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488-2020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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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A/T 48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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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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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 488-2020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A/T 488-2020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明灯具的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GB/T4208规定的

5.10机械环境耐受性

a)照明设备应保持结构的完整性,结构单元不应产生永久的结构变形、机械损伤,紧固部件不松 动,内部线路、电路板、接口等接插件不应有脱落、松动,不应有电气故障; b)便携式照明设备在跌落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表8机械环境试验参数

照明设备安装有以太网口或串口等物理接口的DB63/T 1058-2012 水泥中废渣掺加量测定.pdf,接口与外部的连接应便于安装和维护,并采取 尘等措施。

目视检查照明设备的各组成部分。

目视检查照明设备外观、电气线路、紧固部位,并通电运行。

目视检查额定照明设备上的铭牌标识内容,用电压精度为0.1V的万用表测试照明设备的电源电压。

6.4.1光源颜色的测试

将照明灯具接通电源,在额定电压下点亮,待发光稳定后按GB/T8417规定的方法测试光源的色度 性能。

6. 4. 2光学性能

6. 4. 2. 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

进行光学性能测试的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试验暗室应无漏光,其环境条件应不影响光束的透射性能和仪器精确度

b 照度计和亮度计应为国家检定规程中规定的一级照度计(其示值误差不超过土4%),光学探头 的响应时间应小于或等于1S; 配光测试应采用稳压电源,电气仪表准确度不低于1级: d 转角装置应保证测量时的实际测量位置与规定位置的偏差不超过土15';

b)照度计和亮度计应为国家检定规程中规定的一级照度计(其示值误差不超过土4%),光学探头 的响应时间应小于或等于1uS; 配光测试应采用稳压电源,电气仪表准确度不低于1级; d)转角装置应保证测量时的实际测量位置与规定位置的偏差不超过土15”; e)测量仪器应能按时间变化对发光强度进行积分,积分周期应不小于1min。

6. 4. 2. 2 光照度测量

测量方法如下: a)将照明灯具固定在试验台上; b) 将照明灯具接通电源,在额定电压下点亮,待发光趋于稳定后,测试10m处基准轴方向上的光 照度。

6.4.3.1试验设备

6. 4. 3. 2试验方法

将照明设备连接到电源,在额定电压下点亮单组照明灯具,并用功率测量仪器测量单组照明灯 率。

6.4.4照明灯具启动时间测量

将照明设备接通电源,在额定电压下启动照明灯具,用秒表测试照明灯具的启动时间;关闭照明灯 具后,在5s之内再次开启,同时开启秒表,当试样基准轴上照度为5.4.2要求的50%时,停止秒表测试,记 录照明灯具的启动时间。

6. 4.5连续照明时

将照明设备接通电源,在额定电压下按5.4.5要求点亮照明灯具,试验后,检查照明灯具工作 固定式照明设备其他系统

6. 5. 1 升降系统

6.5.1.1升降运行速度

将照明设备接通电源,在额定 位置到最大行程位置的距离 运行速度

6. 5. 1. 2 密封性试验

检查照明设备是否安装压力安全保护装置;将照明设备接通电源,在额定电压下使升降系统提升到 最大行程,检查压力安全保护装置工作状态,断电后,将照明设备在静止状态下放置12h后,检查升降 杆下滑情况。

6. 5. 2 旋转系统

6.5.2.1旋转角度测试

使用精度为5'的角度量具测量旋转系统的最大旋转角度范围

6. 5. 2. 2 旋转速度测试

使用精度为5’的角度量具和秒表,测试并计算旋转系统的旋转平均速度。

6.5.3无线控制检查

6. 5. 4 待机电流

若照明设备采用软开关控制照明灯具的开启和关闭,以额定电压为照明设备供电,在供电电路 精度不低于1mA的电流表,关闭软开关,记录电流表示值

6.5.5连续工作试验

升降系统提升到最大行程位置,开启照明灯具,旋转装置分别进行水平旋转和垂直旋转各5次,照 明灯具开启5min后关闭,升降系统回复起始位置。重复试验100次,试验后检查试样工作状态。

6. 6. 1直流型照明设备

6.6.1.1电源适应性

试样按以下方法进行: a)标称电源电压为3.7V时,分别在供电电压为3V和4.5V条件下,测试试样并检查照明设备工作 状态; b)标称电源电压为12V时,分别在供电电压为9V和16V条件下,测试试样并检查照明设备工作状 态; c)标称电源电压为24V时,分别在供电电压为18V和32V条件下,测试试样并检查照明设备工作 状态。

6.6.1.2过电压保护测试

标称电源电压为3.7V时,对其施加6V的工作电压;标称电源电压为12V时,对其施加24V的工 电压;标称电源电压为24V时,对其施加36V的工作电压,试验后以标称电源电压为试样供电,测试并 检查照明设备工作状态。

