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NY/T 3343-2018 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ICS13.080.10 B 10
NY/T 3343—2018
GB/T 37989-2019 轻质硫铝酸盐水泥混凝土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
NY/T3343—2018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 所、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湖南省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 监测所、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顺安、王久臣、高尚宾、黄宏坤、马义兵、廖晓勇、刘钦云、师荣光、安毅、林大 松、苏德纯、朱捏华、吴泽赢、倪润祥、袁宇志。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 所、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湖南省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 监测所、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顺安、王久臣、高尚宾、黄宏坤、马义兵、廖晓勇、刘钦云、师荣光、安毅、林大 松、苏德纯、朱捏华、吴泽赢、倪润祥、袁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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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
耕地污染治理措施对农产品可食部位中污染物含量降低所起的作用。分为当季效果和整体效果 美,当季效果指治理措施实施后对种植的第1季农产品可食部位污染物含量所产生的效果;整体效果 艮据连续2年的每季治理效果,综合评价后所得出的治理区域内耕地污染整体治理效果。
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文件所规定 产品指农业耕作过程中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如小麦、水稻、玉米、花生、高粱、蔬菜、水果等植物》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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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污染风险评估pollutionriskassessmentforcultivatedland 在耕地污染调查的基础上,协同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析耕地污染状况,评估耕地农产品超标风险,确 定耕地污染治理的区域范围、污染物种类和目标等。 3.7 目标污染物targetcontaminant 由耕地污染风险评估所确定的需要进行治理的污染物,种类应符合GB2762的要求。 3.8 治理效果评价点位samplingpointforeffectsassessmentofpollutioncontrolofcultivatedland 为评价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而在治理区域内设置的农产品采集地块,并根据采样监测标准设定的评 价地块点位。
综合考虑耕地污染风险评估情况、耕地污染治理方案、治理实施情况及效果等,科学合理地开展 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工作
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方案应由第三方效果评价单位编制,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评价工作的独立 性和客观性。
评价机构应秉持! 、法规和标准,公平、公正、客观、规范地开展耕地 治理效果评价工作,科学、正确地 柔理效来
通过评价治理区域内农产品可食部位中目标污染物含量变化情况,反映治理措施对耕地污染治理 的效果,得出治理区域内耕地污染治理的总体评价结论。评价范围应与治理范围相一致;当治理范围发 生变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价范围进行调整。
6.T耕地污染治理以实现治理区域内食用农产品可食部位中目标污染物含量降低到GB2762规定的 限量标准以下(含)为目标。 6.2治理效果分为2个等级:达标和不达标。达标表示治理效果已经达到了目标;不达标表示耕地污 染治理未达到目标。 6.3根据治理区域连续2年的治理效果等级,综合评价耕地污染治理整体效果。 6.4耕地污染治理措施不能对耕地或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治理所使用的有机肥、土壤调理剂等耕地 投入品中镉、汞、铅、铬、砷5种重金属含量,不能超过GB15618规定的筛选值,或者治理区域耕地土壤 中对应元素的含量。 6.5耕地污染治理措施不能对治理区域主裁农产品产量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种植结构未发生改变
的,治理区域农产品单位产量(折算后)与治理前同等条件对照相比,减产幅度应小于或等于10%。
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总体流程如图1所示,包括制订评价方案、采样与实验室检测分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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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样品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审核与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价标准,评价治理效果,并做出评价
在对样品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审核与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价标准,评价治理效果,并做出评价 结论。
在治理后(对于长期治理的,在治理周期后)2年内的每季农作物收获时,开展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计 价;根据2年内每季评价结果,做出评价结论, 注:开展长期治理的,在一个治理周期结束后的农作物收获时开展评价;根据2年内每季评价结果,做出评价结论
在治理效果评价工作开展之前,应收集与耕地污染治理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9.1.1区域自然环境特征:气候、地质地貌、水文、土壤、植被、自然灾害等。 9.1.2农业生产土地利用状况:农作物种类、布局、面积、产量、农作物长势、耕作制度等。 9.1.3土壤环境状况:污染源种类及分布、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途径和年排放量、农灌水污染状况、大气 污染状况、农业废弃物投入、农业化学物质投人情况、自然污染源情况等。 9.1.4农作物污染监测资料:农作物污染元素历年值、农作物污染现状等。 9.1.5耕地污染治理资料:耕地污染风险评估及治理方案相关文件、治理实施过程的记录文件及台账 记录、治理中所使用的耕地投人品情况、二次污染监测记录、治理项目完成报告等。 9.1.6其他相关资料和图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政区划图、农作物种植分布图、土壤类型图、高程数 据、耕地地理位置示意图、治理范围图、治理措施流程图、治理过程图片和影像记录等。 注:收集资料应尽可能包括空间信息:点位数据应包括地理空间坐标;面域数据应有符合国家坐标系的地理信息系 绕骨或栅格数据
JG/T 148-2018 钢管散热器9.2治理所使用的耕地投入品采集检测
依据随机抽样原则采集治理措施中所使用的有机肥、化肥、土壤调理剂等耕地投入品,检测镉、 铬、砷5种重金属。检测方法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如无标准则按照GB18877的规定执行 治理效果评价点位布设 以耕地污染治理区域作为监测单元,按照NY/T398的规定在治理区域内或附近布设治理效果 位。治理效果评价点位布点数量见表1,
依据随机抽样原则采集治理 肥、土壤调理剂等耕地投入品,机 定执行,如无标准则按照GB18877的规
GB/T 41893-2022 船体零部件制造数字化车间物流管理基本要求.pdf9.3治理效果评价点位布设
以耕地污染治理区域作为监测单元,按照NY/T398的规定在治理区域内或附近布设治理效果评 价点位。治理效果评价点位布点数量见表1
表1治理效果评价点位布点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