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T 3647-201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核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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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T 3647-2014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65/T 3647-201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核查规范.pdf

1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 应当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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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核查安检机构法人资格证书上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是否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涵盖的判 定为不符合。 4.3核查检测场所实际地点与法人资格证书以及申请书上填写的地点是否一致。土地合法使用权或所 有权证明材料中机构名称与法人资格证书上机构名称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判定为不符合。土地合法使用 权或所有权证明材料有效期至少三年。 4.4核查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许可检验范围是否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范围内。检查安检机构是 否存在超出计量认证检验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的现象。如超范围判定为不符合。 4.5核查资格许可证书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确定资格许可证书上的检验能力范围, 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的范围内。资格许可证书的许可检验范围超出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证书及附表的范围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发现安检机构存在超出资格许可检验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的,判 定该项目不符合。(此条款适用于延续、迁址、增加检测线、增加检验车型四种类型的现场审查) 4.6核查安检机构是否存在未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证开展检验工作的情况。对已获得资 格许可证书的安检机构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证书到期后仍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等违 法行为,若有违法行为,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5.1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汽车检 测线每条线不得少于10人,摩托车检测线每条线不得少于4人。 5.2核查安检机构岗位设置,包含: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引车 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报告授权签字人可以由机构负 责人、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兼任。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可由其它人员兼任。人员配备不全, 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5.3核查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管理人员是否持有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上岗证书,证书岗位可为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设备维护 人员、网络维护人员之一。 5.4核查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技术人员是否持 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上岗证书,以及核对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上的信息与申请人机 构、人员的一致性。 5.5核查各岗位人员档案是否建立健全,人员档案应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职称证书(适用时)、 劳务合同、培训证书等,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还应当包括任命文件。人员档案不全,判定该项目 不符合。

DB15/T 474-2011标准下载5.6安检机构各岗位人

5.6.1核查机构负责人:以座谈、提向、查看人员档案的方式了解机构负责人是否熟悉机动车检测业 务,具备相应业务能力,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5.6.2核查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采用座谈、提问、查看资料的方式,了解这 三种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以及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查看技 术、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的工作简历和学历或有效职称证书或有效技术等级证书。 5.6.3核查检验人员:采用座谈、考试、实际操作、抽查报告等方法,了解检验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操作能力以及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核查登录员的计算机操作技能;核 查引车员是否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通过实际操作核查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 是否熟悉相应的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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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核查设备维护人员:采用座谈、考试、实际操作、抽查记录等方法,了解设备维护人员的专业 技术能力,重点审查设备维护人员对仪器设备性能和使用要求的熟悉程度;查看检测仪器设备的维护 保养、期间核查记录等。 5.6.5核查网络维护人员:采用座谈、考试、抽查记录等方法,了解网络维护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 重点审查人员对计算机网络维护、管理、维修等方面的知识水平的熟悉程度。

6.1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核查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确保其有效性。查看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如下: a)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e)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

6.2.1核查车辆安全、环保有关的标准是否齐全,是否现行有效。具体见附录A 6.2.2核查检测设备技术标准是否齐全,是否现行有效。具体见见附录B。 6.2.3若核查发现作废的标准仍在操作者手中或使用作废标准进行检测的情况,判定该项

6.3.1核查管理制度

逐一查看相关制度,核查管理制度内容是否合理,查看有关制度的实施记录。核查的制度有: 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检测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的采购、验收、使用、保管、报废等程序或者制度; 检验事故分析报告程序或者制度; 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和资料档案的修改、保存、销毁等程序或者制度及保密制度 检测车间管理制度; 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报告制度; 安检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6.3.2核查检验档案

4.1抽查20份~50份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核查报告检验项目、签字等情况的完整性和检验 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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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根据申请的检验 屏显示值是否一致,检验报告检测 的计 关系是否正确。若出现出入,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6.4.3抽查复检或路试记录,应和报告 并保存,确保检验结果可追溯。

7.1检测仪器设备齐全性

根据审请书中申请检验车型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参照附录C对不 同车型检测线要求和仪器设备、设施的配置进行核查。移动仪器设备(附录C中第20条~第24条)汽车 检测线每条线都必备:底盘测功机、发动机转速表每个安检机构配备二台。

7.2检测仪器设备符合项要求

7.2.1汽车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应当采用固定式,摩托车检验可以采用移动式。重点核查现有的设备设 施能否满足其申请车型检验的要求。 7.2.2核查各检测工位相关仪器设备是否通过电脑控制连接成检测线,查看检测线检测仪器设备是否 采用数字式二次仪表并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 7.2.3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文件,其中69.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汽车排放气体 则试仪;70.烟度计:滤纸式烟度计、透射式烟度计涉及到安检机构。核查此检测仪器设备是否通过合 法有效的型式认定,核查其《型式批准证书》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7.2.4核查检测仪器设备上产品铭牌标识是否清晰。 7.2.5核查检测线检测仪器设备是否和计算机联网、自动检测、打印报告。核查联网检测仪器设备的 则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数据是否有改变。若改变,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核查是否对检测参数数据的计算进行了验证。 7.2.6核查在用检测设备的检定证书、校准报告或者测试报告,是否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出具,并且在有效期内。若为校准报告或者测试报告核查安检机构应分析确认并有记录可查。 7.2.7核查检测设备所用标识:检测仪器是否有明显、统一格式的标识。标识分为“合格”“准用” “停用”三种,并分别以绿、黄、红三种颜色表示。根据检测仪器的各类证书/报告和分析确认记录, 粘贴相应的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设备编号(或型号)、设备名称、检定/校准日期、检定/校准有效 期、检定/校准单位、检定/校准人员等。

