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 2160-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44/ 2160-2019 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DB44/ 21602019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ramicsindustry
DB34/T 5043-2016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发 布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发 布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44/216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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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管理,以及对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按现行GB25464及修改单等相关标准执行,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25464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陶瓷工业ceramics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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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黏土类及其他矿物原料经过粉碎加工、成型、搬烧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的工业,主要包括 日用陶瓷及陈设艺术陶瓷、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和特种陶瓷等。
用于建筑物饰面或作为建筑物构件的陶瓷制品,主要指陶瓷墙地砖,不包括建筑琉璃制品 和烧结瓦等
卫生陶瓷sanitaryceramics 用于卫生设施的陶瓷制品,主要包括卫生间用具、厨房用具和小件卫生陶瓷等
特种陶瓷(精细陶瓷)specialceramics 在陶瓷坏料申加入特别配方的无机材料,经过高温烧结,从而获得稳定可靠的特殊性质和功能,如 高强度、高硬度、耐腐蚀、导电、绝缘以及在磁、电、光、声、生物工程各方面应用的新型陶瓷制品。 主要有氧化物陶瓷、氮化物陶瓷、压电陶瓷、磁性陶瓷和金属陶瓷等。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 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7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8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9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 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7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8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9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际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 干气体为基准。
含氧量0,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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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 管线含尘气体泄漏等。
4.1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GTCC-117-2019 CTCS-2级列控系统车载设备硬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表1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1.3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所 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氯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 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1.4喷雾干燥塔、窑炉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8%,实测喷雾干燥塔、窑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 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并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1.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有效均值平均浓度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表2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a)原煤储存于储库、堆棚中; b)原煤密闭输送,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煤粉应采用密闭储仓,配备除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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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煤气发生炉气化后固体残渣GB/T 50106-2010 建筑给水排水制图标准,应采取覆盖、围挡等控制措施。
4. 2. 2原料控制
粉状物料应密闭储存,其它粘土原料、硅质原料、长石原料、钙质原料、镁质原料以及辅助原 料应储存于储库、堆棚中; 粉状物料转运应密闭输送,其他物料转运应在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原料均化应在储库、堆棚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