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41616-2022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I CS 13. 040. 40
ICS13.040.40
GB 416162022
GTCC-103-2019 铁路机车滚动轴承(轴箱轴承)-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rinting industry
生态环境部 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 41616=2022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GB 41616=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 态环境质量,促进印刷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 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一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 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2年10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GB416162022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 理。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240 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便携 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WS/T757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
处理效率treatmentefficiency 污染物经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排放量削减首分比,根据同步检测污染处理设施进口和出口污染 物单位时间(1h)排放量进行计算。 3.5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处理效率treatmentefficiency 污染物经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排放量削减百分比,根据同步检测污染处理设施进口和出口 自位时间(1h)排放量进行计算,
物单位时间(1h)排放量进行计算。 3.5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散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6 密闭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7 密闭空间closed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 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 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GB 41616=2022
标准态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 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气简高度stackheighi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14 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 率≥3kg/h的,VOCs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1 ;对于重点地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甘肃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第四册 隧道工程,VOCs处理设施的 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GB 41616=202]
GB 41616=2022
VOCs燃烧(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 和氮氧化物进行控制,达到表2规定的限值。利用符合VOCs燃烧(焚烧、氧化)条件和安全 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表2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进入VOCs燃烧(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 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 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TB 10402-2019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式中:P基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O基一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0实一干烟气实测含氧量,%。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 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 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 得稀释排放, 4.5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 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6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 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 定执行。 4.7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 立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4.8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记录污染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废气收集量和处理量、 废气浓度、处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用量 等)、运行时间等。台账(包括处理设施控制系统运行数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