6.6.1.3极性反接试验

按照表5的要求对试样的电源线施加与标称电源电压极性相反的试验电压。试验后以标称电源电压 为试样供电,测试检查照明设备工作状态。试验持续时间均为1min。

.6.2交流型照明设备

6. 6. 2. 1电源适应性

对于交流型照明设备,将供电电源频率在50Hz土2Hz、供电电压在额定电压220V土33V范围 测试并检查照明设备工作状态。

6. 6. 2. 2耐压测试

6.6.2.2.1试验设备

6. 6. 2. 2. 2试验方法

电压输出最大允许误差不低于10%的安规综合测证

分别在电源电极或与其他导电电路和机壳之间施加交流1500V、50Hz试验电压,试验电压应在 s中逐渐上升到1500V,并保持1min,测量照明设 备的耐压性能

6.7.1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6. 7.1.1试验设备

试验用静电放电发生器应符合GB/T17626.2要求。

6.7.1.2试验方法

将照明设备通电正常工作,试验设备应符合GB/T17626.2要求。接触放电应施加在受试系统导电 表面和耦合板上,空气放电应对绝缘表面进行。试验等级为2级:接触放电电压4kV,空气放电电压4 V。在照明设备表面选取5个预选点,每个放电点应对正极性和负极性各放电10次,每次放电间隔大 于或等于2S。试验中及试验后检查照明设备的工作状态。

6.7.2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6.7.2.1试验条件及设备

气候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环境温度:10℃~35℃; 一相对湿度:45%~75%。 试验室的布置及试验用电快速瞬变脉冲群发生器应符合GB/T17626.4的要求。

6.7.2.2试验方法

受试交流型照明设备通电正常工作, 试验电压极性选择正或者负,试验持续时间为2min,耦合的 瑞口为照明设备主供电电源端口,试验电压要逐次加在每一根交流电源线与地线之间,试验电压为2k (峰值),重复频率100kHz,试验中及试验后检查照明设备的工作状态

6.7.3电动工具骚扰试验

6. 7. 3. 1试验设备

试验用设备选用功率不小于500W的电动工具。

6. 7.3. 2试验方法

受试交流型照明设备通电正常工作,在距离照明设备0.5m处启动试验用电动工具,试验中及 检查照明设备工作状态。

6.7.4电压短时中断抗扰度试验

6.7.4.1试验设备

验用设备应符合GB/T17626.11的要求

6. 7. 4. 2试验方法

受试交流型照明设备通电正常工作,试验配置应符合GB/T17626.11要求。电压短时中断试验 0%U,持续时间为250个电压周期,共进行3次试验,每次试验之间最小间隔为25s。试验中 后检查照明设备的工作状态。

6.8.1.1试验设备

试验用设备应符合GB/T4208的要求。

6. 8.1. 2试验方法

将照明设备放置在雨淋试验台上,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使用直径为6.3mm的喷嘴在距离照明灯 具2.5m~3m处进行雨淋试验,水流量为(12.5±0.625)L/min,试验时间30min,试样中和试验后,检 查照明设备工作状态。

6.8.2照明灯具的外壳防护等级试验

按GB/T4208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6. 9. 1高温试验

6. 9. 1.1试验设备

试验用设备应符合GB/T2423.2的要求。

6.9.1.2试验方法

6.9.2.1试验设备

试验用设备应符合GB/T2423.1的要

验用设备应符合GB/T2423.1的要求。

6.9.2.2试验方法

6.10机械环境耐受性

6. 10. 1振动试验

6. 10.1.1试验设备

式验用设备应符合GB/T2423.10的要求

6. 10.1.2试验方法

6.10.2抗跌落试验

且测检查照明设备的物理接口。

当额定工作电压为DC12V或DC24V时,可直接使用汽车电池组供电,也可以使用专用电池组;当额 定工作电压为AC220V时,可以使用车载发电机组发电来提供电力,AC220V的电源线不应进入驾驶室或 驾驶区。

固定式照明设备应能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且在车辆行驶中不能工作:固定式照明设备应有复 立信号引入驾驶室,非复位状态下车辆应不能启动;在非使用条件下,照明设备与地面的垂直高度不应 超过4m,其余部分应不超出车辆的车身宽度范围。

照明设备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8.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者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投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 能时; c)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交收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或合同规定时。

8.2.2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9的规定进行

8. 2. 3 判定规则

按表9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若检验结果全部符合第5章的要求,则该产品判定为合格;若有一项不 符合要求,则该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由制造商按表9进行,如有不合格项应进行返工或返修,返工、返修后的产品应再次进行检验, 合格为止。

照明设备的外包装应有如下内容: a)产品中文名称、规格型号、额定电压、功率、灯具类型、转动角度范围、照射距离等主要参数; b)制造商名称、地址、商标; c)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及名称

照明设备上应有铭牌,铭牌上至少应有如下内容: a)产品中文名称、规格型号、额定电压、功率、灯具类型、转动角度范围等主要参数; b)产品编号或出厂序列号; c)制造商名称。

每台出厂的照明设备应要有产品检验合格证MH5036T-2017民用机场排水设计规范.pdf,检验合格证应有如下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 b)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c)检验结论、检验日期; d)检验员标识。

包装箱应符合防潮、防尘、防震的要求。 每个包装箱内应有使用说明书、保修卡、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标志等。

包装好的照明设备可用常规运输工具运输,运输过程应避免雨雪淋袭、太阳曝晒、接触腐蚀性 机械损伤。

包装好的照明设备应贮存于通风、干燥、无酸碱及腐蚀性气体的仓库中,周围应无强烈的机栅 强磁场作用。

注:英文字母表示各颜色区域的角点位置。

T/CBDA 27-2019 建筑装饰装修机电末端综合布置技术规程注:英文字母表示各颜色区域的角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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