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6453-2022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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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453-2022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ICS 13.040.20

ICS13.040.2C Z. 60

GB264532022 代替GB 26453—2011.GB 29495—2013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4/T 918-2019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glass industry

环 境 部 发 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264532022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3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玻璃产品类型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为贯彻《申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申华人民共和国天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 态环境质量,促进玻璃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喜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1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包括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 一加严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一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 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一2011)、《电子玻璃工业大气 亏染物排放标准》(GB29495一201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一1996)、《工业炉窑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一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 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日用玻 璃协会、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2年10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GB264532022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GB264532022

GB 264532022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玻璃工业glassindustry 从事玻璃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的工业,包括GB/T4754一2017中的玻璃制造(C304) 玻璃制品制造(C305)、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C3061)。 3.2 玻璃熔窑glassfurnace 熔制玻璃的热工设备,由钢结构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 3.3 全电熔窑(炉) electronicfurnace 全部使用电能熔制玻璃配合料的热工设备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玻璃工业glassindustry 从事玻璃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的工业,包括GB/T4754一2017中的玻璃制造(C304)、 玻璃制品制造(C305)、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C3061)。 3.2 玻璃熔窑 glassfurnace 熔制玻璃的热工设备,由钢结构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 3.3 全电熔窑(炉) electronicfurnace 全部使用电能熔制玻璃配合料的热工设备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16 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 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VOCs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 ;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对于非纯氧燃烧玻璃熔窑烟气,应同时对排气中含氧量进行监测DB11/T 1610-2018 民用建筑信息模型深化设计建模细度标准,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 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8%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GB264532022

式中:P基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O基一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实一一干烟气实测含氧量,%。 4.4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及相应时间内的玻璃液出料量, 按式(2)计算基准排气量条件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大气污染物 排放浓度、排气量、产品产量的监测、统计周期为1h,可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大气污染物 排放浓度和排气量数据。不同玻璃及制品基准排气量按表2规定执行。

Q实 P基= ×P实 Q#:M

Q实一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实测小时排气量,m3/h Q基一基准排气量,m3/t玻璃液; M一一与监测时段相对应的玻璃液小时出料量,t/h。 4.5全电熔窑(炉)、埚窑、因特殊工艺要求不能采用全封闭形式的其他类型玻璃熔窑(涉及的玻 璃产品类型参见附录A),以及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 释排放。 4.6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进行控制,达到表3规定的限值。利用符合VOCs燃烧(焚烧、氧化)条件和安全要求的 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DB11/T 1627-2019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表3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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