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 401/14-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AD 401/14-2021 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pdf国家核安全局2021年10月13日批准发布
(2021年10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2021年10月13日起实施
师范大学教学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本导则自2021年10月13日起实施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 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 安全水平。 本导则的附录为参考性文件。
5 1.1 目的. 1.2范围. 2退役原则和目标. 2.1退役原则. 2.2退役目标. 3选址、设计、建造和运行阶段便于退役的要求, 4退役准备 4.1 一般要求.. 4.2源项调查. 4.3清查清理 4.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退役活动实施, 5.1 一般要求 5.2 去污. 5.3拆除和拆毁 5.4辐射防护. 5.5废物管理.. 5.6 应急. 5.7质量保证. 5.8安全保卫. 6退役完成. 6.1终态监测. 6.2退役总结与退役验收. 附录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总结报告目录
1.1目的 本导则的目的是为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提供技术指导,为核技术利用设施 退役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1.2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工业、农业、医疗、科学研究等用途的核技术利用设施的退 役。
2.1退役原则 2.1.1核技术利用设施选址、设计、建造和运行阶段均应考虑便于退役的措 施。 2.1.2核技术利用设施停闭后应立即开展退役准备并实施退役。 2.1.3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实施前应已按相关规定移除放射源。 2.1.4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应根据设施特点和运行情况分类实施, 2.1.5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应遵守辐射防护最优化和废物最小化原则。 2.2退役目标 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的最终目标为原则上实现留存建(构)筑物和场址残 留放射性达到无限制开放水平,退役产生的各类废物和物料得到安全处理和处 A
2.2退役目标 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的最终目标为原则上实现留存建(构)筑物和场址残 留放射性达到无限制开放水平,退役产生的各类废物和物料得到安全处理和处 置,退役过程中产生的气、液态流出物达标排放。
3选址、设计、建造和运行阶段便于退役的要求
3.1在核技术利用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和运行阶段应考虑下列便于退 役的措施: (1)减少污染区域的数量和规模; (2)确保建(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可达性:
(3)减少地下管道和建筑结构内嵌人管道的数量: (4)采用便于退役拆除的模块化建造方式 (5)分区布置放射性和非放射性的系统和部件; (6)使用防护罩、覆面等易于去污和移除的结构 (7)使用不易活化、耐化学降解、耐磨材料降低放射性污染扩散风险; (8)采用避免化学或放射性物质非必要积聚的设计,并尽可能采用废物产 生量少的工艺; (9)在可能被污染区域采用光滑、无缝和非吸附性的工作表面和地面,或 使用可剥离涂层; (10)采取通风等措施预防或控制运行和退役期间放射性污染的扩散; (11)取既往退役经验; (12)运行产生的废物或临时贮存的废物要易于回取; (13)尽量避免使用产生有害及放射性废物的物质或后期难以处理处置的 物质; (14)确认退役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并确保退役阶段有充足的资金完成 退役活动。 3.2在核技术利用设施选址、设计、建造和运行阶段应及时收集并保存下 列资料和记录: (1)选址、设计、建造和改造资料,包括图纸、照片、录像以及本底样本 等其他有助于退役的详细资料: (2)退役前各阶段产生的环境和放射性影响方面的记录; (3)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相关记录; (4)使用的化学品及其详细记录; (5)放射性物质溢出或意外泄漏和释放的相关记录; (6)放射性调查和污染调查的相关记录: (7)开展试验的相关记录; (8)源的位置及废物贮存地点的相关记录; (9)运行产生的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等化学物质的相关记录。
识别关键放射性核素和介质,确定天然和人工放射性核素的本底水平。 3.4在核技术利用设施建造期间或最晚在核技术利用设施运行前,应视情 兄收集并保存未活化和未污染的建造材料样本(如混凝土、钢材),以获取相 关本底水平等信息。 3.5新建核技术利用设施或在现有场址内扩建的建(构)筑物,应视情况 在运行前更新本底数据,用于后续判断核技术利用设施运行是否对建(构)筑 物和环境产生不利的放射性影响
4.3清查清理 4.3.1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实施前应清除可能积存的物料、运行期间产生的 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 4.3.2清查清理工作应结合运行期间的台账和记录开展,确保账物相符。
4.4.1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按照核技术 利用设施退役的项目类别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编制相应的退役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 4.4.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以单独章节体现核技术利用设施的退役方案 主要内容包括设施概况、退役自标及范围、依据文件、设施现状及运行史、退 役源项、工艺方案、条件保障、退役实施、废物管理、辐射防护与监测、退役 经费及来源、终态监测、进度计划等。 4.4.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包含与辐射安全风险相匹配的内容和结论