7.2.8核查检测仪器设备有以下4种情况时是否进行了重新检定、校准或者测试。

a)检测设备修理后; b)新购设备使用前; 固定式检验设备移装后; d)日常设备检查或者设备期间核查发现有异常时。

7.3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

7.3.1核查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周期表内容是否齐全真实,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编号、检定 校准周期、最近检定/校准日期、检定/校准截止日期、检定/校准单位、送检负责人。 7.3.2核查5台以上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档案,核查档案内容的齐全性和规范性。内容包括仪器设备 的购置凭证、仪器设备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检定证书、校准或者测试报告(连续有效)、安装基础 图、电器原理图、故障及维修记录等。

核查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是否具备和公安部门联网的能力,实现信息共享。如果不具备此项 定为不符合。

9.1布局总体情况审查

9.1.1核查安检机构是否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核查地址是否和法人资格证书原件上的地址一致。 9.1.2核查安检机构周边环境,是否能保证周边环境不会影响检测的准确性,检测工作的开展是否会 影响周边的正常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9.1.3核查安检机构在用的检验车间、试验车道、驻车坡道,业务大厅、停车场、站内道路、办公区 微机房等设施。各区域标识是否明显、工作场地面积是否满足要求、道路路面是否硬化、房间布局是否 合理、标线、引导牌是否清晰,位置摆放是否合理,确保安检机构工作的有序进行。

核查试验车道的质量情况,核查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路面附着系数是否大于0.7;试验车 道是否有缓冲防撞作用的正面防撞设施和封闭防护作用的侧面防护设施。大型车试验车道不得少于 100m,小型车试验车道不得少于80m,试验车道宽不得少于6m。可使用机构申请的最高检验车型进行现 场路试制动性能测试,来确保其试验车道长度和宽度能够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

核查15%和20%的驻车坡道的质量 请的最高检验车型进行驻车制动性自 1宽度能够满足检验工作的

9.4.1核查停车场地是否为硬化地面,是否能承受申请车辆情况的碾压;场内划分停车线和车辆行驶 通道是否合理,能否保持进出口畅通;是否占用站外道路停车;设置的消防、安全、照明设备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9.4.2安检机构安全性能检测区域和尾气排放检测区域是否分开设置,停车场是否分开设置,不应存 在检测车辆交叉干扰的情况。 9.4.3根据申请书填写的年检验能力,按照实际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测算每个工作日的检验车辆数量 确定其停车场地面积大小,每年检测1万辆机动车的机构,要求面积不小于300m²(以此类推)。

9.5.1站内道路应为水泥或者沥青等硬化路面;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引导牌,设置应合理。道路 应当视线良好、保持畅通。 9.5.2检测线出入口两端的道路应当有一定的坡度,以保证雨水不流入检测线内;但坡度不应过大, 便于车辆进出检测线。道路的转弯半径、长度应当能满足申请类型的车辆出入的需要,

6.1各业务窗口应分工明确,应设置标牌。其数量应满足年检验能力的需要。大厅应宽散明亮

9.6.2大厅应有公示栏,公示包括各未 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和收费许可证内容一致)、公 正性或保密性措施、行风或质量监督的投诉方 各岗位职责

应当符合微机房建筑的有关要求。

检测车前合工位应应有相应的 排水、防雨、防火,安全防护 良好:检测车间应空气流通,空气状况应良 冬季温度应满足标准要求

10.2检测车间内部尺寸和车间出入门尺寸核查

大型车检测线大门高不得低于4.5m,宽不得少于4.5m,车间长度不得少于50m,车间宽度不得少 三间净高大于大门的高度;小型车检测线大门高不得低于4m,宽不得少于4m,车间长度不得少于40 宽度不得少于7m,车间净高大于大门的高度。可使用机构申请的最高检验车型进行连续检验,车 满足连续检测相应车型的需要。

10.3底盘检查地坑核查

应便于打开检查,应有防火、防水、防潮和防鼠措施;应覆盖完全,覆盖件应有一定的强 受一定的重量。

10.6检测车间地面情况

核查检测车间应为铺设易清除污物的硬地面,地面强度应当满足被检车辆的承载要求,行车路面级 向和横向坡度不大于0.1%,制动性能检测工位前、后大型车辆检测线6m内、小型车辆检测线3m内的行车 也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使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时除外)

10.7检测车间出入口核查

应设有引车道;必要的交通标志、进出口标志标线应明确

10.8其他附属条件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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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合要求。 0.8.2检测车间照明应符合GB50034的要求。 0.8.3检测车间采光应符合GB/T50033的要求。 0.8.4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应符合有关消防规定。检测车间防火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0.8.5检测车间防雷设施应符合GB50057的要求

情况(见附录D)填写现场核查记录,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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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与机动车安全、环保有关的标准目录 表A.1给出了与机动车安全、环保有关的标准目录。

表A.1与机动车安全、环保有关的标准目录

A.1与机动车安全、环保有关的标准目录(续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安检机构检测设备技术标准目录 表B.1给出了安检机构检测设备相关技术标准目录。

表B.1安检机构检测设备技术标准目录

不同车型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配置见表C.1。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同车型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配置

表C.1不同车型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配置表

表C.1不同车型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配置表(续)

表D.1给出了现场核查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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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1现场核查记录

表D.1现场核查记录(续)

GB/T 51319-2018标准下载DB65/T36472014

表D.1现场核查记录(续)

表D.1现场核查记录(续)

表D.1现场核查记录(续)

JJF (新) 10-2018 直流高压发生器校准规范表D.1现场核查记录(续)

表D.1现场核查记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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