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98-2020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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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98-2020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pdf

ICS13.100 c 60

GBZ982020 代替GBZ98—2017,GBZ235—2011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DB34/T 3188-2018 建筑光伏系统防火技术规范Health requirements and surveillance specifications for radiation worke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

GBZ 982020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总则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适任性评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总则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适任性评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GBZ 982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98一20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和GBZ235一20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 技术规范》。与以上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术语与定义中,删除了“执业医师”(见GBZ98一2017的3.3),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过 量照射”和“应急照射”(见3.4、3.5、3.6),修改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适 任性评价”(见3.2、3.3,GBZ235—2011的3.2和GBZ98—2017的3.2); 修改了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部分内容(见4.2、4.3,GBZ98一2017的5.1~5.7、6.1、6.2); 修改了总则,分为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确定及检查方法、职业健康检查 报告及职业健康咨询4条(见5.1~5.4,GBZ235一2011的4.1~4.7、4.9、5.4~5.10),删 除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只保留部分内容(见5.1.6,GBZ235一2011的5.15.3), 增加了用人单位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提供放射因素名称等内容(见5.1.7); 修改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部分内容(见6.1.1、6.2.1、6.3.1,GBZ235一2011的6.1.4、 6.1.5、6.2.3~6.2.5、6.3.2),删除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中的部分内容(GBZ235 2011的6.1.16.1.3、6.2.1、6.2.2、6.3.1),将适任性评价重新整合(见6.1.2、6.2.3, GBZ98一2017的第7章和GBZ235一2011的6.1.6、6.2.7),增加了在岗期间检查结果处理(见 6.2.2,GBZ235—2011的6.2.6、6.2.8)及离岗时检查结论(见6.3.3); 修改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见第7章,GBZ235一2011的第7章)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天津市化工职工职业病防治院、核工业四一七医院、湖南省职业病防治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志伟、于程程、姜恩海、孙全富、赵风玲、苏琅平、傅旭瑛、赵欣然、江波、 守正、曾碧霞。 本标准代替了GBZ98—2017和GBZ235—2011。 GBZ98一2017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6387—1996; GB7.9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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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职业健康监护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48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 GB/T 18199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治疗方案 GBZ951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 GBZ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9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 GBZ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 GBZ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104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 GBZ105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 GBZ106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 GBZ107 职业性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 GBZ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 GBZ113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 GBZ/T 163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 GBZ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21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 GBZ/T216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 GBZ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 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 GBZ/T 248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检测 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 GBZ/T 301 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 WS/T187 淋巴细胞微核估算受照剂量方法 WS/T583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医学处理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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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4.2.1神志清晰,精神状态良好,无认知功能障碍,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未见异常。 4.2.2内科、外科和皮肤科检查未见明显异常,不影响正常工作。 4.2.3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不应低于4.9,无红绿色盲:耳语或秒表测试无听力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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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造血功能未见明显异常,参考血细胞分析(静脉血仪器检测)结果,白细胞和血小板不低于参考 区间下限值(见表1)

表1放射工作人员血细胞分析参考区间

4.2.5甲状腺功能未见明显异常。 4.2.6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在正常参考值范围内。

4.3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

4.3.1严重的视、听障碍, 4.3.2严重和反复发作的疾病,使之丧失部分工作能力,如:严重造血系统疾病、恶性肿瘤、慢性心肺 疾患导致心肺功能明显下降、未能控制的癫痫和暴露部位的严重皮肤疾病等。 4.3.3未完全康复的放射性疾病。

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总则

5.1职业健康监护要求

为应急照射或事故照射的医学处理和放射性疾病诊断提供健康基础资料。 5.1.2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后的健康检查。 5.1.3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方可参加相 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 员从事放射工作。 5.1.4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为1a~2a, 不得超过2a,必要时,可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在岗期间因需要而暂时到外单位从事放射工作,应按在 岗期间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5.1.5放射工作人员无论何种原因脱离放射工作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及时安排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 检查,以评价其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如果最后一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在离岗前三个月内,可视为离 岗时检查,但应按离岗时检查项目补充未检查项目;离岗三个月内换单位从事放射工作的,离岗检查可 视为上岗前检查,在同一单位更换岗位,仍从事放射工作者按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处理,并记录在放 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2a以上(含2a)重新从事放射工作,按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处理。 5.1.6开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人 员及技术,其授权的主检医师执业范围为“职业病”,熟悉放射医学和辐射防护专业知识,能分析放射 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与其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的适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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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在用人单位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均应纳入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并依法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用人 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提供放射因素名称,

5.2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确定及检查方法

5.2.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的内容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执行,其中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确定应遵循考虑放射因素名称、职业照射种类,并包含辐射敏感器官等 原则;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最低要求和健康检查的一般要求,其内容参考附录A,根据需要,主检医师 可以向用人单位建议增加部分选检项目和其他检查项目。 5.2.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中包括基本信息资料、常规医学检查部分和特殊医学检查部分, 基本信息资料和常规医学检查方法要求按GBZ188的相应规定执行,应详细记录既往病史、职业接触史 (部门、工种、起始时间、操作方式、工作量、职业照射种类和放射因素名称),如有受照史和其他职 业史也应记录,其中受照史应包括医疗照射,剂量资料记录在职业健康检查表中:特殊医学检查项目包 括细胞遗传学检查和眼科检查,其中细胞遗传学检查包括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和淋巴细胞微

5.3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5.3.1受委托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为放射工作单位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时应遵循的原则同GBZ188, 般包括汇总报告和个体报告。 5.3.2汇总报告是对委托单位本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全面总结,一般包括单位基本信息、检查结果分 析和适任性评价三部分内容。基本信息包括受检单位名称、放射因素名称、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实际受 检人数、职业照射种类、检查时间及地点等信息;检查结果分析包括未见异常人员名单、各种异常或疾 病人员名单及处理建议、复查人员名单,并附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一览表。与放射危害因素相关的检 查结果异常包括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或淋巴细胞微核率异常,血细胞分析中白细胞和血小 板异常等,均需要提供复查结果,依据复查结果给出适任性评价,受检人员在等待复查期间暂时脱离放 射工作,适任性评价见第6章。 5.3.3填写个体报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检查结果出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 的,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由主检医师对检查结论进行审核后给出适任性意见并签名T/CBDA 3-20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BIM实施标准,相关内容详 见第6章;发现疑似放射损伤的人员,在个体报告和汇总报告中均应予以载明,并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同时提示放射工作人员到相关的放射性疾病诊断机 构进一步明确诊断,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3.4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用人单位出具职业 健康检查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有义务安排专业人员接受放射工作人员对健康检查结果的质疑或咨 询,专业人员要如实地向放射工作人员解释检查结果和提出的问题,解释时应考虑放射工作人员的文化 程度和理解能力。主检医师应向下列放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咨询和医学建议: a)怀孕或可能怀孕的以及哺乳期的女性放射工作人员; 已经或可能受到明显超过个人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 C 可能对自已受照的情况感到忧虑的放射工作人员; d)由于其他原因而要求咨询的放射工作人员。

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适任性评价

6.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项目见附录AJGJ/T 448-2018 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需要时增加选检项目或其他检查项目。

6. 1.2适任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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