5.1 一般要求 5.1.1退役活动主要涉及建(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去污、拆除和拆毁 以及退役产生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退役期间的辐射防护等。 5.1.2退役活动可以分阶段实施,直至达到批准的退役终态目标,
5.1.3退役期间应保留退役活动的关键记录,包括残留放射性核素的数量和 类型、位置和分布以及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解除监管控制的材料、建(构)筑 物和土地等方面的信息。 5.1.4若退役实施期间,因特殊情况必须暂停退役活动,核技术利用设施退 役责任单位应说明理由,给出退役活动重启的条件和保证措施,并证明核技术 利用设施在退役活动暂停期间处于安全状态。
5.4.1退役前应确定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剂量约束值
5.4.1退役前应确定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剂量约束值。
5.4.2退役期间应根据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对退役作业场所实行分区管理。 5.4.3退役期间应制定辐射监测计划,对退役人员、作业场所、放射性废物 及流出物等进行监测。 5.4.4退役期间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降低作业环境中放射性气溶胶的产 生,并避免扩散。 5.4.5若退役活动是在大型设施(如医院等)内开展,应对人员和设施周边 的区域进行控制和监测,防止污染扩散。 5.4.6退役期间应对现场或场外的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源项和环境进行监 测,以确保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5.4.7退役期间应记录各项辐射监测结果以及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并妥善 保存记录。 5.5废物管理 5.5.1退役期间应对各类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和管理,并妥善记录。记录应 至少包括废物源项、废物包特性以及回收、再利用和清洁解控情况等。 5.5.2废物管理大纲或程序应至少涵盖下列内容: (1)所有预期的废物源项,包括废物种类、来源、数量和性质等; (2)受放射性污染的建(构)筑物、设备和材料回收和再利用的可能性 以及可能存在的清洁解控方式: (3)放射性废物处理、整备、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所需设备、设施及其可 用性; (4)放射性废物最小化措施以及废物的可追溯性; (5)非放射性废物或有毒有害废物的处理方式和最终去向; (6)放射性废物的收集、处理、整备、包装、转运、贮存和最终去向; (7)放射性废物和有毒有害废物包装运输的安全性及其对工作人员、公众 和环境的潜在影响。 5.5.3放射性气载废物应经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5.5.4液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贮存或处理。液态流出物应分类收集T/CECS 542-2018 模板工程安全自动监测技术规程,经检测 合格后槽式排放。 5.5.5固体废物的整备、包装和贮存应在专门的场地或设施内开展,并满足
5.7.1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实施前应编制相应的质量保证文件,对退役全过 呈进行质量控制。质量保证文件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1)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评定退役工作: (2)退役组织机构及其构成、职责分工、权限和接口; (3)管理措施,包括策划、进度安排和资源考虑等; (4)退役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记录。 5.7.2退役活动均应制定相应的工艺程序,并经审查和批准后对操作人员进 行培训,确保程序能够严格执行。 5.7.3退役活动产生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应及时收集并妥善保存。
5.8.1退役期间应根据退役辐射风险配置相应的防止破坏和人员擅入的安 全保卫设施,保护程度应与存放的放射性物质或材料性质、相关危害和材料价 值相匹配。
5.8.2安全保卫应限定特定人员接近放射性物质或设施。
6.1.1退役活动实施完成后应开展终态监测,出具辐射环境终态监测文件。 6.1.2终态监测可以随退役工作的逐步完成分阶段开展,使部分设施或场址 认监管控制中释放。若分阶段完成终态监测(如多设施退役场址),应制定相 应的程序,以确保监测区域不受场址内其他正在进行的退役活动影响。
6.1.1退役活动实施完成后应开展终态监测,出具辐射环境终态监测文件。 6.1.2终态监测可以随退役工作的逐步完成分阶段开展,使部分设施或场址 认监管控制中释放。若分阶段完成终态监测(如多设施退役场址),应制定相 应的程序苏州中海组合式悬挑脚手架施工方案,以确保监测区域不受场址内其他正在进行的退役活动影响。 6.2退役总结与退役验收 6.2.1退役活动完成后,应编制退役总结报告。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总结报告目录见附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 向登记表的核技术利用设施的退役总结报告可在此基础上适当简化。 6.2.2应按相关规定进行退役验收。验收应: (1)确认批复的退役活动全部完成,且未对环境和公众产生不利影响; (2)核查终态监测结果,确认满足相关标准要求,达到退役终态验收标准 (3)核查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移交记录,确认具有可追溯性; (4)确认退役文件档案资料齐全,包括退役总结报告、辐射环境终态监测 文件、其他退役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记录以及批复文件等。