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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5/T 114.4-2019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 第4部分:其他区域.pdfICS13.0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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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106-2017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
Part 4: Other areas
DB3305/T114.42019目次前言11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建设要求.5验收,附录A(资料性附录)其他区域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自查备案表附录B(资料性附录)其他区域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资料清单附录C(规范性附录)其他区域类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要点检查表.附录D(资料性附录)其他区域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自查表附录E(资料性附录)三格式隔油池示意图10参考文献.11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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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
本部分规定了其他区域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验收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其他区域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管理、检查和验收,
DB3305/T114.1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4.1.1应符合DB3305/T114.1要求。 4.1.2责任主体单位应做好区域范围内的雨污分流工作。 4.13向城镇排水设施、环境水体排放废污水的,责任主体应依法获得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
4.1.1应符合DB3305/T114.1要求。
1.1应符合DB3305/T114.1要求。 1.2责任主体单位应做好区域范围内的雨污分流工作。 1.3向城镇排水设施、环境水体排放废污水的,责任主体应依法获得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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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涉及生活污水的,应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化粪池的设计应符合GB50015,处 理效果应符合GB7959; 4.1.5含公共厕所的,应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化粪池的设计应符合GB50015,处理 效果应符合GB/T17217。
4.2.1.1餐饮污水宜与其他排水(生活污水、雨水、其他污水)分流。 4.2.1.2有条件的,应将隔油设施设在室外,不应设在厨房、饮食制作间及其他有卫生要求的空间内。 4.2.1.3隔油设施应可开启、可清掏、可目视;设计和处理效果符合HJ554、CJ/T295等相关要求,可 参考附录E。 4.2.1.4餐饮集聚区(如美食一条街、餐饮一条街等),应在现有商户隔油设施的基础上,对隔油设施 的出水再统一收集、预处理且满足GB/T31962中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1.5有条件的,应对其他污水(如食品原料清洗污水、地面清洁污水、餐具消毒污水等)进行标识, 其中,原料清洗污水、地面清洁污水宜设置初级格栅设施(含台盆隔渣滤网等)。
4.2.2酒店、宾馆等住宿业类污水
4.2.2.1住宿业类废污水应分类收集、(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有条件的,应自建 施预处理。
4.2.2.1住宿业类废污水应分类收集、(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有条件的,应自建污水处理设 施预处理。 4.2.2.2淋浴(洗浴)、游泳池、美容美发等废污水应经毛发聚集(器)井(含洗头池初级隔发)收集 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2.3含洗车服务的,应对洗车废水进行收集、经隔油/沉砂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处理管道, 4.2.2.4无洗车服务的,不得进行车辆冲洗/清洗活动。 4.2.2.5 洗涤废水应经收集、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道;有条件的,出水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浓度应符合 GB/T31962要求。
4.2.3菜场、农贸市场等类污水
4.2.3.1新建农贸市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如隔油池、 儿池他气 4.2.3.2现有农贸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4.2.3.3排水设计宜符合DB33/T592要求。 4.2.3.4经营水产、畜禽肉类、熟食卤味类的区域宜设置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4.2.3.5食品加工的含油污水宜经 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3.1新建农贸市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如隔油池、 4.2.3.2现有农贸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4.2.3.3排水设计宜符合DB33/T592要求。 4.2.3.4经营水产、畜禽肉类、熟食卤味类的区域宜设置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4.2.3.5食品加工的含油污水宜经隔油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4加油(气)站/储油罐污水
油罐污水应集中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镇污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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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2雨水、污水外排时,水封井(独立生活污水除外)的设置应符合GB50156
4.2.5医疗机构类污水
4.2.5.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 构的废水排放应符合GB18466中相关要求
4.2.5.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
a)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 b)洗相室废液应回收银,并对废液进行处理; c)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进行除汞处理; d)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 e)含油污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
4.2.6严禁将固体传染性废弃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
DB61/T 1193-2018 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地质环境监测规范4.2.7其他类商业综合体、体育馆等类污水
含毛发的污水,应经毛发聚集(器)井(含洗头池初级隔发)收集毛发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8建筑施工类污水
4.2.8.1建筑施工场地应符合JG146,设置污水导流渠、排水沟、收集池、沉淀池、隔油池以及其他 防护设施;废污水应经预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8.2车辆冲洗污水应经沉淀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8.3施工中泥浆水应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 4.2.8.4现场废弃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倾倒雨水、市政污水管道。 4.2.8.5施工机械设备使用和检修时,应控制油料污染。清洗机具的废水和废油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 管道。 4.2.8.6有条件的,现场应设置污水回收、循环再利用设施;并对雨水进行收集利用
4.2.9汽车清洗、维修类废水
4.2.9.1零件清洗中产生的含油污水应集中收集,并采用截油器、油水分离器等除油设施进行预处理 4.2.9.2有条件的2019甬DX-02 宁波市建筑泥浆固化处置暂行标准,汽修、洗车企业应配备水循环设施,使用再生水作为清洗用水。 4.2.9.3严禁将含油污的固体废弃物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10.1应符合CJJ/T47;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清洗车辆、设备的生产污水,应预处理达标后排 入市政污水管道。 4.2.10.2站内应设有污水导排沟(管),不滞留渍水。
4.2.10.1应符合CJJ/T47;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清洗车辆、设备的生产污水,应预处 入市政污水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