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0770-2014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修改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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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0770-2014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修改单.pdf

JTS/T 292-3-2018 远海区域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在“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中增加以下内容: 5.1.6除表8、表9所列的方法标准外,本标准实施后发布的其 他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方 法标准。 四、将“5.2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 度的测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标准”修改为“5.2.1对企业排放水 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标准”,同时增加以下内容: 5.2.2企业应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对于总,自行监测频次 至少为半年一次。 5.2.3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安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 常运行。

五、在“表8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中,增加以下内容

六、在“5污染物监测要求”后增加“6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 求”,具体内容如下: 6.1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HJ91.1的规定。 6.2应按照GB15562.1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 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警告性 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

七、原“6实施与监督”修改为“7实施与监督”,原6.1和6.2 修改为7.1和7.2,并增加以下内容: 7.3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门口等公众易于监督的位置设置电 子显示屏,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实时 公布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 7.4与污水排放口有关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标志牌、环境 信息公开设施等,均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应建 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开展建设、管理和维护,任何 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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