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519-2020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J 519-2020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519—2020目次前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运输和贮存要求.5再生铅企业建设及清洁生产要求6再生铅企业污染控制要求,7再生铅企业运行环境管理要求8环境应急预案.附录A(资料性附录)再生铅企业火法冶金工艺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附录B(资料性附录)再生铅企业湿法冶金工艺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10附录C(资料性附录)再生铅企业环境监测要求.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并可用于指导再生 建厂选址、工程建设与建成后的污染控制管理工作。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GB/T 18916.62-2022 取水定额 第62部分:水泥.pdf,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3157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86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一再生金属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36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4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运输和贮存要求
4.1.1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的企业,应依法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个 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经营活动。 4.1.2收集、运输、贮存废铅蓄电池的容器或托盘,应根据废铅蓄电池的特性设计,不易破损、变形, 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并耐酸腐蚀。装有废铅蓄电池的容器或托盘必须粘贴符合GE 18597要求的危险废物标签。
4.1.3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企业应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录收集、贮存 转移废铅蓄电池的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并实现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4.1.4禁止在收集、运输和贮存过程中擅自拆解、破碎、丢弃废铅蓄电池;禁止倾倒含铅酸性电解质。 4.1.5废铅蓄电池收集、运输、贮存过程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 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 4.1.6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和运输企业应组织收集人员、运输车辆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危险废物环境 管理和环境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
4.2.1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取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模式,通过企业自有销售渠道或再生铝 企业、专业收集企业在消费末端建立的网络收集废铅蓄电池,可采用“销一收一”等方式提高收集率, 再生铅企业可通过自建,或者与专业收集企业合作,建设网络收集废铅蓄电池, 1.2.2收集企业可在收集区域内设置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以利于中转。 4.2.3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a)废铅蓄电池应进行合理包装,防止运输过程破损和电解质泄漏。 b)废铅蓄电池有破损或电解质渗漏的,应将废铅蓄电池及其渗漏液贮存于耐酸容器中
4.3.1废铅蓄电池运输企业应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具有对危险废物包装发生破裂、 泄漏或其他事故进行处理的能力。运输废铅蓄电池应采用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工具。公路运输车辆应按 GB13392的规定悬挂相应标志;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时,应在集装箱外按GB190的规定悬挂相应标志。 满足国家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条件的废铅蓄电池,豁免运输企业资质、专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资 格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4.3.2废铅蓄电池运输企业应制定详细的运输方案及路线,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事故应急及个人防 护设备,以保证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4.3.3废铅蓄电池运输时应采取有效的包装措施,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应放置于耐腐蚀的容器内,并采取必 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
4.4.1基于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的特殊性及其环境风险,分为收集网点暂存和集中转运点贮存两种方式。
4.4.2收集网点暂存时间应不超过90天,重量应不超过3吨;集中转运点贮存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赔 存规模应小于贮存场所的设计容量。 4.4.3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划分出专门存放区域,面积不少于3m²。 b)有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和电解质泄漏的措施,硬化地面及有耐腐蚀包装容器。 c)废铅蓄电池应存放于耐腐蚀、具有防渗漏措施的托盘或容器中JTG/T 5190-2019 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d)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和警示标志。 4.4.4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贮存设施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参照GB18597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 理,符合以下要求: a)应防雨,必须远离其他水源和热源。 b)面积不少于30m²,有硬化地面和必要的防渗措施。 c)应设有截流槽、导流沟、临时应急池和废液收集系统。 d)应配备通讯设备、计量设备、照明设施、视频监控设施。 e)应设立警示标志,只允许收集废铅蓄电池的专门人员进入。 f)应有排风换气系统,保证良好通风,
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 4.4.5禁止将废铅蓄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避免废铅蓄电池遭受雨淋水浸
5再生铅企业建设及清洁生产要求
5.1.1再生铅企业建设应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环境风险评价。 5.1.2再生铅企业生产规模的确定和详细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服务区域废铅蓄电池的产生情况、社 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技术的先进性等合理确定;新、改、扩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应符合《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要求。 5.1.3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 保护环境。禁止使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立即淘汰的落后装备。 5.14无再生铅能力的企业不得拆解废铅蓄电池。
.3厂址选择还应符合以
a)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气象条件,不应选在地震断层、滑坡、泥石 流、沼泽、流砂、采矿隐落区以及居民区主导风向上风向地区。 b)选址应综合考虑交通、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 c)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或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d)附近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 e)附近应保障电力供应
5.3.1再生铅企业应包括预处理系统、铅治炼系统、环境保护设施以及相应配套工程和生产管理等设施。 5.3.2再生铅企业出入口、贮存设施、处置场所等,应按GB15562.2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5.3.3应在法定边界设置隔离围护结构,防止无关人员和家禽、宠物进入。 5.3.4废铅蓄电池贮存库房、车间应采用微负压设计,室内排出的空气必须进行净化处理,达到GB31574 的要求后排放。废铅蓄电池贮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废铅蓄电池贮存库房贮存能力应不低于利用 处置设施15日的利用处置量。 5.3.5再生铅企业铅回收率应大于98%,具体计算参照《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规定。 5.3.6再生铅工艺过程应采用密闭的熔炼设备或湿法治金工艺设备,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 出。 5.3.7应具有完整的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确保废水、废气达到GB31574的 要求后排放。 5.3.8再生铅企业应依法开展环境监测,主要废气排放口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 自动监测设备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8[5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8年7月),有条件的其他排放口宜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无法安装的应采用人工监测。 5.3.9再生铅企业应依法开展环境监测,生产废水总排放口安装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 测设备,有条件的其他排放口宜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无法安装的应采用人工监测。
4.1新建和改扩建再生铅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清洁生产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确定的生产 设备指标、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产品特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