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2/T 1055-2021 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服务规范.pdfDB12/T 105520
Maintenance service specificationformotorvehicleemissionqualified
未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有
DB12/T1055202
GB/T 31105-2014标准下载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中汽数据有限 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慈维超、杨亮、张家琨、黄殿会、张建清、张立鹏、张宽、朱向雷、郭维明、 周跃鹏、汪洋、张龙、潘建亮。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中汽数据有限 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慈维超、杨亮、张家琨、黄殿会、张建清、张立鹏、张宽、朱向雷、郭维明、 周跃鹏、汪洋、张龙、潘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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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服务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维护治理站向客户提供污染物排放达标维修服务的基本要求、维修 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管理和诚信经营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纳入M站名单的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以和从事发动 机维修的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 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181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GB/T5624汽车维修术语 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JT/T1133 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DB12/T689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DB12/T894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技术要求 DB12/T906 汽车污染物排放维护治理站建设条件
JT/T1133、GB5181、GB/T5624、DB12/T689、DB12/T894、DB12/T90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 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客户customer 接受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2 机动车维修经营motorvehiclemaintenancemanagement 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 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3.3 机动车维修服务servicefor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客户提供机动车维护和修理及相关业务的总称。 3.4 污染物排放pollutantsdischarge 汽车通过排气管将污染环境的各种物质(通常包括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微粒物等) 排放到大气中。
JT/T1133、GB5181、GB/T5624、DB12/T689、DB12/T894、DB12/T90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 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客户customer 接受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2 机动车维修经营motorvehiclemaintenancemanagement 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 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3.3 机动车维修服务servicefor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客户提供机动车维护和修理及相关业务的总称。 3.4 污染物排放pollutantsdischarge 汽车通过排气管将污染环境的各种物质(通常包括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微粒物等) 排放到大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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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motorvehicleemissioninspectionbody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的标准和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I站”)。 3.6 汽车污染物排放维护治理站automobilepollutantdischargemaintenanceandtreatmen station 符合本文件要求,具备汽车污染物排放治理相应资格及能力,承接排放超标车辆维护治理业务的汽 车维修企业(以下简称“M站”)。 3.7 M站技术示范站demonstrationstationofMstation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选出一定比例制度完善、技术公认、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AA及以 上、群众满意度高的汽车污染物排放维护治理站。 3.8 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inspectmaintenance 依法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并对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进行强制修理维 护,使所有机动车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管理制度。 3.9 结算清单costIist 经营者向客户出具的机动车维修服务结算凭证。 3.10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electronicarchives 以车辆识别代码为唯一标识的机动车从购置到报废过程的机动车维修电子记录的总和。 3.11 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systemofmotorvehiclepollutantdischargeinspectinformatior 由检验设备控制软件、检验机构端系统、管理监管系统、数据传输网络以及相应的国六OBD远程在 线监测终端系统、监控设施及用于采集和监管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的软件系统组成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motorvehicleemissioninspectionbody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的标准和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I站”)。 3.6 汽车污染物排放维护治理站automobilepollutantdischargemaintenanceandtreatment station 符合本文件要求,具备汽车污染物排放治理相应资格及能力,承接排放超标车辆维护治理业务的汽 车维修企业(以下简称“M站”)。 3.7 M站技术示范站demonstrationstationofMstation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选出一定比例制度完善、技术公认、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AA及以 上、群众满意度高的汽车污染物排放维护治理站。 3.8 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inspectmaintenance 依法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并对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进行强制修理维 护,使所有机动车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管理制度。 3.9 结算清单costlist 经营者向客户出具的机动车维修服务结算凭证。 3.10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electronicarchives 以车辆识别代码为唯一标识的机动车从购置到报废过程的机动车维修电子记录的总和。 3.11 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systemofmotorvehiclepollutantdischargeinspectinformatior 由检验设备控制软件、检验机构端系统、管理监管系统、数据传输网络以及相应的国六OBD远程在 线监测终端系统、监控设施及用于采集和监管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的软件系统组成。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完成机 经营备案手续。机动车维修企业应符合GB/T16739的规定,其中M站经营者还应符合DB12/T 定,具备M站建设条件。 站经营者应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机动车维修服务,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提供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5. 2. 1本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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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客户预约维修接待
客户主动与M站经营者联系预约。 业务接待员应根据I站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实时上传的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的排放检验信 息数据提前了解进站超标车辆的基本情况,询问客户车辆使用状况,告知客户车辆污染物排放超标信息 和大致需进行的维修项目。如需要客户提供行驶证等相关资料,应提前提醒客户携带。 业务接待员应根据客户的意愿和本企业条件合理确定进站维修的时间和暂定交车时间,提前做好维 修人员、场地、设备、配件准备,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拖延维修
5.2.3进站维修接待
维修车辆进站时,业务接待员应仔细核查车辆的相关证件,与客户一起进行环车检查,对车辆的 外观、内饰、仪表和座椅等车辆技术状况以及客户要求事项,应在车辆交接单上详细记录,对于可能造 成污损的部位,应提前做好防护工作。 业务接待员应提醒客户对车内物品进行清理,并将贵重物品随身带走。若客户需要提供寄存随车物 品服务,业接待务员应在车辆交接单上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 M站经营者应为客户配备整洁干净的接待室,业务接待员可安排需要等待维修车辆的客户进行休息, 业务接待员应及时跟踪车辆维修情况,向客户反馈维修进度。 车辆交接单应经客户签字确认
5.3进站检验及故障诊断
5.3.1维修人员应认真查看I站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实时上传的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的排放 检验信息数据,详细听取客户对车辆相关的陈述并进行记录,查询车辆技术档案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 案,对车辆形成初步诊断结论。 5.3.2对进站车辆如需进行解体和路试的,应提前征得客户同意,并做好记录, 5.3.3进站检验的车辆应在专用的工位或区域,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及车载 排放诊断系统记载信息,进行故障诊断。 5.3.4经进站检验后,维修人员应告知客户诊断结果、拟定维修方案、建议维修项目、需要更换的配 件和维修费用预算,并交由客户确认、签字,不得故意扩大维修项目和需要更换的配件。
4.1业务接待员应根据维修人员的故障诊断结果以及和客户商定的维修项目,本着自愿、合法 以及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与客户协商签订机动车维修合同。 4.2维修合同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DB11/T 1322.65-2019标准下载5.4.2维修合同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主要
a)M站经营者及客户名称; 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号牌、品牌型号、行驶里程等基本信息; c) 签约日期及地点; d) 维修项目; e)收费标准、预计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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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送/交车日期、地点、方式; 质量保证期; h)结算方式及期限; i)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f)送/交车日期、地点、方式; g)质量保证期; h)结算方式及期限; i)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5.1M站经营者应根据维修合同确定的维修项目填写派工单,派工单应详细注明维修项目、作 、维修人员、维修配件、维修工位、完成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5.2维修人员根据派工单上的维修配件明细领取配件。
TB/T 3123.9-2009标准下载5.6维修作业及过程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