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 401/13-2021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AD 401/13-2021 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安全.pdf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安全
核安全局2021年5月22日批准发不
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安全
xx高速公路A1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2021年5月2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 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 安全水平。 本导则的附件为参考性文件。
1.1 目的.. 1.2范围... 2目标和原则. 3低放废物贮存设施营运单位职责, 4一般要求. 5废物接收及其包装. 5.1废物接收 5.2废物包装容器要求, 6选址和设计. 6.1 选址.. 6.2 设计.. 7建造、调试和运行 7.1 建造. 7.2调试... 7.3运行... 8退役.. 附件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安全评价工作建议
1.1目的 本导则为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含调试) 运行、退役全过程管理提供指导,以满足废物安全贮存要求。 1.2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不适用于废旧放射源贮存设 施、铀矿治废物贮存设施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废物贮存设施。 本导则所述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是指长寿命放射性核素含量有限、可以 在近地表处置设施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
废物贮存设施各类活动以人和环境安全为前提,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实现废 物的安全贮存,保证公众及从业人员的个人辐照剂量低于国家限值,并保持在合 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水平
3低放废物贮存设施营运单位职责
3.1营运单位对废物贮存设施及其所贮存的废物的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3.2营运单位需通过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 为设施的运行和退役提供充足的资源保障。 3.3营运单位的职责通常包括: (1)获得贮存设施的安全许可;为其他单位提供低放废物贮存服务的贮存 设施,单独申请安全许可;做为配套的低放废物贮存设施纳入主体设施的安全许 可; (2)根据适用标准、规范和监管要求实施设施的营运管理,包括退役; (3)按接收要求实施和完善放射性废物的贮存活动: (4)按法规规定定期报告设施的运行情况; (5)制定并实施管理体系,包括运行、监测程序; (6)按照法规要求开展定期安全评价。
3.4营运单位需提出包括废物接收准则、放射性物质/有害物质排放准则在内 的设施运行限值和条件,并设置合理的运行管理目标值。 3.5营运单位需在设施开始运行时提出设施的退役计划,并根据运行情况定 期修订退役计划。对于新设施,在设计阶段就需考虑退役问题。 3.6营运单位需结合设施的潜在安全危害,编制涵盖职业照射、工作场所辐 射、环境监测等内容的监测方案。
5.1.1贮存设施营运单位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废物接收准 则,接收贮存的固体废物需符合接收准则要求。 5.1.2接收贮存的固体废物包内游离液体的体积需小于固体废物体积的1% 5.1.3接收贮存的固体废物中不含有易燃、易爆、易腐烂、易挥发、强腐蚀 性和其他化学性质不稳定物质以及病原体、非放剧毒物质。 5.1.4对于贮存周期结束后需外运处理的废物包,其特性需满足废物处理设 施的接收准则;对于贮存周期结束后需外运处置的废物包,其特性需满足国家有 关废物处置安全标准的要求和废物处置设施的接收准则
5.2废物包装容器要求
6.2.1通用设计要寸
6.2.2.1烂存设施的设计需考虑可能造成重大放射性危害的外部灾害,如火 灾、水淹等。 6.2.2.2贮存设施的平面及空间布置需满足工艺布置要求,合理设置人流及 物流通道,并充分考虑废物装卸、运输、处理及贮存等操作空间以及维修设备和 工具贮存场地的需要。 6.2.2.3贮存设施的地面设计需尽量避免放射性的沾污,且需采取措施防止 室外雨水的侵入,防止贮存区进水,防止墙体和基础之间渗水。 6.2.2.4贮存设施的结构构件,需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 态的要求,对承载力及稳定、变形、抗裂、裂缝宽度计算和验算。 6.2.2.5需根据所处区域的地震设防等级设置合理的抗震等级,一般为当地 最大地震烈度加1度。
6.2.3.1贮存设施的设计需为运行人员和环境(公众)提供足够的屏防护 规定设施内废物包、屏蔽装置/结构和设施外表面的最大允许剂量率。 6.2.3.2设施的屏蔽设计需考虑屏蔽减弱的防护,如风管和管道的贯穿件引 起的辐射场泄漏
YD/T 3532-2019 移动应用身份认证总体技术要求.pdf5.2.4放射性包容措施
贮存设施的设计需考虑有利于废物包容的措施,包括: (1)使用易监测的设计和易去污的材料: (2)管控辐射控制区的人员出入,辐射控制区可在人员进入期间维持负压: (3)通风系统采取过滤措施以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放射性气溶胶释放
5.2.5.1废物转运设备的设计需包括以下要,
6.2.9.1工艺系统(如废物转运设备和通风系统)的控制需尽量独立于保护 系统,避免运行人员混淆报警和指示信息。 6.2.9.2影响安全且不易获取的系统状态信息需通过就地指示系统或其他方 式提供给运行人员
6.2.10设施部件和贮存废物的检查
贮存设施的设计需便于对影响安全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以及贮存的废物和 废物包进行检查JGJ/T 105-2011标准下载,如贮存架周围预留足够空间。
2.12 辅助系统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