8.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 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 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9.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 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 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 否到位;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10.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 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11.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工程、分项工程和分部(子分 部)工程进行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 分项工程和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 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 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放 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 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或其他方法进行 重新检验。其中,隐蔽工程、检验批工程、分项工程的验 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实施,分部(子分部) 工程的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实施。 12.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可题的,或施工单位采 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 不整的,应当按规定进行上报。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 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对整改情况进行 复查,提出复查意见。对需要返工处理加固补强的质量缺 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 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 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 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 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 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 进行验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 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五)检测单位 1.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资质延期: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2)转包检测业务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5.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检测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检测, 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6.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 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对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 结构工程质量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检测项目检测结论不合格 的情况,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报 告。 7.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台 账,并定期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 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 涂改。 加强检测资料管理,确保检测工作的正常实施及检测资料 档案管理的完整,保证检测资料具有可追溯性;检测合同、委 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检测项目分类;检测报告应 按年度连续编号归档,不得抽撤、涂改。检测报告的样式及信

息应符合我省统一标准要求。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专项检测 报告及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检测依据、 检测方法、数量及部位、检测内容、评定结果及建设方代表或 现场监理签证记录,并附上相关的有代表性的图片和视频资 料。 三、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一)地基与基础工程 1.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槽验收。 (1)天然地基、地基处理工程、桩基工程应进行基槽验收, 应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共同 参加; (2)验槽时,现场应具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轻型动力触 深记录(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的情况除外)、地基基础设计 文件、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等; (3)验槽应在基坑或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进行,对留置 保护土层时其厚度不应超过100mm,槽底应为无扰动的原状 土。 2.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承压水头可能高于基坑底面标高,触探可造成冒水涌 砂时,基础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名层,且基底以下砾石层或卵 石层厚度大于1m时;

息应符合我省统一标准要求。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专项检测 报告及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检测依据、 检测方法、数量及部位、检测内容、评定结果及建设方代表或 现场监理签证记录,并附上相关的有代表性的图片和视频资 料。

(2)基础持力层为均匀、密实砂层,且基底以下厚度大于 1. 5m 时。 3.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 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等承载力检验,应达到设 计要求,检验数量每300m不应少于1点,超过3000m部分 每500m不应少于1点,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 4.复合地基的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土和灰土挤密 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承载力应达 到设计要求,复合地基承载检验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0.5%, 且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承载力或桩深强度检验要求时,检验 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根。 5.桩基础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1)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验; (2)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采用静载试验 的方法对桩基承载力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在有经验和对比资料的地区,设计等级为乙级、内级的桩基可 采用高应变法对桩基进行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 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应少于10根; (3)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钢筋安装应采用定位件固定钢筋的位置,并宜采用专用定 位件。定位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定位件的数量、间距和固定方式,应能保证钢筋的位置偏差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混凝土框架梁、柱保护层内,不 宜采用金属定位件。 8.钢筋连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钢筋连接分为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绑扎搭接接 头; (2)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有抗震设防要求的 结构中,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范围内不宜设置钢筋接头,且 不应进行钢筋搭接。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二个或二个以 上的接头; (3)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DL/T 5161.12-201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12部分:低压电气施工质量验收,设 置在同一构件内的接头宜相互错开,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在受 拉区不宜超过50%,受压区可不受限制。接头不宜设置在有抗 震要求的框架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 (4)绑扎搭接接头梁、板类构件不宜超过25%,基础筏板 不宜超过50%,柱类构件不宜超过50%,梁柱类构件在搭接接 头长度范围内应按规定进行加密箍。 9.钢筋锚固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钢筋的锚固长度分为基本锚固长度及抗震设计时基本 锚固长度:

(3)基础底面钢筋的保护层厚度,有混凝土垫层时应从垫 层顶面算起,且不应小于40mm。 (三)混凝土工程 1.模板板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脱模剂。 (1)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平整、清洁,模板内不应有 杂物、积水等; (2)隔离剂的品种和涂刷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隔 离剂不得影响结构性能及装饰施工,不得沾污钢筋、预应力筋 预理件和混凝土接槎处,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2.模板板面的平整度符合要求。 3.模板的各连接部位应连接紧密。 4.竹木模板面不得翘曲、变形、破损。 5.框架梁的支模顺序不得影响梁筋绑扎。 宜先支撑梁底模板,再安装梁钢筋,最后安装梁侧模板的 施工顺序施工。 6.楼板支撑体系的设计应考虑各种工况的受力情况。 7.楼板后浇带的模板支撑体系按规定单独设置。 后浇带与主体模板支撑交界处应设独立的支撑体系。 8.严禁在混凝土中加水。 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 9.严禁将洒落的砼浇筑到混凝土结构中。

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以及浇筑前用于润管的砂浆与 水洗泵管余料严禁用于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浇筑。 10.各部位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施工前应由商混厂家提供混凝土合格证、原材料及配 合比试验报告; (2)混凝土进场后核验混凝土各项基本信息,并检测 落度; (3)混凝土应振捣密实; (4)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及时进行覆盖及养护。 11.墙和板、梁和柱连接部位的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规 范要求。 (1)墙、柱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一 个等级时,柱、墙位置梁、板范围内的混凝土经设计单位确认, 可采用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相同的混凝土进行浇筑; (2)墙、柱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两 个等级及以上时,应在交界区域采取分隔措施,分隔位置应在 低强度等级的构件中,且距高强度等级构件边缘不应小于 500mm; (3)设施工缝分段施工须连接可靠,接缝避免浮浆过厚, 浇筑混凝土时不得有明显积水; (4)宜先浇筑强度等级高的混凝土,后浇筑强度等级低的 混凝土。

12.混凝土构件的外观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当外观质量出现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 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出现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 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 已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13.混凝土构件的尺寸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4.后浇带、施工缝的接茬处应处理到位。 (1)施工缝与后浇带的留置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确定SL 758-2018 水情预警信号, 受力复杂的结构构件或有防水抗渗要求的结构构件,施工缝留 设位置应经设计单位确认; (2)施工缝或后浇带处接茬处理措施: ①结合面应采用粗糙面,应清除浮浆、疏松石子、软弱混 疑土层,并清理干净; ②结合面处应采用洒水方法进行充分湿润,并不得有积 水; ③柱、墙水平施工缝水泥砂浆接浆层厚度不应大于30mm, 接浆层水泥砂浆应与混凝土浆液同成份。 15.后浇带的混凝土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时间进行浇筑。 混凝土后浇带浇筑时间如设计无要求时,待主体结构完成 28天后浇筑。对于特殊后浇带,如沉降后浇带应在主体结构 完成、沉降稳定后再进行浇筑;收缩后浇带应在两侧混凝土成 型后60天就可以浇筑。

过1.2d(d为螺栓直径); (6)螺栓球节点网架总拼完成后,高强度螺栓与球节点应 紧固连接,高强度螺栓行入螺栓球内的螺纹长度不应小于 1.0d,连接处不应出现有间隙、松动等未紧情况。 4.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节点核心区的构造 应符合设计要求。 5.钢管内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和规 范要求。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钢结构防 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90)的规定。检验方法应符 合《建筑构件防火喷涂材料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检查检验 报告。 7.薄涂型、厚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薄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 求。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 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 85%。用涂层厚度测量仪、测针和钢尺检查。测量方法应符合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90)的规定。 8.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的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符 合设计要求。 漆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

涂层厚度无要求时应符合规范要求。 9.多层和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 曲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0.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所测挠度 值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 挠度值,且所测挠度值不应超过响应设计值的1.15倍。 (五)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预制构件的质量、标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技术标准、图集和 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严格原材料检验和构件生产质量的 过程控制,并提供构件质量证明文件。每个预制构件应具有生 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号等信息的出厂唯一 标识。出广标识应设置在便于现场识别的部位。对专业企业生 立的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包 括产品合格证明书、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及其它重要检验报告 等;预制构件的钢筋、混凝土原材料、预应力材料、预埋件等 均应参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其检验报告在预 制构件进场时可不提供,但应在构建生产企业存档保留,以便 需要时查阅。对于进场时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质量 证明文件尚应包括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关键验收记录。 2.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预留孔、预留洞、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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