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126—2022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规范.pdf

DB33T 2126—2022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规范.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5 M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265790
下载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3T 2126—2022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规范.pdf

ICS21.020 CCS J 09

DB33/T2126—2022 代替DB33/T2126—2018

DB34/T 2227-2014 公路桥梁钢结构制造与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T21262022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单位类别划分 设备风险等级划分 分类评价 评价周期 评价结果应用 附录A(规范性)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评价表 附录B(规范性)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种类评价表, 附录C(规范性)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报告 附录D(规范性)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综合评价表(简易评价报告)

别可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单位类别划分 设备风险等级划分 分类评价 评价周期 评价结果应用 附录A(规范性)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评价表 附录B(规范性)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种类评价表, 附录C(规范性)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报告 附录D(规范性)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综合评价表(简易评价报告)

DB33/T21262022

草。 本标准代替DB33/T2126一2018《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规范》,与DB33/T2126一2018 比,除了结构调整和编辑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增加了标准不适用范围(见第1章); b 增加了单位类别划分,对不同类别单位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见第5章,7.4); 修改了设备风险等级划分(见第6章,2018年版的7.1); d 修改了分类评价,将评价方法分为全面评价和简易评价方法,供不同类别单位选用(见第7 章,2018年版的7.2、7.3、7.4); 删除了评价结果分类(A、B、C、D)及标识(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见第9章,2018 年版的7.5); 修改了对附录A、附录B的评价内容表述(见附录A、附录B,2018年版的附录A、附录B); 修改了表B.2、表B.4、表B.7、表B.8,对不同种类的设备设立评价专项,单独计分(见表 B.2、表B.4、表B.7、表B.8,2018年版的表B.2、表B.4、表B.7、表B.8); h 修改了附录A、附录B评价项目分值,依据隐惠分级进行调整(见附录A、附录B,2018年版 的附录A、附录B); 修改了评价项目的计分方式,由原来的扣分改为得分(见附录A、附录B、附录D,2018年版 的附录A、附录B); j)增加了附录D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综合评价表(简易评价报告)(见附录D)。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绍兴市标准化研究院、中化蓝大氟材料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诸源、卢敦波、沈连军、陈巍、郑建伟、徐峰、王锋淮、胡锋、程飞、周海彦、 苗火、郭培培、彭景煜。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8年首次发布为DB33/T2126—2018;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33/T21262022

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单位类别划分、设备风险 等级划分、分类评价、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应用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于长输管道、公用管道、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和不予办理或不 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

下列文件申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申,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T5226.1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TSG08一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使用单位userofspecialequipment 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 (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 者。 注:使用单位的范围: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 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用 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新安 装未移交业主的特种设备,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 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 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来源TSG08—2017.2.1

监管机构regulatoryagencies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的总称。

DB33/T21262022

第三方机构 third party organization 依法设立的,具备一定数量特种设备相关专业人员,能够独立开展公正评价的服务机构。 使用安全管理usesafetymanagement 为实现安全使用的目标,进行决策、组织、管理、控制、监督和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4.1评价主体开展评价活动应组织评价组,评价组应有两名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的人员 成,设组长一名。评价组(人员)应做到客观、公正,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靠,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4.2评价方式采用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核查。 4.3评价主体应通过分类评价,查找和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使用单位应当运用分类评价结果, 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持续改进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4.4评价主体为使用单位、第三方机构和监管机构

根据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综合考虑特种设备数量及风险等级、专业技术能力、安全 管理制度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因素,将使用单位类别划分为:I类使用单位、 II类使用单位和IⅢI类使用单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建立并能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评价考核制度,且近两年内未因特种设备 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的使用单位: 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300台: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或二级企业; 使用额定蒸汽压力≥16.7MPa的锅炉

除「类和IⅢI类以外的使用单位

DB33/T21262022

根据特种设备潜在的风险大小,综合考虑特种设备种类、环境、人员密集程度和发生事故可能 害严重性等因素,将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高风险特种设备、中风险特种设备 险特种设备。

6.2高风险特种设备(代号:H)

高风险特种设备包括: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乘客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锅炉、医用氧舱; 额定蒸汽压力≥3.8MPa的蒸汽锅炉;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JT/T 1180.18-2018标准下载,液化天然气储罐,盛装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第IⅢ类压力容器,高压 及超高压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使用超过 20年)的压力容器,盛装易燃、助燃、有毒、腐蚀性介质的气瓶; GC1级工业管道和GCD级动力管道; 要求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吊运剧毒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起重机、吊运 熔融金属的起重机; A类大型游乐设施;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客运索道(客运拖牵索道除外); 监控使用的特种设备。 注1:公众聚集场所,是指是指学校、幼儿园以及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 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 注2:要求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为TSGQ7016中列入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的 大型起重机械。

6.3中风险特种设备(代号:M

中风险特种设备包括: 0.8MPa<额定蒸汽压力<3.8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压力<3.8MPa且额定出水温度≥120 的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Q>0.7MW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和Q>4.2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盛装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第Ⅱ类压力容器,除纳入高风险特种设备之外的低温液化气体 储罐、第IⅢI类压力容器、气瓶; GC2级工业管道(无毒、非可燃,设计压力≤1.0MPa,一20℃≤设计温度≤185℃的管道除 外); 叉车;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货梯; 除需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制造等级为A级的起重机械; B类大型游乐设施; 客运拖牵索道。

6.4低风险特种设备(代号:L)

除纳入6.2和6.3范围之外的特种设备

DB33/T21262022

DB33/T21262022

为全面评价和简易评价GB/T 37980-2019标准下载,使用单位可按类别选用

实施分类评价时,应根据使用单位在用特种设备的风险等级,按下列规定抽取相应数量的特种设备: H类特种设备≤5台,应全部实施评价;5台100台,至少抽查10台; M类特种设备≤4台,应全部实施评价;4台100台,至少抽查8台; L类特种设备≤3台,应全部实施评价;3台100台,至少抽查5台。 注1:评价主体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增加抽查数量,并按照一次评价覆盖所有在用特种设备种类的原则,确定每类特 种设备的具体抽取数量。 注2:气瓶充装单位的气瓶数量按1000只为1台压力容器折算,不足1000只按1台折算。抽查时应当覆盖气瓶种类, 抽查数量单位为只。 注3:压力管道抽查:一般依据设计资料中的管道编号作为抽查单元。设计资料缺失时,可以管道介质作为抽查单 元。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